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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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保险学的学习,我们初步了解了保险的基本知识,其中保险四大基本原则的学习让我们更深层次的理解了保险的知识。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论自己对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解!

一,我们可以理解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础。因此,一般来说。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因此,各国的保险法都对保险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超额保险均作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合理费用主要是指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售出的费用。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1)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2)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三,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就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四,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例:某商品以实际价值10万元投保,损失当时商品价值跌落,市价为8万元,则保险公司只能赔偿被保险人8晚元;相反,若市价上涨,商品实际价格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只能赔偿10万元。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例:ABC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8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财产损失200万元,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对该财产估价为1200万元,保险赔偿额

=200*600/1200=100(万元)

五,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例外

1. 定植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2. 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六,另外,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张某1997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一年。1998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部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索赔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原因在于桑塔纳轿车的价格已于199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车价格于1997年的13万元降至11.8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金额113万元索赔。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不应获利为由,坚持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索赔。

此案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索赔,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人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足以使被保险人的遗嘱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保险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是正确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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