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回归及集团重组的税务影响-with technical review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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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 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4 号
一般性税务处理
►应该在交易发生时按照所转移的相关资产和(或) 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且收购方取 得的相关资产和(或)股权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 确定计税基础。
审计团队需注意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产生的交 易税负及合并范围内应税方的税务合规性。
回归/重组 方案的选择
► 从各角度优化回归/重组方案: ► 方案的综合税负 ► 方案的实施难易度 ► 交易税负产生的时点 ► 方案涉及的现金流需求 ► 相关股权/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被复核企业 的税务合规性
► 重组交易是否应税
► 应税方在合并范围内/外
► 被复核企业是否对重组 交易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 被复核企业若违背税法 的相关规定可能遭受何 种处罚
常见回归方案涉及的重组形式及税务影响 ►增资:投资人通过境内持股公司,对经营实
体或其控股公司增资的方式稀释外资股份以 控股拟上市公司。 ►该方案对现金流的需求量比较大,一般而言 除印花税外无其他税负。 ►由于海外股权架构未予拆除,未来分派股息 红利时可能产生相关税负。 ►若外资股份小于25%,经营实体将失去外商 投资企业身份,可能不能再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原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被追缴。
非居民源泉扣缴
代扣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 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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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集团重组
以IPO为目的的常见同一控制下集团重组形式 上市范围内经营实体的股权集中 ►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同一控制下子公司在不同控股链下被转让。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将经营实体转让予其所拥有的控股公司。 业务部调整 ►经营性资产出资: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按照评估价以增资的方式进入新设子公司。
常见回归方案涉及的重组形式及税务影响 ►业务转让:投资人将红筹架构下经营实体的业
务部以业务资产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其他境内企 业。 ►除所得税外,该方案还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影响。 ►红筹架构下经营实体的税务属性可能无法随业 务转让一并转移,如承接业务部的经营实体可 能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 ►完成转让后,红筹架构下经营实体可能需要被 注销,若不能满足有关税收优惠需满足最低年 限的要求,原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被追缴。
►上述法规详细规范了企业重组交易中所得税处理、所需文件材料和程序性要求,以及相关的 反避税措施。通常而言,对于企业重组,企业必须提供合法证据或评估报告,用以证明被转 让的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些要求并未因是集团内部企业重组而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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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回归及集团重组带来的潜在服务机会
审计团队 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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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回归(续)
投资人
开曼公司
BVI公司
香港公司
境外 境内
经营实体A
X
业务部
投资人 境内股份公司
经营实体B 业务部
背景 ►当前海外资本市场低迷、IPO发行价格较低;国
内市场强大的内需以及政府部门的鼓励与支持, 使得不少已经搭好海外红筹架构的企业想转回 国内A股市场进行IPO。 ►证监会对红筹架构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要求是 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控股股权回归。
常见回归方案涉及的重组形式及税务影响 ►股权转让:最底层的境外控股公司将经
营实体的股权转让予国内拟上市控股公 司。 ►该方案较为直接,作为股权交易可能产 生资本溢价涉及资本利得税,境内购买 方将产生代扣代缴义务。 ►经营实体将失去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可 能不能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原已享受 的税收优惠可能被追缴。
审计团队需注意被复核企业是否完成了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申请。
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特殊 性税务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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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股权转让亦可能产生交易税负 国税函[2009]698 号文
中国税务机关获知间接股权转让相关信息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
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 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 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 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相关资料。
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进行资本利得税的申 报并获取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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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27号
公平交易原则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 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 税依据。
计税依据偏低的正当理由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符合不征税条件的交易应指的是转让企业可独立运 作的单位或部门,例如一个营业单位、一条生产线、 一个车间、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项目部门等。
►其中,不征营业税待遇可能不得适用于转让土地使 用权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 技术转让等其他无形资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审计团队需注意企业拟定的资产重组范围是 否满足不征税待遇的要求,重组资产中是否 存在不适用的其他无形资产,重组方是否与 主管税局核实了不征税待遇。
红筹架构回归(续)
境内股份公司
投资人 开曼公司 BVI公司 香港公司
境外 境内
经营实体
背景 ►当前海外资本市场低迷、IPO发行价格较低;
国内市场强大的内需以及政府部门的鼓励与 支持,使得不少已经搭好海外红筹架构的企 业想转回国内A股市场进行IPO。 ►证监会对红筹架构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要求 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控股股权回归。
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公司负有协助申报义务 ►中国境内的目标公司有义务协助卖方进行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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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分析既定方案是否涉 及698申报,估算境外公司被否定情况下的 税负。
