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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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根据市委《关于向农村选派工作指导员的意见》(固党发[2005]15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

1、农村工作指导员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所在单位研究确定、党委组织部门审定的办法。从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机关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中选派。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吃苦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2、农村工作指导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驻村期间,党员农村工作指导员只转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仍由派出单位按在职人员对待。

3、农村工作指导员一般每两年选派一次。

二、管理

4、农村工作指导员在所驻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由所驻乡(镇)党委负责管理,派出单位和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办公室协助管理。其驻村情况,由乡镇党委委托村党支部考勤;村党组织定期向乡镇党委汇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乡镇党委定期、不定期检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确定1名班子成员负责所辖各村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农村工作指导员在驻村期间,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的,派出单位必须事先报告,说明具体理由,分别报经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派出单位可与乡镇党委协商调换其他符合条件的干部。

6、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7、农村工作指导员实行“两定四评”目标管理责任制。“两定”,就是每年初,定当年为群众办的实事,定为群众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群众做出承诺;“四评”就是年底由村民评议乡镇领导班子、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及其派出单位的工作。

8、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农村工作指导员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9、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进展及生活情况,协调解决他们在具体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考核

10、市、县(区)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实绩档案。每年对农村工作指导员考核一次。

11、从市直部门(单位)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从县(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机关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由各县(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12、市、县(区)委组织部门根据农村工作指导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采取定性和定量、群众评议和工作实绩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其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并记入本人实绩档案,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13、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个人实绩同时与派出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及其工作情况的赋分,不低于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评分的2%(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两个单位联合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按农村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计分;乡镇要作为专项工作进行考评。

14、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其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1.8分以上的加0.1分,在1.9分以上的加0.2分。

15、乡镇党委要配合市、县(区)组织部门做好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奖惩

16、各级党委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农村工作指导员中的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

17、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经历,在提拔任职时,按照“在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任职(含挂职)工作的经历”对待。驻村期间工作实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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