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论文】电影解说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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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论文】电影解说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摘要:网络世界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娱乐方式被呈现在大众眼前,台湾网红“谷某”,就是通过对电影进行剪辑配以幽默的方式解说评析,在网络上爆红。在今年4月份,据台湾媒体报道,陆续有三家制片方控告他未经授权使用盗版影片改编电影,但谷某坚持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究竟谷某的系列电影解说作品是侵权还是构成合理使用等侵权豁免情形,我们又能否寻求一种利益平衡的方式从而促进文化更好的传播,本文将浅析这些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二次创作;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谷某,一个来自台湾的男孩,善于通过精辟又不失幽默感的语言,把无数部长达几小时的电影浓缩剪辑成几分钟的短片解说,其微博下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已经受到800多万粉丝的追捧,仅在微博平台上,类似谷某的电影解说者已不在少数,模式也大抵相同。据台湾某媒体4月25日报道,谷某因没有获得授权使用盗版电影进行改编,违反著作权法,不少电影片商表示深受其害,其中至少有四部以上的电影都因为谷某已经解说完了,没法在电影院上映,这些电影的买进费用高达几百万,造成片商的直接损失超过8位数。谷某在得知当被告侵权后,发表声明表示“我只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内容来进行解说,也没有跟任何观看我制作的短片的使用者收取任何的费用,”他认为,他的作品可以让更多人了解电影,或是让很多无人问津的电影作品被更多人注意到,甚至增加了票房收入,因此他的“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影片有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上的适用。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谷某的声明上来的看,他一直在强调自己的二次创作属于合理使用,但始终回避的问题即他所解说的部分电影片段的来源合法与否。谷某选择的大部分电影是仍在电影院上映,或者是在国内尚未上映的电影,这是由于国内外电影未同步上映导致的国外的资源在网络上泄漏出来。虽然谷某未播放完整的电影,但是将精彩部分剪辑,并公开,影片方就很难再产生商业利益了。所以,我国法律需要对于院线电影进行特殊保护,很难说谷某的行为没有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
三、侵权免责事由
谷某所提及的“合理使用”,是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何为“适当引用”,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该条的含义做出更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因素是需要考虑的:(一)使用目的所谓使用目的,重点考察的是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或是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笔者观察到谷某的微博中,不仅接广告盈利,还在使用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源中直接插入广告盈利。无论谷某本人是否获利,其商业性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谷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美国版权法概念中的“转化性使用”?转化性使用意为在原作品上增加新的表达、含义或信息,从而改变原作品以达到新的目的。从谷某的解说视频来看,虽然配有幽默讽刺的旁白,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展示原电影,其中的电影片段也并未有所创新,均取自于原电影,所以其最终并未改变原电影的主要内容,笔者并不认为其构成“转化性使用”。(二)引用的程度毋庸置疑,如果未经许可播出了全部的电影,无论配上多长篇幅的解说都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具体使用多少比例就构成侵权,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数量或比例的规则,因为作品的情况非常的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意味着被引用的电影片断只能是不可或缺的配角,也必须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谷某的大多数电影解说视频,把精彩的片段完整的展现给观众,几乎呈现了电影的完整情节,实际上侵占了权利人潜在的许可市场。(三)产生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电影片断,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电影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四、结语
在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娱乐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以谷某这种二次创作的方式来娱乐大众的方式无可厚非,甚至某种程度上是对文化创作的激励,但是随着传播方式的改变,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因此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就像谷某本人所说:“一个好的法律,不应该是保护了一方,而去伤害另一方;不应是保护了一个人的著作,而去抹杀另一个人的创作。”
[参考文献]
[1]王迁.电影介绍节目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4(02).[2]李明德主编.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郭双慧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