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交换行为的类型及其制约因素_许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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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3期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3,2000第37卷J 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Vol.37 (总135期)(Philos ophy,Hu 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General,№135论社会交换行为的类型及其制约因素

许苏明

(东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南京210096)

摘 要:交换理论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社会学研究的框架,然而,这一理论的阙失面又影响了人们对社会现象及社会结构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交换理论的不足及批评的不足关

键在于没有看到社会角色关系可以作为划分交换行为的标准。交换行为可以区分成四种类

型:利他型、利己型、合作型、冲突型。制约交换行为的因素有三种:行动者的个性、社会强制

力、自然环境。

关键词:社会交换;类型;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0)03-0144-10

虽然从学术渊源上我们既能在弗雷泽、马林诺夫斯基、莫斯等人类学家的文化理论中,也可以在齐美尔、迪尔凯姆、韦伯等社会学家的思想里找到现代交换理论的某些内容,但只有到了霍曼斯、布劳这里我们才真正看到对社会交换行为的系统化理论概括。尽管霍曼斯和布劳在阐述交换理论时存在着种种差异,但他们所创立的社会交换观点都以他们共同的基本命题为基础,即:从心理学和经济学衍生出来的一组描述个体行为和行为动机的普通心理学命题,以及由人类学的互惠性原则派生出的相互性命题。[1][2]现代交换理论的出现无疑给人们认识理解社会行为提供了方便,然而,它也同时限制了人们的认识,因为任何理论不可能眼光普照,触及一切理应触及的地域,将其讨论的问题发掘得了无剩义,这样,一种系统化的理论模式便是划定了人们的认识范围。所以,自60年代现代交换理论产生之后的30多年间,不少社会学家接二连三地对它作出批评,甚至全盘否定。交换理论决非一无是处,只是我们有必要对它所讨论的主题进行更深入的追究,对它未涉及的问题进行仔细审慎的探讨。

什么是社会交换?“仿效霍曼斯,社会交换的进程可以被设想为`一种至少是在两个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有形的或无形的,是多少有报酬的或有代价的'。社会交换这个概念一旦使我们对它敏感起来,我们就到处都能看到它,不仅在市场关系中而且在友

收稿日期:1999-4-5

作者简介:许苏明(1957-),男,江苏南京人,东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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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中,甚至(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在爱情中,以及在这些以亲密性形式出现的极端之间的多种社会关系中。”[2](P104)通观交换理论,可以确立以下的假设:

1.一切社会行为都能依照“报酬”这一标准解释,这种报酬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服务,只要它是为了满足某个人的需要或目的。

2.任何人总是力图最大限度地获得报酬,最小限度地遭受损失或惩罚。

3.社会互动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有些人控制着有价值的东西或必需品,并因此能够给他人以报酬,一个人为了使他人给自己报酬,往往不得不给他人提供报酬。

4.应当视社会互动为一种相互报酬活动的交换,在此交换中,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无论是物品还是服务)能获取的收益视它能带来多少优惠回报而定。

这些即是现代交换理论考察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原则,它们的基础显然是经济学的而非社会学的,这种理论实际上是“经济交换理论”。因此,批评家们便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批评:首先,社会行为不能完全用“代价—报酬”的标准解释,因为不少社会行为呈示出的是非报酬性,这些行为的产生并不是以对报酬的欲求为驱动力,其动因往往是非经济性的[3];其次,经济交换理论家们过多地强调了行动者对得失的计算和行动者计算的能力[4];再次,经济交换理论家们往往以甚为机械的方式或想当然地看待“报酬”,他们几乎或完全未能注意到行动者自身如何解释和评价行动尤其是交换行动的。此外,任何一位行动者总是会对他人提供的一切赋予一定的价值,经济交换理论对此未作任何分析。[5](P P141-163)批评家的上述批评算得上中肯贴切。因为如果依照经济交换理论的模式去分析一切社会行为,以“报酬”和“报酬交换”的标准看待一切社会关系,常常是不得要领,其中甚为突出的是不等价交换的问题。不过,批评家未能成为建设者。他们精细地指出了经济交换理论的阙失面,却没有设法弥补这些不足,更未对经济交换理论忘却了的社会交换行为的类型划分问题、制约社会交换行为的因素问题进行研究。事实上这两个问题在讨论社会行为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这里作一简单的探讨。

划分交换行为类型的目的在于避免经济交换理论的以偏概全。这首先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交换行为类型的涵义;第二,划分的标准。

