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Word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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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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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 1
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3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
(财税[2021]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对于企业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厂房,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8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法院通过法律文书确权,但尚未变更9
房屋产权证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由承受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二篇: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 1
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3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
(财税[2021]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对于企业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厂房,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8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法院通过法律文书确权,但尚未变更9
房屋产权证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由承受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三篇:房土两税政策调研报告房土两税政策调研报告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两税税源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两税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调研,成立了房土两税政策调研小组,通过走访国土、农业、牧业、教育、城建等部门和相关纳税户,进一步做到了对两税税源的准确掌握,为下一步加强征管、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奠定了基础。
通过我局近半月的调研工作,现将两税政策调研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
141,282.31公顷。
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
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
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
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
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
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
税的乡、村。
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04〕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
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
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
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
七、我县房土两税工作开展情况
在房土两税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无概念模糊、征收界限界定不清情况出现。
今后,我局将多开展房土两税调研工作,以待不断总结先进的征管经验,切实提高房土两税的征管质量。
第四篇: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1]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常见问题
1、为什么无论税源登记怎么修改,总是凑不到应缴税款?明细申报系统高度智能化,系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变更情况,自动生成差额应补退税款,其对税款所属期的控制是严谨的。
需要注意的是,明细申报系统不是“计算器”,纳税人前期应补的税款不能通过调整本期计税依据生成应补税额,从而达到少缴滞纳金或者逃避处罚的目的。
税源登记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纳税人在办理税源登记时,一
定要按照房产土地的真实情况填写。
在对税源登记进行修改时一定要“还其本来面目”。
只要税源登记是正确的,其生成的应缴税款(包括前期应补退税款)就一定是正确的。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按季申报,申报期为季后15日内。
个人按半年申报,申报期为半年后15日内。
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实际收取的所有租金(不考虑租金涵盖月份和),均应当按月归依,并于季后15日内汇总申报从租房产税。
3、如何理解税源登记中的“所属期起”、“所属期止”?税源登记中的“所属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本月新增的房产土地从次月(指税款所属期)开始纳税,本月减少的房产土地从次月(指税款所属期)停止纳税。
从租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税款所属期为收到租金的月份。
4、所有房产都用于出租,是否应当办理从价登记?
无论纳税人房产是否用于出租,都必须办理从价登记,从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月变更。
纳税人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当在从价登记中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未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的,将无法进行下一步从租登记。
5、一幢房屋分租16家,从租房产如何填写?
以产权证(无证的按幢)为基本单位,先登记从价,后登记从租。
从价登记信息中应当填写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从价计税依据=计税原值-出租原值-免税原值-减税原值)。
“合同租金总收入”和
“本期应税租赁收入”填写16家租金合计数,不分摊到各家。
“承租方名称”可填写“某某公司等”。
6、16家租金不是在一个月份收齐,分别在不同月份收到,如何填写?从租房产租金收入按月汇总填写,如2021年7月收取了5家,合计金额10万,2021年8月收取了10家,合计金额20万,则2021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应当登记两条从租信息:第一条所属期起填2021-07,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10万;第二条所属期起填2021-08,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20万。
如果三季度所属期内未实际收到租金,则无本期需进行从租登记。
7、2021年6月30日之前收取的租金,已经在大厅开票缴税,如何填写?
2021年6月30日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必进行从租登记。
8、2021年7月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并已经在大厅开票缴税,如何填写?
在2021年10月申报期内进行从租登记,将全年租金收入填写在的“本期应税租金收入”中(所属期起为2021-07),若无其他租赁行为的,四季度可不再进行从租登记和从租申报。
9、某单位A房产总面积120平方,2021年7-8月出租了100平方,9月出租了120平方,如何填写?
