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财产”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对抗第三人的例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围,具体应 包括其他 动 产、部 分 限制流通 物 以及 某些 财产性权 利等 。就此 类财 产的抵押 是 否应 当登记 ,登
记 的效力如何 以及抵 押权 对抗 第三人 的 范 围的程 度 ,现行 法律 并没有 明 文规定 。 因此 ,从 立法者 本意 的角 度 出发 进行具体 情 况具体 分析 ,努 力澄 清该 模糊之 处 ,对于动 产抵押 登记 制度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 实践都甚
转 的 流 畅 性 。然 而 动 产 抵 押 本 质 上 属 于一 种 物
( )动产 抵 押 制 度 一
动产抵 押 ,是 债权 人对 于债 务人不 转移 占
有地作担保债务履行的动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 到 期债务 的情况下 ,对该动产予 以出售或变卖并就
权行为 ,物权行为则 必须符 合 《 物权法 》的基 本原 则 ,具 体到动 产抵押登 记制度 ,也就是公 所得价款能够优先受偿 。而动产质押 ,则是以追 求动产 的交换价 值 以担 保债务 履行 为 目的 。因 示 、公信原 则 。物权 公示原 则就是要将物权设 此 ,动产质押较 之动产抵押至少存在 以下两个弊 立 、转移 的事实通过 一定 的公 示方法 向社会公 端 :质 权人 ,从 取 得 质 物 之 日起 需 要 承 担相 应 的 开 ,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而所谓
保 管 费用 ,此其 一 ;其 二 ,与此 同时 出 质人 不 能 再 自由支配 质物 获 取 收益 。 由此 观 之 ,动产 抵 押
公信 ,指一旦 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 的规定 进行 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 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 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
有其存在 的价值与必要。
与 对 抗 第 三 人 的例 外
李 惠青
( 东 商 学 院 法学 院 , 广州 5 0 2 广 1 3 0)
摘 要 :我 国对 于 动 产抵 押 采 取 登 记 对 抗 主 义 的 方 法 ,动 产 抵 押 权 自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设 立 。 根 据 《 权 物
法 》第一 百八 十 第一款 条 第 ( )项 , “ 七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未禁 止抵押 的其他 财 产 ”属 于 可抵 押 财产之 范
有裨益 。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其 他财 产 ;第三人 ;物上 追及 力
中 图分 类号 : D9 1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l 0 —0 1 2 1 )0 —0 2 —0 0 9 3 2( 0 0 6 0 9 5
探索抵押制度 的起 源 ,抵押最初是作 为罗马
・
佃农租耕土地预先支付佃租的一种担保方式。古 罗马 时期 ,佃农 租耕土 地 ,为了保证 佃租 的支 用 ,达到资 源的最大 化利用 ,动产抵押无需转 付 ,地主一般要求佃农预先 提供 一定的支付 ,如 移 占有 的优点 使其逐 渐走进各 国的立法 ,其地 果不能预付佃租则需要提供 可靠 的担保。 位 开 始得 到承 认 。
据 《担保 法 》第 十 四条 、 四十 三 条 等规 定 , 其 中 当事 人 以其 他 财 产 抵 押 的 ,可 以 自愿 办 理
动 产 抵 押登 记 制 度 的 立 法 散 见 于 《 保 抵押 物登 记 ,抵 押合 同 自签 订之 日起生效 。当 担 法 》 、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事 人 未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 国担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下简 称 《 保 而 根 据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以 担 ( )项 的 规 定 可 知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七 法 解 释 》 )、 《 权 法 》 、 《 产 抵 押 登 记 办 物 动 止 抵 押 的其 他 财 产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法 》等 法 律 、 规 章 与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 然 而 , 2 0 年1月 1 0 7 0 日起施行的 《 物权法 》,对此前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司 法解 释 规 定 的动 产 抵 押登 记 制
收 稿 日期 : O — 0 21 0 7—0 7
作者 简介 : 李惠青 ( 9 6 1 8 一),女 ,广东东莞人 , b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硕= 生
3 O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2 1 年 00
请 ,依照法定 的程序把在动产抵押物上设定的抵 押权 及其 变更 、终 止等 事 项 记载 于特 定 的抵 押 物
考察 大陆法 系相关 法律 制度 ,动产 因其本
存在并 已从事了物权交易 的人 ,法律仍然承认其
身易于流动的特性和 以占有 为权利的公示方式而 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 。
使得动产抵押本身成为一种安全系数较差 的债权 因此 ,笔者认 为 ,动产 抵押登记制度 ,是 履行保障制度 。因此 ,各 国一般对动产抵押不予 指动产抵 押物 的法 定登记 机关根据 当事人 的申
( )动 产 抵 押 登记 制度 二
一
承认 ,只承认 动产 质押 。随着社会 的进步 、经 济的发展 和近代工业 革命 的展 开 ,为使物尽其
、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动产 抵押登记 制度可 以说是 动产 抵押制度 运行 的核 心 ,从 动产抵押 制度 的 目的出发 ,行 为人设立 动产抵 押就是为 了担保债务 的履行 , 以实现更 大 的商业 价值 ,从 而保 障市场经济运
第 l卷第6 7 期 21 6 0年 1 2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J URNAL O OF DON GGUAN UN I VERS TY I OF TECHN OLOGY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V l 7 N o l o6
De c 201 0
论 “ 他 财 产 " 抵 押 权 的 物 上 追 及 力 其
登 记簿 上 的行 为 规程 或 准 则 。
于 正 常 活 动 中 已 经 支 付 了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抵 押
财产 的买 受 人 也 不 能对 抗 。 ( )其 他 财 产 抵押 登 记 的 范 围探 讨 二 关 于 其 他 财 产 的抵 押 立 法 规 定 ,可见 于根