审计团队需注意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公司是否 完成了协助申报义务,提醒管理层是否需要 就698申报的合规性寻求专业意见。 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进行698申报,准备 递交材料,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有利的税务 处理。
►投资者往往认为,红筹架构回归的形式好比“左口袋倒右口袋”交易,并未对外处置获得收 益,以成本价执行合乎情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定损益,股权/资产转移应该 按账面价值确定,与购买法的原则不同。
企业重组需按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确认税务上的所得或者损失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重组应当按照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确认税务上的所得 或者损失。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一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财税[2009]59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 号,这两个文件列出企业重组交易的 详细税务处理、以及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文件资料和程序要求; ►国税函[2009]698 号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处置中国企业股权收益的税务 处理; ►国税发[2009]3号文,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即代扣代缴)的管理等。
资本利得税的申报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
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
国税发[2009]3号文
以股权转让形式进行的红筹回归中,卖方 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买方为境内控股公司, 往往构成此类需要代扣代缴的情形。 审计团队需注意买方是否尽到了代扣代缴 义务。
对转让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法规没有明确应如何处理与被转让资产有关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鉴于相关资产转让可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可能会被追回购进这些资产时已作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受让方可能失去了一块可抵 扣的进项税。
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与主管税局就不征税 待遇及后续进项税处理进行沟通,以避免进 项税的流失。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 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审计团队需注意个人股权转让以成本价转让 是否存在可以为主管税局所接受的理由。
净资产评估要求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 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特殊性税务处理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被否定 ►在审核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如果主管税务局发现境
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 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 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 控股公司的存在。
企业股东 股权转让
控制人
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东
经营性资产 出资
控制人
控股公司A
X
子公司
控股公司B
X
经营实体
注:以上不同形式的重组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
控股公司
经营实体 经营性 资产
新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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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质疑以成本价进行的红筹回归或集团重组
实践操作中,红筹架构回归或同一控制下的集团重组往往以成本价执行
红筹回归及集团重组的税务影响
2012年9月7日
目录
► 红筹架构回归
3
► 同一控制下的集团重组
6
► 税务机关质疑以成本价进行的红筹回归或集团重组
7
► 红筹回归及集团重组带来的潜在服务机会
8
►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9
► 间接股权转让亦可能产生交易税负
10
► 非居民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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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定
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13 号 [2011]51 号
不征税待遇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即货物、不 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所涉及实物资 产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分析既定方案下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可能性或变通方案。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依案例审批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 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 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 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回归/重组后 整合计划
回归/重组 方案的执行
► 与主管税局核实方案税务处理 ► 协助应对税务机关的质疑 ►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 ► 698间接股权转让申报 ► 资本利得税申报与完税证明的开具
► 税务事项的衔接 ► 股份制改革 ► 未来利润分配的税负模拟 ► 规范关联方交易
税务团队 潜在服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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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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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回归
投资人
开曼公司
BVI公司
香港公司
境外
X
境内
经营实体
投资人 境内股份公司
经营实体
Page 3
背景 ►当前海外资本市场低迷、IPO发行价格较
低;国内市场强大的内需以及政府部门 的鼓励与支持,使得不少已经搭好海外 红筹架构的企业想转回国内A股市场进行 IPO。 ►证监会对红筹架构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 要求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控股 股权回归。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 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 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涉及净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审计团队可以考 虑复核评估结果,必要时寻求VRBM团队的专 业意见。
税务团队可以协助客户与主管税局就评估方 法,评估结果与模拟税负计算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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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
►转让方对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的部分,暂不确 认有关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受让方 对所取得的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转让方仍然应确认非股权支付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除股权支付要求,特殊性税务处理还存在其 他形式要求及锁定期限制。审计团队需注意 拟定方案是否满足形式要求,提醒管理层锁 定期限制是否影响融资或上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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