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

(2008年8月)

解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上)

目前,我国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要适用新修订的《婚姻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处理一些新型案件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为了便于统一审判的尺度,便于审判实际操作,给基层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导、参考的作用,省高院历经一年多时间,广泛征求基层法官、律师及法学专家的意见,于今年8月下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9日,本报记者邀请省高院民一庭邓相红法官进行解读。

首提赡养方式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问题:如何确定赡养方式?

解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当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给付金钱的义务,只要有利于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均可,如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顾、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等方式。而以往,通常是要求子女给父母一些赡养费就了事,而很少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其实,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此外,赡养方式的选择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

轻微伤丙级3次以上构成家庭暴力

问题: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

解答:《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

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

问题:如何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

解答: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制度有明显的弊端。目前,法院主要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告知,可行性不高,不能真正查明是否真正“下落不明”。因此,在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时,起诉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亦应对“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审查,比如向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组织调查、在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经审查确属“下落不明”的,再行缺席审理。宣判后亦应将审理结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或组织。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父母为被告

问题:父母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如希望改随另一方生活,可否要求改变抚养关系?

解答:在审理实践中,改变抚养关系,只能是父母提出,一般是父母做原、被告,子女无选择权。但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们也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益。因此,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的,如以后父母任何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改变,以前的抚养方式已经影响到子女的利益或一方生活的,父母

及子女都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的,子女为原告,父母为被告。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产权视为赠与

问题: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构成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情形下,拟视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推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否则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不少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子时,十分担心子女由于离婚而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因此,统一尺度,比较符合社会常理和父母的初衷。

问题: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子女是否有财产份额

解答:在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成年子女因参与家庭经营共同积累的财产,属于子女的财产份额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子女通过演出、转让智力成果等形式获得的劳动收入或报酬,以及受赠、继承所得的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亦应受到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子女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指定财产代管人。

也就是说,由于财产形态的多样化,未成年子女的也有自己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只有准确地确认财产性质和归属,才能正确分割财产,避免矛盾的发生。

——解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下)

核心提示

改革开放后,家庭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前的储蓄、房屋等单一的财产,发展到现在的有价证券、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形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成为法官在审理中的一个难点。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财产分为三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准确地认定和区分上述三类财产,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激化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另外,流行了上千年的彩礼习俗仍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并伴随着不可避免的纠纷。有些纠纷没有法律来规定的话,只会使矛盾更加突出。《婚姻法》解释(二)虽规定了彩礼的处理方法,但相对简单,仍然不能解决复杂的婚姻纠纷。

问题:可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

解读:《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仅限于“欺诈和胁迫”。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为由,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简单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撤销和变更事由。

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

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解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决定其归属。如没有约定则应根据收益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其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投资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夫妻共同维护修缮、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以婚姻存续为界

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何归属?

解答: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是发生在婚前,直到婚后才出现收益;有的甚至过了十几年后,才出现知识产权收益。

因此,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前,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离婚后可不对半分

问题: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婚前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买断工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在分割买断工龄款时可适当照顾买断工龄一方的权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给买断工龄一方。

共同财产购房按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现实生活中有的公房使用权是婚前通过出资购买取得的,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将婚前个人出资确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可不考虑公房使用权的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已转化为公司财产不宜直接分割

问题: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处理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财产,离婚时不宜直接分割。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非公司股东一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的,则可对公司现有净资产进行评估,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价款或财产。

共同财产归还部分贷款按比例划分

问题:夫妻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解答: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如婚前已全部还清贷款的,该财产为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贷款的,应按比例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婚前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购买方系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在分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购买人的利益,将该财产分配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如购买一方能证明婚后其仍以个人财产单独偿还贷款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以一方名义贷款购置房屋等财产,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的,法院不宜强制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可将该财产判归贷款一方,由贷款方支付对价。

恋爱赠送对方小额财物属赠与

问题: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解答: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彩礼返还额度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

问题:彩礼返还额度如何认定?结合哪些因素考虑?

解答: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

问题: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解答:筹备婚礼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未结婚引起的彩礼纠纷酌情返还

问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如何处理?