先在从价房产中填写“建筑面积”120平方,“出租面积”100平方,“所属期起”填“2021-07”,“所属期止”自动为“2050-12”,填好后保存;9月份对此条记录后再点“变更”按钮,进入后
修改所属期起为“2021-09”,“出租面积”修改为120平方,并相应修改“出租房产原值”,修改后点保存即可。
系统自动生成新记录,并保存历史记录。
10、A单位租给B单位4栋楼,统一收取租金,合计100万,如何填写? A单位按规定进行从价登记和从租登记。
从价登记以产权证为基本单位(如果有4张产权证则登记4条从价登记记录)。
纳税人进行从租登记时,可自行将租金在4栋楼之间合理分摊,分别填入不同的房产从租登记表中。
11、某单位A楼分别租给了甲、乙两企业,甲企业的租期是2021.12—2021.5 ,乙企业的租期是2021.1---2021.12,租金都是在2021年12月收取,发票已在大厅开具,房产税已经缴纳,从租房产中“所属租赁期起止”如何填写?
所属租赁期起填写:“2021-12”,所属租赁期止填写:“2021-12”,按最早开始和最晚结束填写,无需精确。
12、已经在门临或者其他渠道缴纳全部税款或者部分税款如何处理?纳税人仍然应当按规定使用新系统办理税源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上将已缴税款填写在“已纳税额”栏。
13、申报表中为什么没有“已缴税款”栏目?
申报表生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后,再次生成的申报表中会有“已纳税额”栏。
填写“已纳税额”时应当注意已缴税款的所属期。
14、发生申报错误如何处理?
发生申报错误的原因必然是税源登记错误,纳税人应当先修正税源
登记,再重新进行补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应补缴税款。
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者在下期抵缴(在已纳税额栏填写)。
15、在修改税源登记后,上一申报期为什么会生成应缴数的负数?房产土地的税源登记信息始终保持“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的状态。
纳税人在修改税源登记信息时,一定要先准确选定所要修改的“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否则将影响以前所属期应补退税额。
16、税目登记错误如何修改?
直接修改税源登记,重新选择税目后保存(不需要注销原登记再重新登记)。
保存后应当点击申报按钮,进行补申报。
17、纳税人本期没有房土两税应纳税额,但是有税种鉴定,网上报税系统提示房土两税未申报,如何处理?
在不进行房土信息登记的情况下,可先点击“申报”按钮,再点击右上方“零申报”按钮,办理零申报。
同时,若您认为单位不存在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也可至我局窗口申请删除房土两税纳税鉴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新签订的房产承租合同、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
18、补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时,如何查询补缴前期税款的滞纳金?点击“申报”按钮后,可再点击右上方“滞纳金计算”按钮,可查询截止申报当日的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滞纳金为截止实际扣款入库当日的滞纳金。
19、为什么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中存在“已申报”记录和“未申报”
记录?
对于新增登记,以及一次申报后至下一次申报前被修改过一次(或多次)的税源信息,系统标示为“未申报”。
纳税人在完成一次申报后,此前标示为“未申报”的信息,将全部转变为“已申报”状态。
明细申报系统属于傻瓜式的操作平台,“已申报”和“未申报”状态收系统自动控制,其作用只是便于查询和识别,纳税人在实际操作时不必考虑此问题。
20、纳税人房土信息并无变化,只是因为以往未申报、漏申报而被查补,这种情况纳税人在系统中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前,可不必通过明细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不涉及明细申报系统税源信息的修改)。
如果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后并且查补税款在大厅已经申报缴纳的,则应通过明细申报系统修改税源信息,申报时可填写“已缴税金”项目。
21、正常变更纳税人2021年三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10月、11月、12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四季度申报前(2021年1月份申报期前)完成变更登记。
23、房产计税原值
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即计税依据,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此处应当填写“原值”,而不是打七折后的“余值”。
24、申报
纳税人应当仔细核对申报数据是否准确。
如果申报数据有误,请先修改登记信息,再进行申报操作。
第五篇:房土两税操作快速指南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快速指南
本册指南是为了使纳税人快速掌握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的基本操作,详细操作请登陆江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入房土两税申报页面下载。
该版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实现了“登记即申报”,即纳税人完成房产和土地的明细登记后,可以直接生成申报表;同时,该系统保留纳税人房产和土地信息的变动轨迹,即自系统上线月份起,房产和土地信息逐月记载,不间断。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
(一)土地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 原则,只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就必须办理宗地登记。
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证逐行填写。
无土地证的土地应当按宗地逐行填写,纳税人不得将多个宗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填写登记内容,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
纳税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所有字段,必填项不能为空,非必填项存在可填内容的都应当完整、清晰地填写,不可省略,所填代码应当与代码表仔细核对,不能超出代码表范围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包括宗地总体信息登记和宗地纳税信息登记两个部份,二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1)宗地总体信息登记
