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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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毕业后或者工作段时间后,选择成为一名“创客”来实现自己的梦想。那么要成立一家公司的你,对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否了解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公司法人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人格: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并与公司的股东平等的民事主体。

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及其他主体的财产。

债务与责任承担:公司的债务,指的是以公司的名义承担的、应由公司负责清偿的所有债务。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只要公司存续、且其债务未获清偿,公司就应

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只对公司负有责任,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组织机构:公司设有独立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上述机构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决定或执行公司的相关事务。

人员:公司有独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业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要求依法登记。

在这六个方面中,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而财产、人员、业务和组织机构的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表现。那么,当这些因素没有实现独立,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会有怎样的后果呢?我们将引入案例进行说明。

在A公司诉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B公司拖欠原告A公司货款未付,并且与C公司、D公司出现财务、人员、业务以及组织机构的不独立(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

1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B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C公司决定的情形;

2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公司经理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3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4组织机构混同:C公司股东为王永礼、倪刚,D公司股东为王永礼、倪刚,B公司股东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B公司承担C、D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C、D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C公司、D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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