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复习重点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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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一)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二)按照环境的功能,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三)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四)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五、自然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我们可以举几个明显例子说明生物和人类安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1、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地球表面是最早同金星一样,只有二氧化碳,氧是地球大量覆盖了绿色植物(主要是森林)以后制造的。大气中的氧大约有四分之三是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的,用来供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需要。这说明氧是次生的,有了氧气、才有动物和人类。氧的形成是生物向高级阶段演化的必要条件。

2、臭氧层的形成。臭氧层有一种奇特的功能,它可以阻挡和吸收对生物有强大杀伤力的太阳紫外线。它是生物和人类的“保护伞”和“宇宙服”。

3﹑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六十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的近似。这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有人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把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分为三部分:

1、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的环境因素,如大气、水、陆地、岩石、日光等。

2、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

3、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的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一)生态系统的概念

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三、生态系统的功能

(一)生态系统的能量活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

绿色植物每年制造的有机物质可达2000亿吨,成为整个生物圈能量的总来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二)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四、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

第三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自然环境的破坏

(二)环境污染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四)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环境条件变得更加脆弱。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过去30年,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

三、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三、环境科学的任务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一)综合性(二)技术性(三)社会性(四)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

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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