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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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管理。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地图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当前版本,2016年。
内容解读。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
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市场化。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
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
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
发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26日。
条例内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八条编制地图。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