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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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
(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
(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
(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
(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忠诚于企业,不得有利用企业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不得违反规定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及有业务关系的物资供应、建设施工、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单位或中介机构投资入股;
(十一)不得违反规定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在关联企业及有业务关系的物资供应、建设施工、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单位或中介机构兼职,或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十二)不得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承包商、外协队伍等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当利益;
(十三)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十四)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十五)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资质、核心技术、品牌、证照、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
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六)不得将工程承揽、承包、结算、劳务队伍使用、物资材料采购及设备、机具租赁等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七)不得指定工程承包商或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或指定用于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十八)不得利用职权将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购置的各类生产性、非生产性设备、机具出租给本企业或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而从中谋取利益;
(十九)不得在物资材料和大型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大额办公设备采购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采购中故意舍近求远,高价、质劣或超计划采购;
(二十)不得有承包商、外协队伍长期跟随领导人员承揽本企业项目,或对项目承包商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做承包商的代理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
(二十一)不得允许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十二)不得将本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十三)不得允许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
者经营的企业与所在、所管理的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二十四)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者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企业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二十五)不得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十六)不得有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行为;
(二十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利益;
(二十八)不得违规向本人、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物资材料、大型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等;
(二十九)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十)不得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劳务分包等投标业务,提供技术资料、非公开信息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不得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选拔任用干部规定的行为:
(三十一)不得违反规定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