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复习重点教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复习重点教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复习重点教程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一)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二)按照环境的功能,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三)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四)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五、自然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我们可以举几个明显例子说明生物和人类安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1、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地球表面是最早同金星一样,只有二氧化碳,氧是地球大量覆盖了绿色植物(主要是森林)以后制造的。大气中的氧大约有四分之三是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的,用来供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需要。这说明氧是次生的,有了氧气、才有动物和人类。氧的形成是生物向高级阶段演化的必要条件。

2、臭氧层的形成。臭氧层有一种奇特的功能,它可以阻挡和吸收对生物有强大杀伤力的太阳紫外线。它是生物和人类的“保护伞”和“宇宙服”。

3﹑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六十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的近似。这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有人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把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分为三部分:

1、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的环境因素,如大气、水、陆地、岩石、日光等。

2、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

3、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的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一)生态系统的概念

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三、生态系统的功能

(一)生态系统的能量活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

绿色植物每年制造的有机物质可达2000亿吨,成为整个生物圈能量的总来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二)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四、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

第三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自然环境的破坏

(二)环境污染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四)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环境条件变得更加脆弱。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过去30年,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

三、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三、环境科学的任务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一)综合性(二)技术性(三)社会性(四)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

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大体分为如下几类:

(1)土地利用规划法;

(2)污染防治性;

(3)自然保护法;

(4)环境行政管理法等。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三、自然保护法

四、环境行政管理法规

第五节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第六节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

四、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一)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将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归纳为如下六类:

1、“物物相关”律;

2、“相生相克”律;

3、“能流物复”律;

4、“负载定额”律;

5、“协调稳定”律;

6、“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第一节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管理的概念

二、环境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2、区域性原则;

3、预测性原则;

4、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三、环境管理的范围

1、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2、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第二节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一、第一阶段,早期限制时期

从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

二、第二阶段,治理时期

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进入了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

三、第三阶段,综合防治时期

时间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不少国家总结了治理阶段“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以后,改变了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

四、第四阶段,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这一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到目前,以往的环境管理,重点都在于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即控制工业污染,而对于整个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缺乏全面管理。

第三节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0世纪70年代,美、日、英、法、加拿大等国政府,分别在中央

设立和强化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

第四节环境管理机构

一、外国环境管理机构

二、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五节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

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三、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含义

二、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贯彻

第五节公众参与原则

一、环境权理论与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二、城市规划

三、村镇规划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环境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第二类是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出评价;第三类是预断评价,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和建设工程。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五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老企业污染的治理,一是对新建项目产生的新的污染的防治。

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四节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三、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

四、我国在水环境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1、排污申请登记;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

标。这是发放许可证的最核心的工作;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节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

三、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

保护标准,或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四、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第六节经济刺激制度

一、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一)财政援助

(二)低息贷款

(三)税收

第七节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一、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3、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0人以是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涉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

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

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

县级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

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序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应急响应机制

第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 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

第二、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

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三种方式。

2、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和开发利用取得三种方式。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3、个人所有权的取得

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确认取得、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取得等四种方式。

(四)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

引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原因,如河岸土地被洪水冲走;二是开发利用完毕,如矿产资源被开采完毕;三是因期限届满,如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承包合同期限届满;三是因闲置或弃置抛荒,例如,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四是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五是因主体消灭,如自然资源使用单位因迁移、撤销而停止使用土地

第二节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第三节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一、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第四节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

第五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一是收费。

三、自然资源税四、自然资源费

对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地带参观、游览,各地方也通常以出售门票的方式收费。这些收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一)开发使用费;

(二)补偿费;

(三)保护管理费;

(四)惩罚性收费。

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一、我国的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二、ISO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国际标准组织(ISO)于1987年制定并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1992年又组织制定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

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

一、环境标准体系

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二级组成。

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装。

二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二级。

二、环境标准的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一节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二、行政制裁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一)行政处分;(二)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可把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归纳为以下三类:

1、司法审查之诉;

2、请求履行职责之诉;

