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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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应归档业务技术资料的范围、内容和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3、质量、技术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内容
3.1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检验业务传递卡、抽样单及检验原始记录。对仲裁检验报告还应包括仲裁检验委托书、现场调查笔录等原始资料。异议复检报告亦应包括异议复检申诉材料及调查及处理的各种资料。
3.2 设备档案。
3.3 检验指导书(检验细则)。
3.4 技术规程:自检仪器设备的检验校验方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3.5 图纸与技术资料:科研开发项目与自制仪器设备资料包括调研报告、合同书、全套设计图纸、验收与鉴定材料等(鉴定后一月归档)。
3.6 质量管理活动的资料: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能力验证等质量活动资料。
4、技术档案资料的形成和档案手续
4.1 参加全省或市级技术工作会议人员,返所后将会议资料整理成册,交业务室资料室签收,方可进行出差报销手续。
4.2 检验报告由业务室月初按检验报告台帐移交上月应存档的检验报告。
5、质量、技术档案的管理
5.1 档案管理人员对收到的技术档案应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做好下述工作。分类分柜保管、建立登记和借阅手续,做到方便借阅、建立借阅归还手续。
5.2 档案资料借阅必须履行手续,并按时归还,不准拆卸、调换和涂改。
5.3 全所职工都要遵守技术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档案及存档报告一般不外借,只能在档案室查阅。如因各种需要一定要借出,须经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但务必当日归还。外来人员查阅技术档案资料须经主任批准,保证档案安全并为客户保密。
5.4 复制密级技术档案资料,须经主任批准;复制其它技术资料,须经所技术负责人同意。
5.5 质量、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对损坏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5.6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技术档案,必须申报中心技术负责人,主任批准,指定专人予以撤销。每年五月前对上年的技术档案资料进行清点、整理、归档。
5.7 对已作废的技术文件均应加盖“作废”章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