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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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督导室,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学校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组建两级教学督导员队伍。督导室负责学校一级教学督导员的选聘与管理;院(部)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二级教学督导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与方法第四条学校与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员原则上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具备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理念;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以及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五)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学校一级教学督导员由督导室推荐,分管校长审核、聘任,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数量、是否续聘及调整。
第六条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员由各院(部)自行推荐、聘任,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调整。聘任数量一般为各院(部)专任教师数的5%,并设教学督导组组长1名。
第四章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随堂听课。开展随堂听课评课,深入了解教情、学情,掌握教师课堂教学动态。一级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5次,二级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次。教学督导员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录入听课系统,向教师反馈;
(二)示范指导。根据需要开设督导员示范类公开课,对全体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团队专业教师等进行教学示范和指导;定期与教师、团队主任和院(部)领导就教学实施、教改教研等进行交流、研讨;
(三)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两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组织或参与师生座谈会收集教学信息,一级教学督导员每月收集学生信息员信息;督导员通过问题反馈单、督导简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
(四)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检查、各类考试秩序巡查、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检查、课程与专业教学抽查等;督导员通过督导简报、问题反馈单、督导工作交流会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
(五)质量评价。协助开展各类优秀教师、课程和教学改革项目的评选,职称评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参与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诊断与改进工作、学校评估、质量年报编制等工作;
(六)专题调研。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需要,对学校质量提升的重点环节或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七)学校或部门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教学督导员管理
第八条学校一级教学督导员在督导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督导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员在督导室的指导下和各院(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各院(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督导室根据教学督导员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对两级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一级督导员考核结果计入年终绩效。二级教学督导员考核结果反馈至相应教学部门,运用考核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