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_马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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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MINZHUYUFAZHI

法律上的平等一般是指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结果是否平等取决于社会的发展,法律很难介入,或介入了也会在现实中碰壁。结果平等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就主要应当(也基本上只能)由社会去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在其自身发展的漫长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法律的意志为转移。

如果社会是不平等的,那么就应该改变社会,而社会的改变比法律的改变复杂得多。社会的发展往往有它自己的规律,很难用法律人为地改变历史的进程(虽然法律对社会有一定的促进或促退作用),用法律强行简化社会发展的程序后,预期的结果往往就走样了,结果是“欲速则不达”。我国在这方面有过惨痛的教训,如“文革”中由工农兵占领大专院校,提拔普通的工人、农民、售货员做国家领导人,等等,这些追求结果平等的措施不仅无助于广大工人农民地位的提高,相反还成为“文化大革命”的装饰和工具。改革开放后,社会中的部分“能人”迅速地冲刺到社会潮流的最前沿,机会比过去平等了,但还平等得不够,仍然有不少人是依仗权势、特殊关系等不正当、甚至不合法的手段挤身于要职的,而另一些人之所以身处贫困群体也不完全是因为个人能力、素质方面的劣势,而是制度弊端所致,竞争仍然是不那么公平的。

“文革”的历史告诉我们,用人为的力量实现“结果平等”并无助于真正实现平等,还可能走向荒谬;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表明,机会平等能给社会带来勃勃生机,而目前贫富过于悬殊的弊端更多地是由机会还不够平等造成的,而不是机会平等本身造成的。当然,笔者不否认在社会基本实现了机会平等之后,仍然可能出现贫富悬殊等不平等的情况,那时运用法律进行适当平衡就是非常必要的(但也是有限度的,法律不应消灭——

—也消灭不了——

—贫富差别,而只能是防止其过于悬殊)。这并不是说现在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平衡就不必要,而是说现在市场本身还有很大的调节能力,法律此时应该更多地帮助市场去挑战特权,实现机会的充分平等,而不是急于追求结果平等,否则我们就有可能重新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

也许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结果的大体平等(结果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甚至不必的),但我们只能通过机会平等才能达到结果的大体平等,法律的任务是保障机会平等,在此前提下由其它因素推动社会

法律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马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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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实现结果的大体平等。如几千年的父权社会已经把女性打造成“无才便是德”的模样,法律应该帮助女性实现平等权,但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仅仅描绘理想。男女地位的改变需要女性的改变,也需要男性的改变,需要整个社会作出改变,其中教育的普及(尤其是女性受教育程度的状况以及通过教育灌输的性别平等思想而不是灌输的性别不平等思想)、经济的发达(尤其是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经济独立性的加强)、媒体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的建立和发展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性别不平等现象根值于社会的历史和文化之中,过去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的法律制度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氛围是基本吻合的,如果要改变这样的法律制度,那么也必须改变这个制度背后的文化。法律应当尽量为女性提供机会上的平等(而不应有歧视),但法律很难强制实现结果上的男女平等,在社会中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提高女性自身的实力,这是女性独立的前提,而女性只有独立了才能谈得上与男性平等。女性依附于男性的时候是不可能有两性平等的(虽然有可能——

—尽管可能性很小———获得幸福)。“男女平权并不是一次简单的经济再分配,它还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精神要求,主要是妇女对自己人生意义的再确定。”女性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不仅包括女性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女性自身的“意志”。如果女性只想要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自己的意志,那么女性就可能仍然将自己置身于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状态。男女在利益上的平等不等于男女权利的平等,女性在争取平等权的过程中,不仅要争取得到自己应该获得的利益,而且应该争取实现自己的独立意志,这样女人作为人才能真正“站”起来。“站”起来的女性不是躲在男性背后的女性,而是要独立面对世界,既可以独立地享受阳光雨露,也能够独立地承受风吹雨打。在某种意义上这是要求女性完成一种近乎脱胎换骨的转变,一种新型的女性(同时也必然伴随着新型的男性)将诞生——

—整个人类将有一种新型的面貌。而我们这一代(其实还包括上几代和下几代)只是处于脱胎换骨“过程”中的半新半旧状态,就像蛇之脱皮,有的部分已经脱离旧皮,

有的部分还在旧皮的包裹之中(区别仅仅在于各人身上新皮、旧皮的比例有所不同)。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可能就像判例法一样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哪一代都不能、也不必承担“全部完成”的历史使命。

在特权社会中,平等往往是大多数人的呼声;而在民主社会中,平等往往是少数弱者的呼声。一个社会听不到弱者的呼声是危险的,但一个被弱者呼声淹没的社会也是危险的。历史证明,由精英领跑时,整个社会的前进速度是相对较快的,人们之间的距离也较为合理(当然不等于绝对合理);如果由弱者领跑,快跑的少数精英和中速跑的多数人都将被积压在后面,能者没有多劳的机会,从而将阻碍整个社会的前行。一个合理的社会应该给精英领跑的位置,同时不要让弱势群体落后太多。如果每个弱势群体都要求以法律的方式强制照顾本群体,实现一种结果上的平等,那么最终损害的是谁呢?社会的精英可能更多地存在于强势群体中,过多地照顾弱势群体可能会排挤精英。而精英被排斥在决策层之外并不一定有利于弱势群体,这种状况很可能会损害全社会、最终也损害弱势群体本身的利益。如果我们不顾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强求迅速实现结果平等,只能适得其反,最终将有损于而不是有助于社会平等的实现。在此我们不能不顾本国的现实状况,一味地以西方社会为参照(而且是以当今的西方社会为参照,而不是从历史的角度将西方的某些制度放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去考察),这无疑是盲目的。历史(包括民主制度历史)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不是人们想快就能快、想提速就能提速的,我们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人为的力量。在此我们应当检讨自己:那种总是求快、求方便的做法,是否反映了我们有一种不愿付出艰苦努力、不愿长期做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总想走捷径的浮躁心态?“快”和“好”有时候是不能共存的,“赶”出来的东西往往面目全非,如果我们过于寄希望于“快车道”,就不愿再去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攀登,就可能看不到我们前面漫长而艰辛的道路,或者一旦看到就失去了耐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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