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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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丽泽金融商务区F02及F03地块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制造质量,对重要设备进行监造,是保证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手段。2.依据
2.1 本项目设备供货合同
2.2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2.3设备设计图纸、规格书、技术协议
2.4《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2)174号
2.5设备制造相关的质量规范和工艺文件
3.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
3.1.1 监督抽查监造单位对设备、材料监造质量控制的实施,对设备监造单位提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的信息进行审查。
3.1.2 参与审查监造单位的监造人员资质;抽查驻厂监造工程师是否履行监造职责。
3.2 设计管理部:
负责提供监造设备、材料技术清单和与制造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参加监造设备材料出厂前的检验签收工作。
3.3 物资供应部:
3.3.1 组织关键/重大设备材料的监造工作,推荐监造单位的名单,要求监造单位按合同要求、进度计划完成设备、及材料的监造。
3.3.2 在签订监造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实施监造的内容、要求制造厂予以配合监造的具体条款。
3.3.3 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所需的技术文件、设计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
3.3.4 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负责报业主备案,并应于每月28日前提交实施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统计表。
3.3.6 负责组织协调监造设备、材料的进度及出厂检验。
3.3.7 监造任务完成后,在15日内向业主方提交《监造商考核评价表》
3.3.8 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如发现(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3.3.9 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监造资料,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监造信息。
3.4 计划控制部:
负责组织监造单位进行招投标、签定合同及办理结算事项。
3.5 监造单位:
3.5.1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物资供应部。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化,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物资供应部。
3.5.2 驻厂监造机构应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驻厂监造工程师等岗位。驻厂监造工程师的配置人数根据监造设备数量和监造人员的专业等情况而定,驻厂监造组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5人。
3.5.3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驻厂监造组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驻厂监造组的工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具有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证书或具有石化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有八年及以上石化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工作经历。
3.5.4 驻厂监造工程师负责设备的监造工作;驻厂监造工程师应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3.5.5 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设备、材料的监造大纲、监造检验实施细则;
3.5.6 负责审查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及质量控制与检验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
4.监督点的设置
根据设备、材料监造的分类,设置监督控制点,包括对设计过程中与合同要求的差异的处置。
4.1停工待检(H)点:针对设备安全或性能最重要的相关检验、试验而设置,如主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监督人员按照标准规定监视作业,确认该点的工序作业。
4.2现场见证(W)点:针对设备安全或性能重要的相关检验、试验而设置,监督人员在现场进行作业监视。如因某种原因监督人员未出席,则制造厂可进行此点相应的工序操作,经检验合格后,可转入下道工序,但事后必将相关的结构交给监督人员审查认可。
4.3文件见证(R)点:要求制造厂提供质量符合性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原材料与配套零部件的合格证明或质保书等技术文件,室业主方确信设备制造相应的工序和试验已处于可控状态。
5.设备、材料监造工作程序
5.1 熟悉设备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技术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类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参加建设单位的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5.2 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工前10天内报物资供应部备案。
5.3 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设备制造工艺方案、生产准备计划、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提出审核意见;对于高温、高压、深冷设备和大型机组应组织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署,并报建设单位。
5.4 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5.5 审查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等。
5.6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确认。
5.7 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5.8 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5.9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造。
5.10 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
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11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造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制造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12 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和验证等过程。
5.13 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建设单位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5.14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造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的防护和包装措施:
(1)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
(2)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齐全。
5.15 设备全部运往现场后,总监造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造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5.16 在设备、材料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应做好监造日志,定期以传真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每周一提供上一周的周报,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个月月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供上一个季度季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尤其在制造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或到达关键控制点时,监造人员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同时责令制造单位暂停下一道工序,待建设单位决定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后,得到建设单位同意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17 设备、材料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 5 份,一并提交给业主。
5.18 设备、材料监造档案的组卷内容按照《SH/T3903-2004》12.3.2条款规定的内容提供。
(1)委托监造合同
(2)设备、材料监造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