3、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

(二)环境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时效:(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第二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直到赔礼道歉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四、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法律规定:

1、起诉资格的放宽

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当然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的转移

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

4、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的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第三节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认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应注意的问题

四、《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在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专门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338条至第346条,共9条16款。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

(二)公害

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场管理规则》第3条。

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三、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一、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概述

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a)芘以及氟化物等十大类。

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大气环境标准

在我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66)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

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

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对于上述三类功能区,依类别的不同相应地

执行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二)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对燃煤煤炭要求推行煤炭洗选加工,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二是在城市能源结构方面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在燃煤锅炉的管制方面,要求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四是在城市燃煤供热地区,要求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三)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制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等,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三)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我国海洋污染物主要来源于陆源水污染物,因此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减少陆源性海洋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海洋生态保护

(一)特殊海洋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防治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一)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节水污染防治概述

一、水污染概述

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淮河、

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

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

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

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的功能划分。

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四、防治地表水污染

(一)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

(二)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规定。

五、防治地下水污染

(一)禁止性规定;

(二)限制性规定。

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0-4级五类区域,其中,0类标准(昼间50dB,夜间40dB)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并且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昼间55dB,夜间45dB)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2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昼间70dB,

夜间55dB)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地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道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四、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六类区域,各适用地带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分别为:特殊住宅区65dB(昼间):65dB(夜间);居民、文教区70dB(昼间):67dB(夜间);混合区、商业中心区75dB(昼间):72dB(夜间);工业集中区75dB(昼间):72dB(夜间);交通干线通路两侧75dB(昼间):72dB(夜间);铁路干线两侧80dB(昼间):80dB(夜间)。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五、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全过程管理原则;

(三)分类管理原则。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概述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规定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其他危险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农药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农药的概念

(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1)田间试验阶段;(2)临时登记阶段;(3)正式登记阶段。

(三)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四)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五)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三、对化学品首次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

四、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第二节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第三节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第四节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一)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二)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三)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四)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节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第二节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此确立了水资源的单一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

(四)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二、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三、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二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

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三是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有计划地进行多目

标梯级开发;

四是要求工业用水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

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

备和产品;

五是国家鼓励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

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六是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禁止一些严重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五、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

七、水资源开发利用者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应尽的义务

八、水事纠纷的处理规定

九、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第三节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方针的规定

二、关于水土保持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关于水土流失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禁止性措施

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措施。包括: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禁止在25度以上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五、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林权的规定

二、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三、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四、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五、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九)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1.退耕还林的对象

第二节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草原立法目的的规定

二、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草原法》规定了两种所有权: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是集体所有。

三、关于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四、关于草原规划制度的规定

五、关于草原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规定

七、关于草原建设的规定

八、关于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一)核定草原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二)提倡牲畜圈养,保证草原更新

(三)严格管理占用和征用草原,防止工程建设破坏草原

九、保护草原的其他措施

十、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十一、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关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规定

(一)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二)实行捕捞、限措施

1、禁止某些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的使用。

2、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3、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措施,保护苗种。

4、可能影响渔业资源的活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5、禁止某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禁止围湖造田。

6、对于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五、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

第二节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矿产资源保护措施的规定

五、关于集体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六、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八、关于矿区范围争议解决的规定

第一节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保护立法一、野生动植物及其种类

二、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状和问题

野生动植物种濒危或灭绝的原因:一是由于人类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的开发,改变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二是对动物的乱捕滥猎、对植物的乱采滥伐,直接造成野生动植物的减少或灭绝;三是农药等杀虫剂的大量使用和外来种的引入。

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立法

第二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四、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

第三节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和综合性措施的规定

二、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五、关于控制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规定

第四节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二、关于动植物检疫物范围的规定

三、关于检疫对象和疫区划定的规定

四、关于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的措施规定

五、关于检疫不合格动植物处理的规定

第一节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特殊区域环境及其保护

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作用

三、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及其类别

二、自然保护区的作用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现状

四、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制定规划,全面保护

二、划分级别,重点保护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

(二)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

(四)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

第四节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划分等级,有重点地保护

二、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

三、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

四、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

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特点

二、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辅助性渊源

五、“软法”

