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谢谢主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讨论动机和效果哪个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请允许我和大家一起来明确几个概念。何谓善?宅心仁厚为善,品行高尚为善;何谓恶?狠毒霸道为恶,品行低劣为恶。何为评价?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原因和条件。什么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呢?就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标准。(这一段写得很乱,讨论时再改)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可以用善恶来评价的呢?当然不是。吃饭睡觉是一种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是无所谓善恶的,精神病人、醉酒者、或者受药物控制的人有时会做出一些奇异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不能用善恶去评价的,因此我们需要把这些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排除在今天的辩题外,也就是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是不能用善恶评价的。在明确了这些前提后,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一、动机是可以被明确判断的。很多人包括对方辩友都简单的以为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但是大家都忽略了由动机所产生出的行为前期准备、行为过程中的努力程度以及行为的坚持性都是诞生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动机的另一种表现。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与内部心理过程一致的行为也是动机,是可以被明确量化的,即可以判断,且结论是相对静止的。最简单说明,我们会根据一个人是顺手拿起一个棍子把人打死,还是准备了一根棍子最后把人打死来判断他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例子前的这句话可以再改一下)二、效果是由不同主体得出的主观性极强的结论,是绝对运动的。不同立场、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的人在同一件事物的评价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且效果在行为发生时会因为外部原因导致与动机的背道而驰,因此,用效果这种具有时效性、主观性、片面性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善恶是毫无意义的。既然大家都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使用同样相对静止的动机去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不是用绝对运动的效果来评价。最后,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的,更何况从动机到行为的表现就更复杂了。因此,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的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力心态之中。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动机不能是效果!

动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行为善恶:行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在的活动。

标准:1衡量事物的准则。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

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我们来讨论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从动机上来看,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其动机是善的,他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是为了解救孩子,这一点基本上是明显的(当然,或许他还有其他目的)。从效果上看,孩子却仍被杀害了。但是孩子的死亡与他有必然的关系么?他面对的是一个疯狂而丧失理智的歹徒,没有人敢预料歹徒在什么时候会把孩子杀死,即使是专业谈判人员前来也不一定做到。因此,并看不出孩子的死亡与记者有必然的联系。而警方之所以承认“不应该允许未经训练过的记者与劫匪谈判”,实含有为自己没能及时救出孩子而开脱的意思。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记者的行为是善的。

人是具有积极能动性的,因此,人们可以认识这种必然,利用这种必然,从而使其朝着人们所预期的目的发展。

心理学中有一个试验,是瑞典的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用于评价一个儿童是否形成了完善的道德意识。

他让儿童听两段故事,第一段故事中,男孩在家里恶作剧,故意打碎了一个杯子,第二段故事中,男孩帮妈妈做家务,却不留神打翻了托盘,15个被子全都碎了。之后心理学家让儿童判断那个小孩更恶劣。

研究表明,道德意识发展完全的孩子,才会判断前者恶劣,在心理学上,这种根据动机来对行为进行判断,是道德意识成熟的表现。

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因为你作为一个第三方,并没有条件参与事情发生的过程,而动机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只有参与了整个行为产生的过程,才能够去分析和了解这个动机是善还是恶,在正常的判断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1,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但在量刑尺度上会考虑到其作案动机的。尤其是在其司法调查时,为什么有了人证和物证还必须有其作案动机。再说其结果一样,而量刑尺度上的问题:同样是杀了一个人,但一个是报复性故意杀人,而另一个是正当防卫过当。你说法律会判的一样吗?

2,有因才有果。动机是会产生愈多不同的果,但是这些果中也有好的啊,请不要因为世界上有坏人而怀疑全人类都是坏人,这是一偏盖全的看法。我们要多看到社会的阳光面,要不可是容易成为反人类,反社会的一份子。(以后对方再说阴暗面,你们可以说:请允许我善意的提醒对方辨友,小心你们成为反人类,反社会的一份子哦)

3,“因为你作为一个第三方,并没有条件参与事情发生的过程,而动机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只有参与了整个行为产生的过程,才能够去分析和了解这个动机是善还是恶,在正常的判断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尤其是“只有参与了整个行为产生的过程,才能够去分析和了解这个动机是善还是恶”,那么请教警察为了破案和发掘作案动机就必须的参与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啊。可笑,人的思想是对客观事物的客观反映,电视电影中为什么警察总是喜欢问:“受害人有没有仇人,商业上的竞争者。”虽然动机有可能有不同效果,但效果却体现着动机。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法律,而法律判断行为的标准是造成的效果,也就是说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