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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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1、甲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在A地,工程所在地在B地】2016年5月份收到预付的工程款,假设工程款总额2220万元,预收20%,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分包款222万元【取得乙建筑公司开具的11%专用发票】。
(1)借:银行存款2220*20%=444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 (400X11%计算)(2)2016年支付乙建筑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结算——分包成本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
贷:银行存款222
2.2016年5月份实现其他项目的销项税额156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月末:应纳增值税额=(44+156)-(100+22)=7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8
3.2016年6月15日内:(1)甲建筑公司应当按B项目预收工程款扣除分包款计算预缴增值税:应当预缴的增值税=(预收工程款-分包款)/(1+11%)*2%=(444-222)/(1+11%)*2%=4万元向B地国税局申报预缴增值税4万元,取得4万元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
贷:银行存款4
附件:B地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税额4万元
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预缴的城建税等:(4X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0.4
贷:银行存款0.4 附件:B地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2)在A地国税局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78-4=74万元,取得A地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74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4
贷:银行存款74
附件:A地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税额74万元;及银行付款回执等。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的城建税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7.4 (74X10%)
贷:银行存款7.4
附件:A地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3)关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科目应用。
A、次月,假设当月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80,已交税金30:
次月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
B、次月,假设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120,已交税金30
次月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
C、次月,假设销项税额150,进项税额100,已交税金30:
次月末: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D、次月,假设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105,没有已交税金:不需要账务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5万元属于当月留抵税额,可以结转到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4.工程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借:工程施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5。按完工进度结算工程款后,结转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说明:因预收款时已发生纳税义务,计提销项税,故确认收入时不再计算销项)
6.结转完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
7.收入结转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8.成本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