第三节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一是各种环境要素,

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第四节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一、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

二、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一、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的概念

二、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三、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四、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五、谨慎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德国法,出现在国际条约之中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的事。

六、污染者负担原则

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八、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节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

二、国际责任与国际环境损害

三、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四、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大气与外层空间

一、越界大气污染二、臭氧层

1974年,罗兰德(F. Sherwood Rowland)和莫利纳(Mario Molina)在《自然》上发表文章,在世界上首次提出氯氟烃类物质可能导致臭氧层的破坏的论断。

三、全球气候变化

四、外层空间

第二节海洋环境

一、海洋环境保护概述

二、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组织

第一个是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个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三、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环境法律及其主要规定

第三节淡水资源

一、淡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概述

二、淡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环境法律及其主要规定

第四节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行为

一、废弃物的国际法律管制

二、有毒有害物质和行为的国际法律管制

第五节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开发和利用

三、特定物种的国际保护

四、生境的保护

第六节两极地区与世界遗产

一、南极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

二、北极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

三、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国际法律体制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环境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掌握各项原则的作用,了解其贯穿实施,尤其重点理解公众参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等内容。本章为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 【03、10单选、论述】 、 【04、10单选、多选】 、 【05、1论述】 、 【06、1单选】 、 【07、10单选】 、 【08、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一、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依据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样卷2

200 级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B卷) 1.对于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学理上采用的是()。 A.一元论 B.二元论 C.三元论 D.四元论 2.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中最核心的是()。 A.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体现了()的原则。 A.综合治理 B.从严处罚 C.预防为主 D.污染者付费 4.对于()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限期防治,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A.小型企业、事业单位 B.大型企业集团 C.中等规模企业、事业单位 D.所有企业、事业单位5.排污收费制度是()原则的体现。 A.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 B.污染者负担 C.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D.清洁生产6.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事故危害的程度,可分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A.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B.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 C.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D.个别、一般、特殊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应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土地资源保护 B.海洋污染防治 C.噪声污染防治 D.大气污染防治 8.因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环境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个人死亡的,()有权要求赔偿。 A.受害人所在单位 B.受害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C.受害人的直系亲属 D.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到的亲属。 9.针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我国现在只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即()。 A.海洋环境保护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D.环境保护法 10.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不得() A.生产 B.销售 C.上路行驶 D.使用 11.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A.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水利管理部门 C.各级公安机关 D.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12.《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作出规定,确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的原则。 A.船东与承运人共同承担风险 B.货主承担风险 C.船舶登记国承担风险 D.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13.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A.居委会 B.公安机关 C.人民政府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世界上体现循环经济的第一部立法是美国1976年制定的()。 A.《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B.《有毒废物倾倒法》 C.《废物处臵法》 D.《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15.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制定。 A.国务院 B.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环保组织16.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 A.均可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B.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C.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D.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 A.1棵至2棵 B.2棵至4棵 C.3棵至5棵 D.1棵 18.我国法律()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A.允许 B.鼓励 C.禁止 D.限制 19.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所有。 A.个人 B.集体 C.单位 D.国家 20.可以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文物是()。 A.古建筑 B.古文化遗址 C.古墓葬 D.石窟寺 21.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 A.排污许可证 B.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C.营业执照 D.文化经营许可证 22.我国将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2010年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周珂、王利明。 本书主要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应用等知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2版)》内容简介: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本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防治法、国际环境法规范,以及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加深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相关部门实体法、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正确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能力,以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0-09-03 10:19:07 阅读27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 课程代码:00228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3.环境污染: 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4.动植物检疫: 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检测、检验和监督活动. 5.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在国际法上,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下列可纳入环境法律保护范围的环境要素包括( D )。 A.太阳 B.人工培育的良种 C.马戏团里的驯兽 D.自然遗迹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 C )年颁布的。 A.1979 B.1982 C.1989 D.1990 3.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认为不包括( C )。 A.治理污染源费用 B.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 C.排污费 D.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费用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先产生于( B )。 A.中国三同时制度 B.美国 C.法国 D.日本 5.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哪类许可证?( D ) A.规划许可证 B.开发许可证 C.建设许可证 D.排污许可证 6.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正确的是( B )。 A.确认取得 B.强制取得 C.授予取得 D.转让取得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答题问题详解

