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纪厂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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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纪厂规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制定本厂的行为,制定本厂纪厂规。

第二条违反厂纪厂规根椐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雇等处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的督导、管理和指挥,服从安排和调动。拒绝接受上司的管理、指挥者、处以警告、记过处分、有公然谩骂、威胁、侮辱上司等行为,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四条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诚恳相处,有争执时必须向上级寻求协助处理,严禁使用暴力行为,如有相互打、骂、斗殴之行为者,此为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处以记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或解雇处分。

第五条员工不得违法集会、结社、罢工,如有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六条未经经理以上主管同意,不得携处人入厂参观,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看报、看杂志、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打瞌睡、嬉戏、喧哗。如有违反者,视情节处以警告、记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在明示禁止吸烟或引火的区域内吸烟引火者,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八条宿舍员工应加强对自身人身财产的保护,员工如有相互伤害人身及人偷盗、损害财务行为及吸烟或引火者,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员工不得酗酒、赌博、吸毒、盗窃,如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十条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电话、传真等物办理私事,如有违反者,视情节处以警告、记过处分,行为严重的处以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员工在接洽事务中,应当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处以警告、记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公司一千元以上损失的,视为重大损失,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应认真处理管理范围内的事务,不得畏难回避,不得相互推委,如有上述情形,可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如有造成公司一千元以上损失的,对有过错者可予以解雇的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及主管人员不得营私、不得接受他人赠与的金钱和物品,如有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有事情请假方可离厂,员工请假应向组长领取假条,经组长批准后主管经理签字交到办公事方可有效,未办请假和续假离厂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特殊员工(如业务、产技、生产主管等)离职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相同业务之企业任职及泄密,如有违反者,予以解雇处分,公司还将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知悉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的,应保守秘密,不得泄密,如有违反者,除以解雇处分以处,公司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员工在厂区内必须佩带厂牌,厂牌仅供本人使用,员工应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并亲自刷卡及点名,不得代人打卡,如有违反者处以警告、记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如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物品造成公司损失,予以警告、

记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千元以上损失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经律的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十九条员工不得有损害公司声誉的言行,不得有煽动他人热闹事、罢工的言行,不得以公司的名义谋取个人的私利,如有违反者,处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在签定劳动合同所填写之雇用员工登记表后使用虚假的证件及对自身残疾等隐瞒重要事实,一经发现,可予以解雇处分并赔偿公司之损失。

第二十一条员工无正常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的,处以警告、记过处分,仍旧拒不接受安排的,可予以解雇。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同业兼职或自营与公司同业的业务,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如有违反者,可处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机器损坏或其它严重后果者,可予以解雇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未开工、消极怠工,离开自已的工作岗位到其它部门串岗,没有完成任务,每二次警告处分一次,如不改正,处以记过处分。经记过处分仍不改正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解雇处分。

第二十五条员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或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能改正的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半年内被处以二次以上警告、一年内被处以二次记过处分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以解雇。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厂区和宿舍不得持有管制刀具或管制器具,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不得伪造证件和标据,冒领公司和他人的费用,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并将损失金额如数归还。

第二十九条员工未经主管同意不得开动他人机器,不得操作各种机动车辆,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三十条员工发现机器有隐患或故障的,应当检修或报告主管,发生事故应尽快上报主管,违反者,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三十一条员工应当以本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或煽动闹事,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员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入厂,不得撕毁公司公告、通知、公文、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类会议,无故缺席的,可处以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执行原材料的验收、交接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浮报、虚报,不得隐瞒事情,违反者,可处以警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解雇处分。

第三十五条员工应当如实填报各报表和数据,不得虚报,违反者可处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解雇处分。

第三十六条员工应衣着整洁,上班着装,不得自由散漫,不得行为不检点,违反者,视情节,处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处以解雇处分。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权因工作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动、调整,在保证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的基础对及薪资也相应调整,员工如有不同意见应先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将意见逐级反映,若无故不服从调动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以解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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