打开网上申报系统,点击房产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可打开“房土税源登记―申报”界面,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按钮,可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界面:
点击下图右上方“新增宗地登记”进入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登记填写完成后,还需要继续登记明细应税信息。
如果此时登记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自动提示须进行明细登记。
(2)宗地纳税信息登记
“宗地纳税信息登记”是指同一宗地总体信息之下的纳税信息登记,而不是新一宗地的登记。
如果需要登记新一宗地,请点击上方“新增宗地登记”按钮。
如果同一宗地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土地等级(或者包括两种免税类型以上的免税土地),则需要拆分明细登记。
点击上方“宗地拆分”按钮可继续进行下一条明细登记,应当注意拆分面积之和应当等于“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因为售房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其“土地总面积”可以不等于拆分面积之和。
登记完成后点击界面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完成登记。
如果纳税人有多块宗地的,可重复上述操作进行登记。
2.变更登
记
变更后,同一土地可能会形成不同所属期的有效记录。
同一土地的有效记录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
不影响税额的信息可直接保存修改。
(1)正常变更登记
正常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进行的正常性变更操作。
一般来说,修改的是未申报信息。
例如,纳税人2021年1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4月、5月、6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二季度申报前(7月15日前)完成变更登记。
不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可直接保存修改。
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修改如下:
进入宗地纳税信息界面,点击右下方“变更”按钮,可进入明细登记的变更界面。
界面上方为原始信息(供比对),下方为修改后的信息。
例如,该纳税人土地面积从2021年4月起应当变更为4000平方米,则应当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21年4月”,“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原登记信息将拆分成两条,一条所属期为2021年4月至当前,面积为4000平方米(当前有效)。
另一条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3月,面积为3000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至3月的记录仍然属于有效记录(历史有效),表示在该所属期内的有效纳税状态。
点击上图“确定”按钮后将提示修改成功,同时提示修改“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应当将“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修改为4000平方米。
如果修改时不涉及“所属期起止”,系统将直接保存,不做拆分操作。
如果需要同时修改数月数据(例如一季度申报后,需要同时修改4月、5月、6月数据),应当逐月分次进行修改,即重复上述操作即可。
注意:为防止误操作,对“未申报”状态的记录,系统不允许修改所属期止(下同)。
(2)纠错变更登记
如果纳税人前期已经申报的信息发生错误,则需要进行纠错变更登记。
在一般情况下,纠错变更登记的操作对象为“已申报”记录。
①补充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增加部分所属期) 例如,纳税人一块土地,初始登记时从2021年1月(所属期起)开始纳税,后来发现应当从2021年5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只需在变更时,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21年5月后保存即可。
②删除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删除部分所属期) 5
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后来发现,该土地应当从2021年7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应当将所属期选定为“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将“土地面积”和“免税面积”全部修改为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生成两条新记录,第
一条2021年5月至6月面积为0,第二条2021年7月至12月数据不变。
原记录(2021年5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记录在5月和6月已经申报纳税,因此5月和6月的记录不可删除。
直接将所属期起改为2021年7月是无意义的,这样不会产生应退税款。
③替代性纠错变更(部分所属期登记错误)
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发现2021年8月至10月的土地面积应当是4000平方米,则需要将“所属期起止”修改为2021年8月至10月,将“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生成三条新记录,第一条2021年7月至7月数据不变,第二条2021年8月至10月土地面积变更为4000,第三条2021年11月至12月数据不变。
原记录(2021年7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
3.记录删除
处于“未申报”状态的记录存在“删除”按钮。
但能够删除的记录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处于“未申报”状态,二是此记录是该土地记录中所属期最早的一条(删除后不会造成所属期中断或者无当前状态),三是该条记录的所属期中不涉及废止记录(如果所属期涉及废止记录,说明该记录是由废止记录变更而来,不可删除)。
4.注销登记
纳税人登记的宗地发生转让等变化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