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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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31日)

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批准,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范围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制度与程序,还要公开办事结果和其他掌握的大量信息,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程序方面,《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在救济途径方面,《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保留原有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外,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手段,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条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依法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部分许可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增加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物工作信息。这些措施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要求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条例》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单霁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张柏、董保华、童明康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刘曙光同志任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关强同志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

办公室及纪委分别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政策法规司依照我局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协调、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事宜。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维护局政府网站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做好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更新工作。

三、严密组织,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有关工作职责、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期限和结果,文件通知等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依法、依程序,定期、如实、全面公开。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我局政府网站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是:;

2.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公开政府信息;

3.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4.其他形式。

(三)信息梳理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我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将信息划分为:

1.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因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而须依具体申请审批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4.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四)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是体现公开、便民原则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按照《条例》和国办通知要求,我局应在2008年3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布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应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新增信息发布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五)信息公开程序

1.凡属信息公开目录中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文件拟稿人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标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确认,由各部门司秘及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电子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

息转交局政府网站并完成信息的上传或更新。

2.《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被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报本部门领导取得初步意见后,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其中属于重大事项或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作出进一步审核意见后,经局办公室核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我局不掌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中增加政府信息类别和内容,也可建立网站,并与政府网站专栏目录中相关信息类别相连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四、加强监督,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

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纪检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纪检部门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联系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目录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分类和内容

分类公开内容部门备注

机构职责国家文物局职能及内设机构情况人事教育司

政策法规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政策法规司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

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有关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事业发展规划

年度专项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安排及处理结果含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链接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博物馆司

机关政务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和会议通知等办公室

预算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国家文物局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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