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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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四章指标要求
第五章折算标准
第六章经费补贴
第七章附则
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减少热岛效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立体绿化是指主要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以及水体边坡岸线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
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以及天台、露台等空间以摆放可移动的盆景、盆栽等形式的绿化,不属于本办法所界定的立体绿化。
第三条[原则]立体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安全可行,建管并举的原则,保证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促进立体绿化的生态性、观赏性、科学性与经济性相适应。
第四条[目标] 具备绿化条件的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和屋顶应全面进行绿化覆盖。河道、湖泊、水库的水体边坡岸线应利
用护坡、驳岸、休闲广场、岸边绿地等场地种植垂挂型、蔓生型植物和水生植物。
第五条[社会参与] 非属公共公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立体绿化,由该物业产权业主以社会参与方式自愿参加并属于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行为。多个业主共同拥有该物业产权的,参与实施立体绿化则由业主自行共同约定。
社会参与立体绿化事业的,依据本办法享有同等的财政经费补贴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立体绿化的行业指导、政策说明、监督实施、社会动员,制定立体绿化分类等级评定,技术指引、折算标准及立体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立体绿化的项目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科学规划] 应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和审批土地开发建设项目时明确该项目的立体绿化要求和在规定的绿化覆盖率中应占的比例。
新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
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八条[专业管理]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专业培训,规范安全检测流程,培育安全检测市场资源。
第九条[联席会议]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宣传、教育、消防、环保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统筹解决立体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并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由公共财政补贴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后期维护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工作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协助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完成立体绿化规划任务、建设推进和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基层组织义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资源数据采集、宣传、推广、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以及经费补贴申报核算、后续维护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益支持]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推广渠道,广泛宣传立体绿化的目的、意义、
方式、标准,并与其他绿化宣传相结合,制作公益广告,动员社会参与,同时鼓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推进立体绿化活动。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十三条[规范实施] 立体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技术指引、标准规范合理实施。
第十四条[基本范围]充分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墙体、顶部、挡墙、桥梁、护坡、阳台、窗台、门庭、花架、棚架、栅栏、廊、柱等各种建筑设施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强制范围]新建城市门户和重要交通节点区域、公交场站、立体交通、医疗机构、环卫设施等市政公共公用建筑,以及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挡墙,强制实施立体绿化。
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成而没有进行立体绿化的各类公共公用建筑,在保障安全,规划可行的基础上,采用适宜的形式逐步改造推行立体绿化。
第十六条[屋顶绿化]平屋顶或坡度小于15度的坡屋顶,具备隔根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基质层和植被层等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提倡植物多样化的屋顶绿化,以种植草坪、乔木、地被植物和低矮灌木进行立体绿化植物配置,并安装自动灌溉系统使用中水灌溉。
第十七条[墙体绿化]根据各类墙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墙体条件,选择攀爬式、垂吊式、悬挂式、模块式、板槽式、布袋式、水培式等类型的墙面立体绿化形式。
第十八条[桥体绿化]除景观桥梁之外的河道桥、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建筑连廊等各类立体交通设施的立柱、桥面、中央隔离带、护栏等部位,可以选择适当的立体绿化形式和植物品种,同时布设滴灌系统。
第十九条[水岸绿化]河道、湖泊、水库的水体边坡岸线应利用驳岸、护坡、挡墙、休闲走廊、岸边构筑物等空间种植垂挂型、蔓生型植物和水生植物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章指标要求
第二十条[考评体系] 根据立体绿化的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立体绿化任务指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并按照指标要求对市属单位指标和各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屋顶绿化指标]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占地面积的30%。
第二十二条[垂直绿化指标]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实施墙体垂直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
积不应少于墙体外立面表面积的20%。
紧邻街区、道路,以及分隔生活小区、办公和商业区域的建筑施工工地挡墙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墙体外立面表面积的80%。
第二十三条[桥梁绿化指标] 新建桥梁(景观桥除外)应在桥梁结构设计时预留立体绿化空间不少于桥梁本体占地面积的20%,绿化种植空间的内径宽度不低于0.4米,深度不低于0.5米,并同步配套布设相应的浇灌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四条[水岸绿化指标] 河道、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的水体岸线护坡实施立体绿化的指标,绿化率不应少于护坡面积的90%;驳岸、挡墙、休闲走廊、岸边绿地的绿化率不应少于总面积的60%。
第二十五条[非公共类指标]非属市政设施和公共类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的,其立体绿化指标参照公共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的指标要求执行。
第五章折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折算认知]实施立体绿化是整体绿化美化和义务植树的一部分,通过明确的立体绿化与绿地面积、义务植树的折算标准,提升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七条[屋顶绿化折算] 覆土厚度在 1.5米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