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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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标 签】纳税期限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4-12-18

【实施时间】2014-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简化办税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将契税税款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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