解答: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根据该精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2020年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建设银行招聘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建设银行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瑞典文学院成员、作家瓦斯特·伯格为莫言宣读诺贝尔奖授奖词:“莫言小说的主人公把整个所处时代的角色和性格非常好地体现出来,也展现了他们当年生存的状态。”这段授奖词体现的哲学思想是()。 A、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B、社会意识有相对独立性 C、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 D、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答案】A 【解析】莫言小说中的主人公的角色和性格展现了他们当年生存的状态,角色和性格是人物意识的表现,通过人物的意识展现当时的社会,体现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这一哲学思想。B、C、D选项均错。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与历史的创造者这些哲学思想在题干中均没有具体体现。故选A。 2、“我想买块地,自己种菜种粮食”。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呼声。人们自种自食的农产品()。 A、不是商品,因为它没有用于交换 B、是商品,因为它耗费了人类的劳动 C、不是商品,因为它只有价值 D、是商品,因为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答案】A 【解析】人们自种自食的农产品是劳动产品,可是没有用于交换,所以不是商品。故选A。 3、下列反映公历八月初的农谚是()。 A、处暑动刀镰 B、小暑不算热 C、大暑在伏天 D、立秋忙打靛 【答案】D 【解析】立秋,是24节气中的第13个节气,更是干支历未月的结束以及申月的起始;时间在农历每年七月初一前后(公历8月7~9日之间)。 4、将决策附着于官僚体系及其政治运作模式的是()。 A、伊斯顿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 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

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 https://www.360docs.net/doc/a02324479.html, 最高院日前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业内称这是目前打击婚姻家庭暴力规定最为详实、最具有操作性的可参依据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将多一道“护身符”。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推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以下简称《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暴力实施者暂时搬出住处,禁止在距离受害人住处、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200米内活动。此外,《审理指南》还首次将“经济控制”纳入了婚姻家庭暴力范畴,明确规定悔过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作为证据使用等。 “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业内人士评价,《审理指南》是目前为止,对打击婚姻家庭暴力规定最为详实、最具有操作性的可参依据。 遭遇分手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据了解,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出现“分手暴力”,《审理指南》首次规定对婚姻家庭暴力可采取人身保护安全措施,比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包括以下内容: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暴力加害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加害人在距离受害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和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禁止加害人殴打、威胁受害人或其亲友;禁止骚扰、跟踪,或者与受害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 《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提出。离婚诉讼提起之前,或离婚案件审结后6个月内,当事人都可提出。 “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由以往的事后惩罚,提前到法院的事前保护,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昨日,成华区法院多年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王建军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指出,较以往对婚姻家庭暴力规定原则不利于操作的情况相比,《审理指南》的操作性强了很多。不过,王建军指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加害人搬出住处,可能会遇到夫妻只有一套房屋,无法搬走的情形。此外,他认为规定200米距离太细,反倒不利于操作。 “经济控制”也算家庭暴力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的受害方为女性。 《审理指南》另一大亮点,是首次将婚姻家庭暴力类型确定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大类。其中“经济控制”为新界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XX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XX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

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江西省各县人口排名

江西省各县人口排名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鄱阳县 145.9 丰城市 132.32 于都县 95.8 南昌县 93.8 余干县 89.5 南康市 81.5 乐平市 80.3 广丰县 80.1 高安市 79.4 修水县 76.7 进贤县 76 宁都县 74.1 都昌县 73.9 兴国县 73.1 上饶县 71.5 新建县 69.2 信丰县 69.2 瑞金市 62.1 玉山县 56.3 贵溪市 56.3 樟树市 53.7

遂川县 53 赣县 53 泰和县 52.2 万载县 48.2 吉水县 47.91 上栗县 47.6 永新县 46.8 会昌县 44.9 吉安县 43.75 瑞昌市 42.1 永丰县 42 东乡县 42 铅山县 41.3 安福县 38.2 永修县 36.95 弋阳县 36.7 万年县 36.5 余江县 35.5 安远县 35.1 彭泽县 35 乐安县 34.9 武宁县 34.9