社会交换行为可以视作行动者在对客观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适应基础上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社会活动的千变万化,生活方式的千差万别,客观环境的形形色色反映在社会交换行为方面是它的多样性。既然社会交换行为存在着差异性,那么,它的类型可以这样界定:由一些或一组特征而组成的社会交换行为结构。这里既未展示全部特征,也未陈列所有的行为要素,仅以主要特征为结构的内容。交换行为类型作为一种结构,包括三个层次:⑴行为基础,由行为内驱力、行为目的和预期效果组成。行为基础既驱使行动者从事交换行为,又决定着行动者的行为方向,属于结构的深层方面。⑵行为选择,行动者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自然及个性因素的影响,往往要调整、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判断、选择互动的对象,以便与行为基础一致。这属于结构的中层方面。⑶行为结果,行为结果作为结构的表层方面所呈示出的除经济交换理论充分强调的“代价—报酬”外,重要的还在于对行动者的目的和预期效果的检验,交换行为类型的特征都在以上三个层次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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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三个层次显然不能用来划分交换行为类型,它们只可成为分析的框架,不能当作判别的标准。真正的标准应当在社会学范围内确立。

交换行为属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互动中每一行动者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地位,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观察交换行为时所看到的事实上是行动者的角色表现,尽管角色表现和角色期待(即实际表现和人们所期望的理应如此的行为)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这样,能够体现交换行为之本质的是角色关系,它也就成为我们区分社会交换行为的标准。作为划分标准的角色关系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方面,行动者并非仅有一个地位,一生中只扮演一种社会角色,他可以有种种地位,扮演多重社会角色,但是,他与另一行动者发生互动时则是以特定的地位、特定的角色出现的,行动者在一次交换活动中只能有一种角色表现,换言之,任何交换行为只有一种角色关系贯穿其中,不可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角色关系,这是交换行为中角色关系的单一性,正是这种单一性才使得交换行为呈示多样性。另一方面,出现在交换行为中的角色关系是行动者双方认同的,交换行为中,行动者双方都认为对方和自己一样认识到某种确定的角色关系,并且认为,对方之所以参与互动,原因在于他也有自己的内驱力、利益追求和目的。这两个特点表明,一定的角色关系与一定的交换行为类型相适应,一定的角色关系是行动者主体的一部分,不同的角色关系在结构上呈示出不同的行为特征,因而可以确定角色关系为划分交换行为类型的标准。

角色关系多种多样,依照其性质可归纳为这样四类:亲密性、疏冷性、互利性、对抗性。与此相对应,交换行为有四种类型:利他型,行动者双方皆以满足对方的利益为目的;利己型,行动者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对方的利益;合作型,行动者双方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对方的利益,并且认为自己利益的实现应以对方利益的实现为条件;冲突型,行动者双方皆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实现己方利益的前提,视彻底危害对方为目的。无论何种类型都以一定性质的角色关系为基础,行动者认为对方所持的态度和自己所持的态度完全相同。下面分别讨论。

㈠利他型

相互亲密的角色关系是利他型的基础。我们可以看到母子、近亲、密友等角色关系贯穿其中的交换行为。这类行为中的行动者对行为的估价和决断受到一种普遍而又抽象的“慷慨大度”原则的支配,或者说由奉献精神所确立。行动者不去估价或计算特定场合下所交换的物品和服务的价值。他们的交换内容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上述原则和精神的交换。行动者A和行动者B之间都以相同方式考虑对方,简言之,A对B的慷慨大度和B对A的慷慨大度一致,是对等的、平衡的。行动者的决断由慷慨大度原则支配,这一原则事实上是社会对行动者的行为期待,因此,一定的交换行为类型体现出行动者双方的角色关系,而行动者在互动前和互动过程中乃至互动后都非常注重其角色义务,并尽力维持现存的角色关系。

利他型中,行动者回报的物品和服务既无时间、空间原则,也没有数量和质量的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在这样几种力量的驱使下:⑴由于爱他人(如母爱、友爱、恋爱、情爱等等),或对他人负有责任,行动者往往使自己与他人同一起来,他人的喜怒哀乐成为自己的喜怒哀乐,休戚相关,荣辱与共。⑵行动者展示出奉献精神或对另一行动者慷慨大度,目的在于获得或保持一定意义上的自我价值,当社会对行动者的行为给予较高评价时更为如此。在行动者心目中,投身这类互动是想通过对他人的关心和奉献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或得到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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