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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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区
别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
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债务人才开始履行。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
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得要求债权人,首先向主债务人即保证债
务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就主债
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奏效之前,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
充责任。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
者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可以依自己
的意志,选择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
行债务,而无须首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当然,在票据保证人受到债权
人的请求时,也无权要求其首先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催告或请求强制执行,
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完全处于同一地位,而两种责任则是
连带责任,具有同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