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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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及编制说明
(商品编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商品编号:)、汽油(商品编号:)、煤油(商品编号:、、)、柴油(商品编号:)及其它产品〔包括号燃料油(商品编号:)、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商品编号:)、重油(商品编号:)、石油沥青(商品编号:)、粗苯类(商品编号:、
、)、石油焦(商品编号:、、)、液化气(商品编号:)、润滑油(商品编号:)、润滑油基础油(商品编号:)和石蜡(商品编号:、、、)〕的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原油加工生产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复出口收率: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耗用单位重量(千克)的原油(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本标准的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复出口收率。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实际耗用,且不能物化在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复出口收率标准
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复出口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

复出口收率标准
表: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总收率标准
┌────┬─────┬─────┬─────┬─────┬────┬────────┐│成品名称│成品单位│商品编号│ 原料名称│原料单位│商品编号│ 复出口总收率()│├────┼─────┼─────┼─────┼─────┼────┼────────┤│石脑油│千克││││││
├────┼─────┼─────┼─────┼─────┼────┼────────┤│汽油│千克││││││
├────┼─────┼─────┼─────┼─────┼────┼────────┤││││││││
│煤油│千克││ 原油│千克│││
││││││││
├────┼─────┼─────┼─────┼─────┼────┼────────┤│柴油│千克││││││
├────┼─────┼─────┼─────┼─────┼────┼────────┤│其它产品│千克│详见表│││││└────┴─────┴─────┴─────┴─────┴────┴────────┘表: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收率范围
┌────────────────────┬────────┬───┐
│成品名称│收率范围() │备注│
├────────────────────┼────────┼───┤
│石脑油汽油│││
├────────────────────┼────────┼───┤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
├────────────────────┼────────┼───┤
│柴油│││
├────────────────────┼────────┼───┤
│其它产品│≤││
├────────────────────┼────────┼───┤
│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注│
├────────────────────┼────────┼───┤
│复出口总收率││注│
└────────────────────┴────────┴───┘
注:、按加工贸易生产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的实际总收率核销。

若生产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的实际总收率小于,则按核销;
、根据实际加工的加工贸易原油硫含量确定复出口总收率。

即,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

原油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核销原则
对于本标准列明的加工贸易未出口的其它原油炼制产品,按以下公式折合原油数量,补证、补税。

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千克) [实际应出口产品量(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实际出口量其它产品实际出口量] 复出口总收率(千克)
表:其它产品种类
┌─────────────────┬──────┐
│成品类别│商品编号│
├─────────────────┼──────┤
│号燃料油││
├─────────────────┼──────┤
│其它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
│重油││
├─────────────────┼──────┤
│石油沥青││
├─────────────────┼──────┤
│││
│粗苯类(包括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
│││
├─────────────────┼──────┤
│││
│石油焦││
│││
├─────────────────┼──────┤
│液化气││
├─────────────────┼──────┤
│润滑油││
├─────────────────┼──────┤
│润滑油基础油││
├─────────────────┼──────┤
│││
│石蜡││
│││
│││
└─────────────────┴──────┘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特制定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负责制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相关科研、技术、工程咨询部门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应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行业加工贸易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制定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单耗标准的执行幅度
原油单耗标准一般设定复出口收率的最低下限值。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应按加工贸易的生产实际或合同约定,审批和核定加工企业生产成品的产品复出口收率和复出口总收率。

、商品和加工工艺知识
原料和成品的商品知识
原油:原油是一种黑褐色的流动或半流动粘稠液,略轻于水,是一个成分十分复杂的混合物;就其化学元素而言,主要是碳元素和氢元素组成的多种碳氢化合物,统称“烃类”。

原油中碳元素占-,氢元素占-,其它部分则是硫、氮、氧及金属等杂质。

虽然原油的基本元素类似,但从地下开采的天然原油,在不同产区和不同地层,反映出的原油品种则纷繁众多,其物理性质有很大的差别。

原油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组成分类可分为石蜡基原油、环烷基原油和中间基原油三类;按硫含量可分为超低硫原油、低硫原油、含硫原油和高硫原油四类;按比重可分为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以及特重质原油四类。

轻组份:原油是多种不同沸点、成分复杂的组合混合体。

原油中所含分子量较轻、沸点较低且易挥发的称为“轻组份”,包括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等;组份较重、沸点较高的称为“重组份”。

原油加工的基本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各组份的不同沸点,通过加热蒸馏,将其“切割”成若干不同沸点范围的“馏份”。

本标准所列的轻组份指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

由于原油的加工路线、产品方案、产品调和方式及各炼油厂的装置不同,因此在原油加工过程中,轻组份的收率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的。

石脑油:石脑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比水轻,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