上高县 34.6 九江县 34 婺源县 33.7 崇仁县 32.6 德兴市 31.8 分宜县 30.9 新干县 30.8 南城县 30.7 奉新县 30.5 万安县 30.2 石城县 30.2 寻乌县 30 龙南县 29.5 大余县 29.2 上犹县 28.6 芦溪县 27.7 宜丰县 27.6 湖口县 27.6 南丰县 27.6 金溪县 27.1 浮梁县 25.9 安义县 25.4

莲花县 24.5 星子县 24.04 广昌县 23.3 黎川县 23.2 德安县 23 宜黄县 21.4 崇义县 19.7 横峰县 19.7 定南县 19.5 全南县 18 峡江县 16.6 井冈山市 15.6 靖安县 14 铜鼓县 13.1 资溪县 10.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6日粤高法发[2006]3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江西省安福县2021届九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生物试题

江西省安福县【最新】九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生物试题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用同一台显微镜观察同一标本,通过更换目镜、物镜和调节细准焦螺旋后,在视野内分别观察到了下列图像.其中视野最亮的是() A.B.C.D. 2.下列各项中,能体现生物对环境适应的是 A.大树底下好乘凉 B.莲藕的茎和叶柄是中空的 C.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D.蚯蚓的活动使土壤更加疏松 3.在大豆、玉米种子的结构中,种子萌发时需要的营养物质分别来自于() A.子叶、胚乳B.胚芽、胚根 C.胚乳、子叶D.胚轴、胚芽 4.下列关于植物对水分的吸收、运输与散失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根吸收水分的主要部位是根冠 B.茎通过导管运输水分 C.根吸收的水分大部分用于蒸腾作用 D.蒸腾作用促进了生物圈的水循环 5.观察下图,“→”表示血流方向,下图中表示静脉血管的是 A.B.C.D. 6.下列各项人类疾病中,是由于激素分泌异常引起的是 A.巨人症和色盲症B.坏血病和糖尿病 C.夜盲症和佝偻病D.糖尿病和侏儒症 7.某校多位同学患上了水痘病,学校要求每个班级在下课时开窗通风,并在放学后组织人员对教室进行消毒,该措施属于() A.控制传染源B.切断传播途径 C.保护易感人群D.增强机体免疫力 8.下表为某同学探究“种子萌发的环境条件”时的部分操作,他探究的环境条件是()

罐头 实验材料处理环境 瓶 浸水的棉花+干燥 ① 拧紧瓶盖室温 的玉米种子 干燥的棉花+干燥 ② 拧紧瓶盖室温 的玉米种子 A.温度B.空气C.水分D.阳光 9.如图模拟人体呼吸运动的过程,下列对该图的描述错误的是() A.③和④分别模拟胸廓和膈 B.①模拟的器官能使到达②的气体变得清洁 C.图甲模拟吸气过程 D.图乙模拟呼气过程,膈肌收缩,位置上升 10.从一个受精卵发育成一个可爱的宝宝,让我们看到了生命的神奇过程,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①②③表示细胞分裂,④表示细胞分化 B.由④过程形成的不同组织细胞遗传物质发生了改变 C.大脑皮层和脊髓主要由图中的神经组织构成 D.人体内的血液属于图中的结缔组织 11.下列是染色体及构成染色体的DNA、蛋白质、基因之间的关系示意图,正确的是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

吉安安福嫁娶风俗

吉安安福嫁娶风俗 篇一:江西安福简介及安福南乡话 安福南乡简介20XX-12-1022:29安福南乡地处江西省安福县南部,东接竹江、吉安县固江镇,南依吉安县天河镇,西邻永新县怀忠镇、莲花县,北靠严田、洋溪。罗霄山脉东中段的南山和北山一南一北像一双温暖有力的巨手,将安福南乡紧紧地抱在怀中,(:吉安安福嫁娶风俗)而涓涓东去的泸水(上游为陈山河)则像一位矜持贤淑的少女,静静地滋润着这片古老、神秘、美丽而又充满活力的沃土?? 安福南乡以洲湖镇为中心,洲湖古称舟湖,习称洲坞,作为江右名镇,有着悠久的历史,唐宋时即为江南古道旁的物资集散重镇,明代设漕运卫所,清代制道南镇,新中国成立后为洲湖人民公社,后设洲湖乡,1992年改乡建镇。洲湖自古以来是安福南乡片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这里是安福县重要的产粮基地,盛产水稻、大豆、油茶、,兼种花生、烤烟、瓜果、蕃薯、黄姜等,豆腐乳、南条、黄豆、茶油、火腿、家猪、黄牛肉为南乡的传统土特产。 安福县南乡区域所使用的语言是“南乡话”。“南乡话”隶属于南方土著语系,袭吴蛮之风、纳越楚之意,其话语特别、腔音圆润丰厚、嗓音清脆有力、表达准确简洁。据有关考证,“南乡话”是全国上千种方言中唯一两个经数千年承传而语音丝毫未变的本土乡音之一。

