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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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

(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年度招商

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

第五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年度奖励资金,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2017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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