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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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重点税源管理办法,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5﹞13号
【发文日期】2005-02-28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我省“抓大控中定小”征管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生产经营、纳税行为比较稳定的纳税人。
第三条 重点税源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税源征收管理、重点税源的确定、重点税源数据采集、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重点税源,也可以实行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与片区管理相结合,并科学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日常征管工作由贵任区片管员负责。
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重点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重点税源信息资料的催报、核实;定期召开重点税源纳税人座谈会;落实并反馈重点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等。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和人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
重点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重点税源属地管理部门集体研究。重点税源管理人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提出报告,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制定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要选拔骨干人员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并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于,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加强与重点税源纳税人的联系,县(市、区)局、基层征收分局的领导要明确重点税源联系户,定期召开重点税源纳税人座谈会,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省、市、县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指导。计统、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进行省级重点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预测税收收入能力,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并作地区间比较,定期发市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为下级地税部门提供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
市局负责根据全省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市重点税源管理实施办法,并及时对照省局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综合治税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结合辖区内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县局要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计统部门负责确定重点税源的具体工作以及重点税源分析、税收预测、税负预警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等工作,负责管理重点税源数据。征管部门负责重点税源的户籍管理、纳税方式的确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税政部门负责重点税源的政策执行和指导及提供政策服务。稽查部门根据重点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重点稽查,并将稽查信息及时向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条 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确定。省、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分别确定各自重点税源标准。省级重点税源认定标准为年缴纳地税收入10O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各市、县(区)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本级重点税源标准,但所有重点税源纳税人缴纳的地税收入应占当地地税收入总量的50%以上。重点税源认定标准随地税收入形势的发展而确定,一般一年一定,年度内不作调整。
第七条 省级重点税源由省局认定。基本程序为:市局根据省级重点税源认定标准,检索出符合条件的重点税源纳税人,生成《XX市省级重点税源名单及市局将《名单》发送给重点税源管理部门,由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录入重点税源的基础信息;市局将(XX 市省级重点税源名单》及重点税源基础信息报省局审核认定;省局将认定后的《XX市省级重点税源名单》反馈市局。省级重点税源原则上只增加不减少。已经认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如果连续三年未达到省局认定标准的,经省局核准,方可注销。
市、县(市、区)级重点税源认定参照省级重点税源认定程序进行。
上级地税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同时也是其以下各级地税部门的重点税源。
第八条 采集的重点税源数据要全面反映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反映税收管理信息和税收资金流动情况,满足各级税收管理的需要,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省级重点税源数据采集,由省局统一设置指标体系和报表格式,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重点税源纳税人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地税部门报也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数据。重点税源管理机关应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上网环境,并辅导纳税人进行申报。
《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纳税人必须向地税部门报一送的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税源纳税人未能及时、准确报送《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加强重点税源分析。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建立重点税源分析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定期分析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全面系统地反映重点税源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