《环境法学》简答题 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容。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 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矿产资源保障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 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答: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环境法的特点。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一、单选(本大题共28小题,每小题1分,共28分) 1.环境科学中最有名的绪论性著作是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C)。 A.《我们共同的未来》 B.《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C.《只有一个地球》 D.《人类环境宣言》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这就使环境与保护法成为一个(C)极强的法律部门。 A.综合性 B.共同性 C.技术性 D.社会性 3.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提出(B)。 A.环境优越论 B.零增长理论 C.经济优越论 D.负增长理论 4.在国际环境法律中(D)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A.国家机关 B.联合国 C.不同社会 D.国家 5.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是(B)。 A.自然环境的破坏 B.环境污染 C.大气污染 D.水土流失 6.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开展现行政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的规范性文件是(C)。 A.1986年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B.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C.1994年的《中国21世界议程》 D.2000年的《立法法》 7.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的手段是(A)。 A.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B.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 C.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 8.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准是(A)。 A.环境质量标准 B.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D.环境基础标准 9.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B)。 A.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于缴纳排污费 B.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交纳排污费 C.可以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D.可以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需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10.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主要任务是(C)。 A.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B.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C.防治煤烟型污染 D.防治臭氧层破坏 11.环境科学中最有名的绪论性著作是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C) A.《我们共同的未来》 B.《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C.《只有一个地球》 D.《人类环境宣言》 12.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提出(B) A.环境优越论 B.零增长理论 C.经济优越论 D.负增长理论 13.外国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是(C) A.环境法体系的建立 B.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加强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及答案.doc

