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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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

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

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

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

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

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

二等地区:(12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西安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及长安区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

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

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

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韦曲镇、郭杜镇辖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镇、引镇、滦镇、东大镇、太乙镇、杜曲镇、斗门镇、子午镇、细柳镇、王曲镇、鸣犊镇、马王镇、黄良乡、五台乡、五星乡、兴隆乡辖区

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乡、大兆乡、王莽乡、高桥乡、杨庄乡、魏寨乡、炮里乡辖区

及其他地区

5、临潼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 (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骊山街办)和秦陵街办辖区

二等地区: (4元/平方米、年)新丰、代王、斜口、西泉、行者街办辖区

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其他街办和乡镇辖区,非城镇工矿区

6、户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二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 余下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机场工矿区、石井镇、庞光镇、草堂镇、秦渡镇、大王镇、涝店镇、祖庵镇、蒋村镇、甘河镇镇政府所在地,涝峪旅游区管委会、太平旅游区管委会所在地及沣京工业园区(以

工业园区域划分为准)及其他镇政府所在地

7、高陵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耿镇镇、通远镇及其他镇政府所在地

8、周至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终南镇、楼观镇、马召镇、尚村镇、哑柏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其他镇政府所在地

9、蓝田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

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戈牌镇政府所在地

二、执行起始时间

调整后的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7年度及2008年未足额征

收的税款,于2008年7月补征入库,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占地面积及单位税额确认

纳税人在2008年6月20日前持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将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情况,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索取并填报《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表》,

办理土地拥有、使用面积以及单位税额确认手续。

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源登记手续。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四、本通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纳税人对相关规定有疑问的,可向地税机关进行咨询,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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