已故国学大师王泗原先生是安福县南乡洲湖镇人,曾用安福方言与《楚辞》进行对比研究,解决了《楚辞》研究中的一些难题,独树一帜,为学术界所瞩目。 《离骚》第15节“羌内恕已以量人兮,各兴而嫉妒?”这里面的“羌”字,到汉代,东方朔就不明白了,在《七谏》中,他把“羌”字当成“竟”义讲。王泗原先生通过研究,认为“羌”字,就是安福南乡方言中的常用字“羌”,相当于北京话中的“怎么”,如“病羌哪?”即“病怎样哪?”,“羌病哪?”即“为什么病哪?”等,还有“掔木根以结茞兮”中的“掔”(音坚),安福南乡现在仍在使用,如“掔柴”,“掔板子”等。“循绳墨而不颇”?“颇”即偏,安福方言还在使用,如说“颇脑”,即头的形状是扁圆的。《招魂》中“稻粢穱麦”中的“粢”字,旧注皆以为是禾部的“粢”,误,其实“稻粢”,即安福人所说“麻粢”,一种用糯米蒸熟舂打而成的米果。 为什么象东方朔、王国维这样的中国古代著名学者,在研究《楚辞》时,也会产生这样的偏差呢》这是因为他们不是楚地人,不懂楚地方言。而当年创作《楚辞》的楚人是用楚地白话,在当时当地是非常明白易懂的。秦统一中国后,文字也进行统一,当然是以北方话为主,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古楚语逐渐从书面上消失了。而安福古属长沙,为先楚故地,许多古楚音仍保留在方言中,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大力推广普通话,另一方面又要认真研究方言,因为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这里的民间风俗独具特色,文明礼仪繁杂而隆重,如从一个人的出世、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随着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使得同一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同一法庭审理类似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 为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答,供参考。 一、程序问题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02324479.html,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一、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城市规划)安福县城市总体规划-安福县城市总体规划

安福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 1 第三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2 第四章城镇体系规划 3 第五章城市发展目标及规划策略 7 第六章城市性质和规模7 第七章城市总体布局7 第八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9 第九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1 第十章城市绿地系统及景观规划 13 第十一章旧城改造规划14 第十二章城市市政设施规划15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规划16 第十四章城市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规划 17 第十五章中心城区城郊统筹发展规划18 第十六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9 第十七章城市远景发展规划25 第十八章城市“五线”控制规划 26 第十九章城市土地使用强度管制 26 第二十章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26 第二十一章规划实施措施 27 第二十二章附则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安福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安福县城市总体规划是安福县各项建设活动的指导文件,在规划区内所进行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本文本与国家、江西省及吉安市的其它相关法律、规章配套实施,共同对安福县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安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因城市建设需要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五条本文本制定、修改的程序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县城总体规划与本条例一经批准,即行生效,修改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现状基础资料汇编四部分,规划图纸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第七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确定与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周期一致。 近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1年以后 第八条规划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 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 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 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 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 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 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当探望给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损害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 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当然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上海高院的本意见,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能单独以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只需在执行阶段性由执行庭的法院裁定。所以据此,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执行庭法官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执行庭的法官来裁定确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

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紧急保护令。诉前紧急保护令的效力及于诉讼中,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紧急保护令自动失效。 诉中保护令应在诉讼期间提出。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人身保护令申请时可依法进行调解。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查人身保护令申请时,可邀请妇联或从事妇女、儿童、老人等工作的人员参与。 第七条申请人有权请求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后,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八条人身保护令保护期限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可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 第二章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应是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组织等可以代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可就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下列民事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 (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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