二 、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的 范 围
记 的效力如何 以及抵 押权 对抗 第三人 的 范 围的程 度 ,现行 法律 并没有 明 文规定 。 因此 ,从 立法者 本意 的角 度 出发 进行具体 情 况具体 分析 ,努 力澄 清该 模糊之 处 ,对于动 产抵押 登记 制度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 实践都甚
转 的 流 畅 性 。然 而 动 产 抵 押 本 质 上 属 于一 种 物
( )动产 抵 押 制 度 一
动产抵 押 ,是 债权 人对 于债 务人不 转移 占
有地作担保债务履行的动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 到 期债务 的情况下 ,对该动产予 以出售或变卖并就
权行为 ,物权行为则 必须符 合 《 物权法 》的基 本原 则 ,具 体到动 产抵押登 记制度 ,也就是公 所得价款能够优先受偿 。而动产质押 ,则是以追 求动产 的交换价 值 以担 保债务 履行 为 目的 。因 示 、公信原 则 。物权 公示原 则就是要将物权设 此 ,动产质押较 之动产抵押至少存在 以下两个弊 立 、转移 的事实通过 一定 的公 示方法 向社会公 端 :质 权人 ,从 取 得 质 物 之 日起 需 要 承 担相 应 的 开 ,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而所谓
保 管 费用 ,此其 一 ;其 二 ,与此 同时 出 质人 不 能 再 自由支配 质物 获 取 收益 。 由此 观 之 ,动产 抵 押
公信 ,指一旦 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 的规定 进行 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 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 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
有其存在 的价值与必要。
与 对 抗 第 三 人 的例 外
李 惠青
( 东 商 学 院 法学 院 , 广州 5 0 2 广 1 3 0)
摘 要 :我 国对 于 动 产抵 押 采 取 登 记 对 抗 主 义 的 方 法 ,动 产 抵 押 权 自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设 立 。 根 据 《 权 物
法 》第一 百八 十 第一款 条 第 ( )项 , “ 七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未禁 止抵押 的其他 财 产 ”属 于 可抵 押 财产之 范
有裨益 。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其 他财 产 ;第三人 ;物上 追及 力
中 图分 类号 : D9 1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l 0 —0 1 2 1 )0 —0 2 —0 0 9 3 2( 0 0 6 0 9 5
探索抵押制度 的起 源 ,抵押最初是作 为罗马
・
佃农租耕土地预先支付佃租的一种担保方式。古 罗马 时期 ,佃农 租耕土 地 ,为了保证 佃租 的支 用 ,达到资 源的最大 化利用 ,动产抵押无需转 付 ,地主一般要求佃农预先 提供 一定的支付 ,如 移 占有 的优点 使其逐 渐走进各 国的立法 ,其地 果不能预付佃租则需要提供 可靠 的担保。 位 开 始得 到承 认 。
据 《担保 法 》第 十 四条 、 四十 三 条 等规 定 , 其 中 当事 人 以其 他 财 产 抵 押 的 ,可 以 自愿 办 理
动 产 抵 押登 记 制 度 的 立 法 散 见 于 《 保 抵押 物登 记 ,抵 押合 同 自签 订之 日起生效 。当 担 法 》 、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事 人 未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 国担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下简 称 《 保 而 根 据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以 担 ( )项 的 规 定 可 知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七 法 解 释 》 )、 《 权 法 》 、 《 产 抵 押 登 记 办 物 动 止 抵 押 的其 他 财 产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法 》等 法 律 、 规 章 与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 然 而 , 2 0 年1月 1 0 7 0 日起施行的 《 物权法 》,对此前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司 法解 释 规 定 的动 产 抵 押登 记 制
收 稿 日期 : O — 0 21 0 7—0 7
作者 简介 : 李惠青 ( 9 6 1 8 一),女 ,广东东莞人 , b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硕= 生
3 O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2 1 年 00
请 ,依照法定 的程序把在动产抵押物上设定的抵 押权 及其 变更 、终 止等 事 项 记载 于特 定 的抵 押 物
考察 大陆法 系相关 法律 制度 ,动产 因其本
存在并 已从事了物权交易 的人 ,法律仍然承认其
身易于流动的特性和 以占有 为权利的公示方式而 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 。
使得动产抵押本身成为一种安全系数较差 的债权 因此 ,笔者认 为 ,动产 抵押登记制度 ,是 履行保障制度 。因此 ,各 国一般对动产抵押不予 指动产抵 押物 的法 定登记 机关根据 当事人 的申
( )动 产 抵 押 登记 制度 二
一
承认 ,只承认 动产 质押 。随着社会 的进步 、经 济的发展 和近代工业 革命 的展 开 ,为使物尽其
、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动产 抵押登记 制度可 以说是 动产 抵押制度 运行 的核 心 ,从 动产抵押 制度 的 目的出发 ,行 为人设立 动产抵 押就是为 了担保债务 的履行 , 以实现更 大 的商业 价值 ,从 而保 障市场经济运
第 l卷第6 7 期 21 6 0年 1 2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J URNAL O OF DON GGUAN UN I VERS TY I OF TECHN OLOGY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V l 7 N o l o6
De c 201 0
论 “ 他 财 产 " 抵 押 权 的 物 上 追 及 力 其
登 记簿 上 的行 为 规程 或 准 则 。
于 正 常 活 动 中 已 经 支 付 了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抵 押
财产 的买 受 人 也 不 能对 抗 。 ( )其 他 财 产 抵押 登 记 的 范 围探 讨 二 关 于 其 他 财 产 的抵 押 立 法 规 定 ,可见 于根
二 、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的 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