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以定罪量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以定罪量刑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导读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15批次发布了77个指导性案例,此后,法院直接援引以判例规则进行裁判。在这些判例中,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作为指导性案例却是第一次,即“指导性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其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何时起算,具体是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应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时起算,即从2013年1月6日起算。
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