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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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范围:有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技术关键的研究;有重要应用前途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开发和创新性研究;能直接指导防病治病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申请者申请项目为1项,科室可申报2项。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可申报2项,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可申报3项;已有2个在研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在研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四条科教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本年度申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申请

1、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合同书),要求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案科学合理。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必须附有查新证明。涉及实验动物需注明动物来源及其实验环境合格证情况。

2、科室主任组织人员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评议、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教科。

第七条评审

1、科教科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项目内容报送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最后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投票结果择优支持。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进行公正的评审投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每年定期向科教科填报项目跟踪调查表,并建立研究档案。

第九条科教科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科室和联合学科需协同科教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展比较好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会议研究加大配套经费支持比例;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教科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条立项项目确定后,一般不得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如确需修改或涉及有关主要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承担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再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需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原定研究计划,如确不能完成需向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对不能如期完成计划者,视其情况限期完成,直至取消项目计划。对无客观

原因不能完成计划者,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对连续两度不能完成计划者,取消其今后申报课题的资格。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审批立项后,医院实行经费配套,凡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医院予以1:1匹配项目基金。

第十三条经费的管理统一由财务科负责,设立专户,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为了确保项目研究计划顺利完成,项目组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使用经费,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

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必需的专用小型仪器设备(万元以下)购置及仪器配件购置费、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科室、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查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医学工程部按照医院的有关采购领用程序实施。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列入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财产归医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使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统计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费等。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科研人员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必须经科主任批准,差旅费报销办法和补助标准按医院差旅费规定执行。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

6、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下达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做出使用预算,经科教科审核后,按计划合理使用。需使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科审核登记,报请主管院长批复后,由财务科核准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验收后再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项目总结后,若项目资助经费有结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用于开辟新项目;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再开辟新项目,剩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基金。

五、科技成果鉴定、转化与奖励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一个月内做好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并向科教科提交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科教科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审查经费决算,对符合科研成果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鉴定、上报评奖。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除按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医院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课题获奖级别和等级、成果转化等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配套奖励。对同时获不同级别、不同等级的科技进步奖者,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奖励团队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1、申报奖:以本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报、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送课题发布单位的各级科研项目: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2000元/项;申报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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