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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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
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接下来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而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则对违宪
审查制度有一些规定。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争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针对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尚且存在争论。
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否定论”,一种“肯定论”。
其中有的学者持“否定论”,认为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而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专门的机构,但是我国至今都没有建立这种机构。
另外只有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才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满足宪法的最高性和宪法的可适用性两个条件。
然而我国宪法不具有可适用性。
另外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宪审查制度等同虚设,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
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一定的缺陷,宪法的适用性也不够强,但这依然不能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司法审查模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虽然我国没有直接明文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也没有说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何种审查模式都说明我国是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
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人认为是司法审查模式,有人认为是立法审查模式,但从实际情况来说,我国有必要明确违宪审查的模式。
因为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国在选择违宪审查的模式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比如德国。
因为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将宪法的监督职权再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话未免有惹人非议之嫌,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利于有效的监督宪法的实施。
另外,从实践上来讲,有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的话,能够有效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出现。
(二)我国违宪审查程序的设计。
在确定了违宪审查的模式后,接下来就是要建立违宪审查程序,我国现在的违宪审查程序是根据立法程序而来的,而对于违宪审查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完全无操作性可言。
我们在程序设计上,应着重考虑到,一旦社会上发生违宪审查案件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我认为就目前中国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比如说美国,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违宪审查制的诉讼。
(三)我国违
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简单的说。
一方面是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不够明确。
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享有改变和撤销权。
但是事实上却是我国的其他机关并没有宪法的解释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起相应的审查建议,没有违宪审查权。
另一方面是违宪审查的范围过小,审查的对象不全面。
对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中哪些是违反宪法的,宪法在审查的时候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应该是规范性文件和行为,但是在实际中审查的对象仅仅只有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所谓的行为,更没有明确指出违宪之后应当由谁来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因为没有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违宪审查制度,且公民投诉无门,导致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束之高阁。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
违宪审查从道理上来说应当属于司法活动,即便退一步讲,违宪审查程序就算不属于一种常规的司法程序,也应当算是一种特殊的准司法程序。
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在现实中却适用了立法程序。
从向全国人大委员会提出议案就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
这些议案其实就是违宪审查的“建议”。
另外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也没有抗辩的双方主体,没有举行听证会,对社会公众不公开,自然而然透明度不高。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实施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这很大原因是因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
正是因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存在有诸多的问题,因此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应当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国体的违宪审查模式。
在众多的违宪审查模式中,普通法院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不仅能更为有效的进行违宪审查,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另外要对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的地位和职能进行明确,加强宪法的宣传与监督,维护宪法根本大法,深入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违宪审查制度落实到实处。
其次,还应当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明确违宪审查的对象,例如将法律、军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纳入其中,极大的发挥违宪审查的功效。
最后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完善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违宪审查之诉,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从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
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公民和法人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
另外为防止公民和法人滥用权利,应当规定只有和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法人才能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将违宪审查制度落实到实处,使其不再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加强对宪法的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以此提高我国违宪审查的适用率。
六、结语
本文笔者浅谈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违宪审查的完善和发展,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与实施都相对缓慢,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极多的问题,但是对此我们也不能气馁,正是因为问题比较多,发展的空间才会更大,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经验与一步步脚踏实地的推进与完善,我们坚信一定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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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龙.良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