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的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发生在现代环境法的( B ) A.产生阶段 B.发展阶段 C.萌芽阶段 D.完备阶段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检疫法律所体现的生态规律是( B ) A.“物物相关”律 B.“相生相克”律 C.“能流物复”律 D.“负载定额”律 3.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 A ) A.实现环境质量标准 B.保护人群健康 C.使生态良性循环 D.达到环境基准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控制和防治泥状废弃物质污染的法律是( B ) A.《水污染防治法》 B.《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C.《海洋环境保护法》 D.《矿产资源法》 5.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的时候,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D ) A.环境与资源管理 B.污染防治 C.总量控制 D.资源保护 6.作为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依据的是( D ) A.行政法 B.经济法 C.民法 D.宪法 7.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行为,体现了( C ) A.“物物相关”律 B.“相生相克”律 C.“负载定额”律 D.“协调稳定”律 8.为了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了( B )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D.排污许可制度 9.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 B ) A.开发许可证 B.排污许可证 C.建设许可证 D.生产销售许可证 10.目前我国针对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开采采用的收费方式是( C ) A.生态税 B.开发税 C.自然资源税 D.排污费 11.确定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A )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保方法标准 D.环保基础标准 12.《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B ) A.10天 B.15天 C.30天 D.45天 13.下列物质中,导致地球臭氧层破坏的物质有( B ) A.用于制冷的氟氯烃类物质 B.二氧化碳气体 C.二氧化硫 D.甲烷 14.《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境外的废弃物( A ) A.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B.不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输 C.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D.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事先获得紧急许可证 15.国务院发布的,我国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是( B ) A.《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B.《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C.《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D.《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6.下列不适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噪声危害的是( A ) A.社会生活噪声危害 B.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的噪声危害 C.航空噪声危害 D.建筑施工噪声危害 17.《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是( D ) A.45度以上 B.小于25度 C.25度以上 D.5度以上 18.《森林法》规定,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的株数是( D ) A.盗伐株数1倍以上 B.盗伐株数3倍以下 C.盗伐株数5倍 D.盗伐株数10倍 19.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体制,实行( C ) A.分部门和分级管理体制 B.分级管理体制 C.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D.统一管理体制 20.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是( C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1章绪论 第1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单选】“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多选】在环境科学中最常见的分类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单选】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当作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 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 的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 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 确的做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上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份、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 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 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 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 影响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 和科学技术的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 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 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 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 能,保护生态环境的质的状态。而对于某种作为环境要 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 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 下都无条件地、绝对的加以保护。 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 【多选】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单选】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考复习资料章节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章节复习重点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 第一章绪论(基础)(非重点) 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2人类与环境的关系(P7)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⑴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3 生态系统的组成○(P11)(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 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⑴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⑵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⑷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4 生态系统的功能◇P12 ⑴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⑵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食物链概念◇ 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营养级概念◇ 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4至5个营养级。 1/10定律(P13)◇ 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 生物放大(P13)◇ 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 象称为“生物放大”。 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 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7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的要素是()。 A.张家界自然保护区 B.承德避暑山庄 C.南海 D.创新创业环境 2、下列关于生态系统表述正确的是()。 A.生态系统以人类为中心 B.生态系统只由生物组成 C.生态系统垃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与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 D.生态系统保持着绝对的静态平衡 3、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使用的,根据法律规定有处罚权的部门是()。 A.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B.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 C.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 D.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4、下列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民亊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无过错) B.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责任 D.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5、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关于排污标准制定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己做规定的项目,也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己做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只能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符部门制定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6、国家建立的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不包括()。 A.统一规划 B.共同负责 C.统一标准 D.统一监测 7、某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但该企业拒不执行,继续排放污染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B.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拘留 C.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D.处以拘留后,不再予以其他处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2 一、单项选择题 1."按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关系,就可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这观点最早出现在我国 ( ) A.先秦思想家荀况的《王制》 B.秦朝的《田律》 C.《唐律》 D.西周的《伐崇令》 2.环境权理论是由哪个国家的环境法教授提出的。( ) A.日本 B.美国 C.法国 D.中国 3.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几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 A.20 B.30 C.60 D. 90 4.珍稀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 ) A.资源开发许可证 B.资源利用许可证 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D.养殖使用证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追究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时,只需具备什么要件,即可追究民事责任( ) A.故意 B.过失 C.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 D.违法行为 6.负责灯塔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因疏忽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 A.船舶所有者 B.该主管部门 C.两者共同承担 D.不存在责任的承担 7.某工厂超标排污致使下游的河水变色,幸发现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未产生重大后果。对该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追究( )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8.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 )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谁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 A.国务院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C.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依《草原法》规定,哪些开发利用活动是被禁止的( ) A.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等 B.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C.在半荒漠草原挖灌木 D.在草原上拉肥土 11.对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作出最全面规定的是( ) A.《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B.《伦敦倾倒公约》 C.《马波尔公约》 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多少倍的树木?( )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1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什么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现状评价书 14.环境方法标准的作用是什么?( ) A.确定环境标准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B.是确定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中有关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C.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 D.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2018年4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和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 (课程代码 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下要素中不属于环境范畴的是 A.湿地 B.野生动物 C.风景名胜区 D.民俗 2.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体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 A.社会性 B.政策性 C.科学技术性 D.综合性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检察机关 B.法律规定的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D.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适用的领域有 A.雅鲁藏布江大峡谷 B.渤海 C.太平洋 D.三江源保护区5.国家禁止销售象牙制品的规定符合的国际公约是 A.1989年巴塞尔公约 B.2015年巴黎协定 C.1963年维也纳公约 D.1973年华盛顿公约 6.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所处以的罚款是应缴排污费数额的A.1倍以上2倍以下 B.2倍 C.2倍以上5倍以下 D.5倍 7.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的活动是 A.建设排污口 B.新建供水设施 C.开展旅游经营 D.从事垂钓活动 8.依法对造成我国海域污染的外籍船舶行使登轮检查权的部门是 A.国务院环保部门 B.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C.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9.有权划定海洋倾倒区的部门是 A.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保部门 C.国务院 D.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10.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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