衡量石脑油的主要指标有烷烃和环烷烃的含量、烯烃含量和硫含量等。

汽油:在炼油厂实际生产中,汽油和石脑油的馏份范围大体是一致的,因此汽油也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

衡量汽油的主要指标有汽油的抗爆性、蒸发性、安定性和腐蚀性等,汽油辛烷值是汽油的重要质量指标,按汽油辛烷值主要可分为#、#、#等牌号。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

煤油是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

衡量煤油的主要性能和指标有煤油的热值、密度、燃烧性、低温性、润滑性、防静电性等。

柴油:柴油是一种淡黄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

衡量柴油的主要性能有柴油流动性、雾化和蒸发性、燃烧性、安定性等,柴油主要可分为-#、-#、#、#、#等牌号。

其它产品:在炼油厂的实际生产过程中,除了产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产品外,还产出很多其它产品,主要有-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苯类、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石蜡等。

本标准中的其它产品特指以下种:-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苯类(包括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和石蜡。

加工工艺知识及工艺过程
主要工艺流程
原油加工是将天然原油炼制成各类油品的整个工艺过程。

其加工过程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反应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
一、原油蒸馏。

也称“一次加工”,主要是通过常减压蒸馏装置利用物理的方法,把原油中不同沸点范围的组份分离成各种不同的馏份,以馏份的轻重为序,分别获得直馏的石脑油、煤油、柴油等组份和蜡油、渣油。

二、二次加工。

从原油中直接得到的轻质馏份是有限的,对大量重质馏份(蜡油、渣油)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即通过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等装置,利用化学的方法转化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组份。

三、油品精制、提高质量以及调和的有关工艺。

对经过一次、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含有
各种杂质的相关馏份,通过加氢精制、碱洗电精制等加工装置进行精制和改质。

经过上述加工过程所得的各组份均要经过产品调和,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成为最终产品出厂。

原油加工概念流程图
见下页图。

┌──┐直馏组份┌──┐
│├────────────────→│ 产│石脑油
│││ 品├──────→
││石脑油┌───────┐│ 精│汽油
│ 常├───→│石脑油加工装置├───→│ 制├──────→
原油│ 减│└───────┘│ 装│煤油
──→│ 压│ 蜡油┌───────┐│ 置├──────→
│ 装├───→│蜡油加工装置├───→│ 与│柴油
│ 置│└───────┘│ 调├──────→
││ 渣油┌───────┐│ 和│其它产品
│├───→│渣油加工装置├───→│ 设├──────→
││└───────┘│ 施│
││││
└──┘└──┘
原油加工的损耗
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有加工原油的性质、工艺流程、装置的技术状况和生产方案等。

从原油进常减压装置到成品出厂,其间要经过多次的加热、冷却、半成品输转、化学反应等过程,产生的损耗主要包括瓦斯跑损;半成品输转、储存和调和的损失;油品的输转、贮存损耗等;此外,通过多次深度加工,将一些重质馏份转化为轻质馏份的过程,以及降低原油炼制产品杂质含量的精制过程,也都会产生损耗;从原油加工到产品出厂,每一个原油加工装置都需要消耗燃料油、燃料气等物质,这些消耗物质是直接由原油转化而来的。

、单耗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复出口总收率为-.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其它产品仅指-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和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苯类、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和石蜡共十种。

由于原油品质的差异和各炼油厂的加工装置、加工流程、工艺路线及加工方案不同,使得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炼制产品的总收率不尽一致。

因此,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复出口总收率应考虑各原油加工企业的生产实际,按本标准所列的与原油含硫量的对应值确定。

即,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收率;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硫含量≥对应复出口总收率;石脑油、汽油、煤油和柴油收率应分别按合同规定的收率比例核定,但不得超过标准所列的上、下限值:“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不得低于,并按上年的实际总收率核定(详见标准注)。

由于原油加工工艺的特殊性,本标准不单独计算损耗率。

、原油加工贸易核销实例
以国内某炼油厂为例,该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万吨原油,含硫量,实际复出口品种及数量见下表:
┌───────┬───────┬───────┐
│品种│数量(万吨)│收率│
├───────┼───────┼───────┤
│石脑油│││
├───────┼───────┼───────┤
│汽油│││
├───────┼───────┼───────┤
│煤油│││
├───────┼───────┼───────┤
│柴油│││
├───────┼───────┼───────┤
│其它产品(石蜡)│││
├───────┼───────┼───────┤
│合计│││
└───────┴───────┴───────┘
具体核销时,应为:
、复出口总收率:由于上述进口原油含硫量大于,依照本标准规定应按进行核销。

、“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由于该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实际总收率为,大于,依照本标准规定,应按上年实际总收率进行核销。

、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
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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