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采集和综合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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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采集和综合
利用的通知
【标 签】综合治税,涉税信息采集,综合利用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7﹞48号
【发文日期】2007-04-11
【实施时间】2007-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综合治税是山东地税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实施的加强税源管理的创新性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实施三年来,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漏增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较大影响。其中,社会综合治税信息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是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加强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地税系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利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信息采集和综合利用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在加强税源管理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查找涉税信息源,拓宽涉税信息采集面,及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各个部门、各个层面的涉税信息,加强分析和利用,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
二、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
社会综合治税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是加强分析和利用的前提。各级地税机关要畅通信息采集渠道,细化信息采集类别,规范信息采集方式。
(一)畅通信息采集渠道。信息采集要以满足加强税源控管,增加税收收入为原则,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为基本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托政府政务网络,搭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采用其他采集方式,如与国税、工商等信息化建设水平比较高的部门联网或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由地税机关固定专人,分别派驻或跟踪几个部门,通过派员采集信息;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审查审批,在项目实
施的最初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通过联审采集信息;与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居委会、乡村签署文件、协议,聘任信息员,通过聘员采集信息。
(二)规范信息采集标准。信息采集应以山东地税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中的各信息采集表为标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规范数据采集标准,确定信息传递的内容和格式,使信息数据更加符合山东地税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对信息采集模块中未涉及的信息,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采集的内容和格式。
(三)严格信息采集时限。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规定的信息采集时限要求,以及当地政府规定或部门间商定的时限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并及时录入软件系统。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信息即时采集或自行明确采集时限。
(四)提高信息员素质。信息员是信息提供单位中具体负责归集整理、采集传递本单位涉税信息的人员。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员进行税收法律、政策规定、涉税信息数据采集、传输方式等业务培训,加强沟通交流,不断提高信息采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提请本级政府对信息员进行考评、奖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整理
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整理是信息应用的基础环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筛选和分类处理。
(一)信息的筛选分类。各级地税机关应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整理,剔除无关信息,筛选出有用信息。无关信息主要包括:已被采集并录入的信息;已被利用的信息;内容严重失真、失实的信息;信息数据项目不完整或者其他无法用于税源控管的信息。
有用信息可分为户籍类信息、税种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三类。户籍类信息主要包括工商、国税、质监、科技、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的与税务登记相关的信息;税种类信息主要包括国税、建设、公路、水利、市政、房产、土地等部门提供的涉及税款征收的有关信息;综合类信息主要包括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宏观经济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涉税信息的转办。各级地税机关信息处理机构按照税法规定和征管范围,确认户籍类和税种类信息归属的主管地税机关,并利用山东地税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系统,将涉税信息逐级传递至主管地税机关。同一涉税信息既涉及户籍,又涉及税种的,应当分别确认其归属的主管地税机关。对综合类信息,在本级分析研究的同时,可根据信息所属范围传递至下级地税机关或设为共享信息,结合税收征管与组织收入情况,用于宏观税负分析、宏观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预测。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信息,按照管辖权限,转所属地税机关处理。 对于实行市级以上数据集中的工商、国税等部门信息,各市局可先行将取得的信息与征管数据库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出未纳入正常控管的户籍和税种信息后转交至主管地税机关,落实并反馈。
四、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分析利用
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是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的关键。各级地税机关不仅要对涉税信息逐条进行分析、落实、反馈,加强税源管理,还应逐步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将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利用。
(一)户籍类信息的分析利用。将各种户籍信息与地税部门税务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找出所采集信息与地税机关管理户数、税源监控范围的差异,同时依据户籍类信息加强税收征管。
1、通过工商部门、国税部门采集登记、变更、注销信息,通过质监部门采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通过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采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等户籍类信息,与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并纳入正常税务管理。
2、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和劳服企业年检信息,跟踪实施税收管理,提供税收服务。
3、通过卫生部门掌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信息,以便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加强相应的税收检查和管理。
4、通过民政部门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福利企业信息,通过科技部门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和年检等相关信息,通过教育部门掌握教育机构及社会力量办学等信息,地税机关据以加强税收管理。
5、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掌握律师事务所的新办、变更、撤消情况,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将其纳入税务管理。
6、通过外经贸部门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等信息,加强外资企业税收管理。
7、通过物价部门掌握收费许可证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收费项目是否应税进行鉴别,依法纳入税收管理。
(二)税种类信息的分析利用。将税种类信息及时与征管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纳税申报税款和实际应缴纳税款的差异,发现漏征税款,切实起到堵漏增收的作用。
1、通过国税部门采集国税征收入库信息,进行分析对比,核实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采集土地转让出让和资源开采等信息,对信息逐条核实,检验相关税款是否足额缴纳;也可依法委托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3、通过建设部门掌握施工许可证信息、工程承揽、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标合同、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来施工企业等有关信息,实施跟踪管理,及时核实项目开工情况及工程款的拨付情况,检验核实纳税户是否按规定被纳入税收管理,以及相关税款缴纳情况。
4、通过房管部门掌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等信息,核实相关税款的缴纳情况,还可依法委托代征房产交易、房产租赁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收。
5、通过交通部门掌握各类车船、客货运车船信息及增减变化,运输企业登记信息等信息,从宏观上预测相关税收规模,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额,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税收管理;也可依法委托代征从事客货运输和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税收。
6、通过公路部门掌握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公路建设工程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信息,宏观上预测相关税收规模,核实工程项目的纳税情况;也可依法委托工程拨款单位代征应缴纳的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