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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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行使用的派遣人员的管理,理顺工资薪酬关系,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分配办法,激励派遣人员在岗位工作的积极性,实行责、权、利结合的薪酬考核管理方式,真正达到“用好人、管好人”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遣人员薪酬管理
(一)派遣工应具备的条件。初次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28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特长和工作经历的优先。
(二)聘用程序。经总行考察报省总行安康办事处同意后,应聘人员与安康市技人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工勤岗位劳动用工合同,并于总行签订岗位合同予以聘用。
(三)工资待遇。派遣人员的待遇组成为:工资、岗位补贴、工作奖励三部分。工资依据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上划安康技人劳务派遣中心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工作奖励与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岗位业绩挂钩,由总行按月考核后兑现。
(四)其它。差旅费标准比照正式工标准执行。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岗位考核管理
(一)月度考核:月度末依据行政综合部的派车单或考勤结算差旅费。工资由财务会计部上划派遣中心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月工作奖励考核方式:当月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无损伤,无事故,无迟到、早退、脱岗,服从管理,达到要求出勤天数,积极完成岗位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的返还月全部考核款。出勤未达到要求天数,缺1天扣日均工资[(工资+岗位补贴)/21.75],迟到早退每次扣50元,3次为1天旷工,旷工1天扣日均工资3倍。未按要求完成领导分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0元。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取消当月差旅费。
(二)年度考核:本年度安全驾驶无事故,平常工作积极、按要求出勤、表现良好的适当给予奖励。
三、人事劳动管理
(一)派遣工请休假的管理,请假1天由主管部门审批,请假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正常休假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二)派遣工连续请事假超过2周、请病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通讯费和月奖金,每月出勤低于法定出勤天数,每少一天扣日均工资,全年出勤未达到基本出勤天数的,年末不享受出勤奖励(加班费)、奖金等,旷工每天扣发3倍的日均工资。
(三)聘用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有关劳动管理规定,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肯干,爱学习、守纪律,掌握车辆一般维修技能,爱护车辆,安全驾驶,表现突出,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或连续3年安全驾驶无事故的(安全行驶10万公里)、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可优先聘用,续签岗位合同。
(四)解聘的管理
1.劳动纪律较差,工作散漫,不服从管理和安排,迟到、早退、随意脱岗,不履行请(休)假手续又不按时到岗上班,旷工连续15天的,全年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解除岗位合同,退回派遣单位。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交通事故或发生20000元以上单方责任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解除岗位合同,退回派遣单位。不可抗力的除外。
3.合同期间,派遣工出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解除岗位合同,退回派遣单位。
4.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超过医疗期的,解除岗位合同,退回派遣单位。
(五)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