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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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

————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

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事件起因很简单,一个男人被一名持枪者在自己的办公室枪杀,他的妻子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她觉得杀人者固然罪不可赦,但是凶器的提供者和残忍的元凶一样令人发指,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虑,避免再有人因为枪支的滥用而死于非命,被害者的遗孀决定向军火商发难,索赔更是震惊全美。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撼动了原本貌似稳固,实则脆弱不堪的司法律制。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指由特定人数、享有

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这就是说,陪审团将凭着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基本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来判断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

相应的我国也有类似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同为陪审制度,二者有相似的地方。

陪审团制和我国的陪审制都使更多民众参与到司法民主中,群策群力通常能做出比法官的一人判决更稳当的判决,审判活动不再是法官一家之言,提高了审判的公信力。同时在审判中,陪审员们置身庭审现场,感受辩护律师的慷慨陈词,直接参与庭审程序,可谓一堂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比干巴巴的纸上谈兵,更能加强人们的法制意识,扩大司法审判的社会影响。

然而,就陪审制度的程序和司法实践来看,美国陪审团制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表现的更为突出:

一方面,陪审员的挑选方式不同:影片的开始我们看到,几十个普通居民收到法院的陪审员招募信,他们中有电玩店职员,有家庭主妇,有出租车司机,他们都是社会中的普通成员,随后由双方律师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从这里可以看出,美国陪审团成员候选人是随机挑选的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普通人,陪审团实行个案制,一案一组团,案件结束时陪审团解散,有新的案件时按法律程序重新选择陪审员,而我国陪审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实行5年任期制。我们知道现实中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人,多为有影响力的非普通人,他们并不能充分代表群众的认知。陪审员成份的单一,无法使普通民众凭借本身的是非感,善恶观做出判断,这与陪审制旨在运用普通人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良知来判定案件事实的精神相左。而且,我国陪审员的5年任期制很容易使陪审员的对案情的自由表达意志受到切身利益的影响,与美国陪审团案子一结束就拍拍屁股走人的情况比,我们的

陪审员要考虑的事就不只是单纯的案情了。

另一方面,陪审员拥有的权利不同。影片中,由陪审团成员听完双方律师的意见和辩论来认定枪械公司是否有罪,法官只给予适当的法律帮助,也就是说美国陪审制中,陪审员是事实认定者,法官是法律适用者,法官给予必要的法律指导,但不能左右其对事实的认定,两者泾渭分明。然而,我国的陪审员有和法官同样的权力,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其中大多数陪审员从事非法律职业,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捉襟见肘,很容易盲从权威,受法官左右并不能真正的分享审判权。

面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我们不免会心生疑问:让那些毫无法律知识基础的普通人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他们有这个能力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是个正常的人,具有一定的常识和生活经验都可以胜任,其所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知识和观念,这不是实行法治,而是一种人治。有人认为陪审团造成办案效率很低,象日本地铁毒气案的主谋麻原明明是罪犯还审上几年,象张子强这样的人,为什么在国内就能迅速把他崩了遏止了他继续为恶,而在香港他嚣张了这么多年?我们认为,在我国有刑事案件审判效率极高的一面,但往往是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在一个文明法治社会,是不会轻易判定一个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宁可漏掉一个坏人,也不枉断一个好人。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很和谐、很人性化的制度。我们不可否认的是陪审团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运行中仍有缺陷,但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人民主权思想是值得我们拥护的。

经过了解与比较,我发现,虽然我国陪审制有一些不足,但也是从民主和正义的法的精神出发,倘若我们能立足我国的司法现状,吸收陪审团制度的优势,经年发展,我国的陪审制也能发挥其本来作用,充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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