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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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及编制说明

(商品编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商品编号:)、汽油(商品编号:)、煤油(商品编号:、、)、柴油(商品编号:)及其它产品〔包括号燃料油(商品编号:)、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商品编号:)、重油(商品编号:)、石油沥青(商品编号:)、粗苯类(商品编号:、

、)、石油焦(商品编号:、、)、液化气(商品编号:)、润滑油(商品编号:)、润滑油基础油(商品编号:)和石蜡(商品编号:、、、)〕的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原油加工生产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复出口收率: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耗用单位重量(千克)的原油(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本标准的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复出口收率。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实际耗用,且不能物化在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复出口收率标准

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复出口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

复出口收率标准

表: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总收率标准

┌────┬─────┬─────┬─────┬─────┬────┬────────┐│成品名称│成品单位│商品编号│ 原料名称│原料单位│商品编号│ 复出口总收率()│├────┼─────┼─────┼─────┼─────┼────┼────────┤│石脑油│千克││││││

├────┼─────┼─────┼─────┼─────┼────┼────────┤│汽油│千克││││││

├────┼─────┼─────┼─────┼─────┼────┼────────┤││││││││

│煤油│千克││ 原油│千克│││

││││││││

├────┼─────┼─────┼─────┼─────┼────┼────────┤│柴油│千克││││││

├────┼─────┼─────┼─────┼─────┼────┼────────┤│其它产品│千克│详见表│││││└────┴─────┴─────┴─────┴─────┴────┴────────┘表: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收率范围

┌────────────────────┬────────┬───┐

│成品名称│收率范围() │备注│

├────────────────────┼────────┼───┤

│石脑油汽油│││

├────────────────────┼────────┼───┤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

├────────────────────┼────────┼───┤

│柴油│││

├────────────────────┼────────┼───┤

│其它产品│≤││

├────────────────────┼────────┼───┤

│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注│

├────────────────────┼────────┼───┤

│复出口总收率││注│

└────────────────────┴────────┴───┘

注:、按加工贸易生产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的实际总收率核销。若生产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的实际总收率小于,则按核销;

、根据实际加工的加工贸易原油硫含量确定复出口总收率。即,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

原油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核销原则

对于本标准列明的加工贸易未出口的其它原油炼制产品,按以下公式折合原油数量,补证、补税。

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千克) [实际应出口产品量(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实际出口量其它产品实际出口量] 复出口总收率(千克)

表:其它产品种类

┌─────────────────┬──────┐

│成品类别│商品编号│

├─────────────────┼──────┤

│号燃料油││

├─────────────────┼──────┤

│其它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

│重油││

├─────────────────┼──────┤

│石油沥青││

├─────────────────┼──────┤

│││

│粗苯类(包括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

│││

├─────────────────┼──────┤

│││

│石油焦││

│││

├─────────────────┼──────┤

│液化气││

├─────────────────┼──────┤

│润滑油││

├─────────────────┼──────┤

│润滑油基础油││

├─────────────────┼──────┤

│││

│石蜡││

│││

│││

└─────────────────┴──────┘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特制定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负责制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相关科研、技术、工程咨询部门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应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行业加工贸易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制定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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