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傍名牌”行为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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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傍名牌”行为的浅见
对“傍名牌”行为的浅见
盛昌平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傍名牌”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他人的知名字号、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市场信誉和商品声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市场交易准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主体。
2.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狭义理解就是市场混同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是通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侵犯特定经营者合法权益(三者保护均有局限性,商标一般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限于知名商品,企业名称限于登记区域。);二是广义理解还包括误导行
为,就是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手段的特点是欺骗,侵犯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体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172号))。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二、主要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和表现形式,鉴于表现形式多样繁杂,按照相关规定,本人以种类替代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如在商标组合上作文章(先拆分注册再组合使用)、变形(文字和图形)、颜色(相同部分强化,不相同部分淡化)处理等;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如将驰著名商标到境外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故意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商标在先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专用权保护优先。);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自己“监制”国际品牌,通过在海外注册公司或申请商标或取得授权,装扮成一个外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使消费者误认为所购商品是国外公司生产的,是国外的品牌,但产品却是在国内生产和销售。
2、侵犯名称权(姓名权):
1、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2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
3、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
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如将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故意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字号在先权。注: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4、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
3、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特点是完全抄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作任何改变,因而也简称其为相同使用。这种形式的仿冒认定起来比较容易。
2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简称近似使用。这种形式的仿冒是大量的,认定起来也相对比较困难。注:同类商品的名称为通用名称,个体商品特有的称谓为特有名称。《关
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4、误导行为包括:
1虚假表示。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具体有:一是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是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专利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三是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四是虚假表示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五是伪造或者模糊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2虚假宣传。即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具体有: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但以明显的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