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贵重物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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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贵重物品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刑事辩护律师应对以交易形式进行受贿从而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准则把握,以利于在承办受贿案件时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律师辩护意见。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定性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虽然支付了一定的款项或者有实物出售,形式上似乎是自由买卖,但实际上明显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与物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悬殊明显,是一种以象征性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典型受贿不存在本质的区别,无疑构成了受贿罪。近年来出现的受贿案件很多都是以交易的名义实施行贿受贿的,

是更为隐蔽的受贿犯罪。

二、具体的交易形式

除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外,比较常见的交易型受贿还有:以高价回购的方式进行交易,即先将房屋等低价卖给国家工作人员,再高价买回来,通过对向交易完成行贿和受贿;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不等价置换,如以旧换新、以次充好等;以支付有价证券进行交易,如支付走跌的股票等;以赊购方式进行交易,即行为人支付一定的款项,赊欠其余款项;以租赁方式进行交易等。总而言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表面上看似商品交易的现象,要进行综合分析,重点看其是否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原则,如果与正常市场价格明显悬殊,那么交易只是幌子,是以象征性交易来掩盖背后的权钱交易,则属于受贿。

三、受贿数额的认定

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是商品购买者约定支付的费用,相对于成本价更能体现商品的价值属性,是社会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四、以优惠购物形式的受贿

以优惠购物形式受贿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这种优惠购物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普遍性,其他社会公众不能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2、这种优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优惠价格与物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悬殊巨大,甚至远远低于成本价,是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

隐形行贿、受贿的手段之一。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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