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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案

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巢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发,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轮船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公安局,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2056-4。

法定代表人陈春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林,巢湖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扞东,巢湖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无为县公安局,住所地巢湖市无为县襄安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434-9。

法定代表人彭可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飞军,无为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2019]巢居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人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对丁宗发控告张家贵、张家翠、陈永兰非法组织张菲菲偷越国境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一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系刑事司法行为,原告对其不服所提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巢湖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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