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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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

关于超过支出年度利润12%、需要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按照什么顺序扣除,我2月25日,在“人大立法,人民猜谜”一文中已经说明了存在的几种可能的理解,以及自己支持以后年度优先扣除的立场。

我的几位朋友有不同意见,主要的分歧是优先还是劣后扣除。现将几种主要观点及本人的辩论意见汇总如下:

一、本人25日的文章:人大立法,人民猜谜;本人观点:支持优先扣除。以下是25日发的原文: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的扣除,存在以下理解:

一、后三年不再受12%额度限制,在三年内全额扣除。理由:税法只说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没说以后三年在限额内扣除。

我认为:这种理解基本上不会被税务机关接受。理由:按照上述理解操作的话,12%的限制实际上是被废了,很少有企业疯狂到一年的公益性捐赠,超过三年多的利润。但从字面解读,这种理解也不是没有道理。

二、在后三年限额内扣除,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理解:

1.限额内优先扣除,即如果结转部分小于第二年利润的12%,第二年全部扣除。第二年

的公益性捐赠如果不能全额扣除,再向后结转三年。一般情况下,这样企业能扣除的总额最多。

2.限额内劣后扣除,即每一年都先扣除当年公益性捐赠,仍有额度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这种方法扣除额可能比第一种少。

3.以后三年平均、优先扣除。即把未扣除部分分成三份,每年优先扣除这部分,再扣当年的,如果超过12%,向后结转。

伟大的人大,修个法惜字如金,让人民猜不透什么意思。这就留给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解释的空间。

我个人支持在以后三年内优先扣除。静等官方解释。

二、劣后扣的依据及本人观点

(一)借鉴广告费好教育经费扣除顺序。

支持劣后扣除的依据之一,是参照现行广告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顺序”——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广告费和教育经费都是先扣除本年发生额,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

本人观点:非常不赞成

1.广告费和教育经费扣除“顺序”没有借鉴价值。

广告费和教育经费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没有时间限制,是无限期向后结转。这种情况下,申报表扣除顺序与扣除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关系,因此申报表设计者可以随便安排顺序。也就是说,广告费和教育经费的扣除顺序,不一定是深思熟虑、精心设计、非此不可、牢不可破的“规矩”,而很可能是信手拈来的顺序。把变换顺序不影响结果的东西的“顺序”照搬到顺序对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物上,毫无借鉴价值。

2.有借鉴价值的是亏损弥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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