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案例刑法(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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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 建平涉嫌受贿案。龚建平的爱人参加了旁听,她在整 个庭审过程中情绪一直比较稳定。龚建平本人对检察 机关所指控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都坦白承认。但是,他 在法庭上差点晕倒,并吸过一次氧。 • 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出庭。据龚建平自己交代, 他曾把受贿款项中的1.5万元人民币送给两名边裁,其 中一名边裁送了1万元人民币,而另一名边裁送了 5000元人民币。 •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 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 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37万元。

“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龚建平在绿茵 场上“歪嘴吹哨”的次数越来越多,就越来越不安。 据当年曾赴杭州调查假球黑哨并与龚建平有过接触的 记者介绍,龚人品不坏,很顾家,也很孝顺老人。这 个男人最终受不了良心的谴责,而做了一次“自我否 定”。 • 2001年12月,浙江体育局和绿城俱乐部收到了 一位名为“还有良知的裁判”的《一个执法过杭州比 赛裁判的自白》和4万元钱,有人推测此乃龚建平所为。 • 此前,前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老总李书福、绿城 足球俱乐部老总宋卫平曾先后炮轰足球裁判,“黑哨” 裁判成众矢之的,这封“自白书”和退回的4万元钱也 成了足坛“反黑”行动扩大化的催化剂。
• 龚建平身为裁判,当时法院认定裁判属于国家 公职人员,所以他的受贿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 贿,他因此而获刑10年。但在2006年,《刑 法》修正案出台,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 范围,足球裁判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 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 被界定为商业贿赂。根据刑法163条商业受贿 罪规定,最高刑期也就是15年。 • 上述分析是否合理?
案例01:足球黑哨案
• 2002年4月17日,中国足坛第一“黑哨”龚 建平被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 2003年1月29日下午,龚建平坐上被告人席, 几个小时后,他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 个月后,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当时的 球迷和媒体认为,这是足球打黑过程的里程碑, 体现了政府反腐败的决心。 对足球迷们 来说,龚建平并不陌生,他是4年前“黑哨案” 的主角。
课程简介
• • • • 讲授内容(以刑法学体系为参照) 讲授方法(讲述、讨论、练习) 学习方法(阅读、思考、联系实际) 考勤、作业与考试(课内外、闭卷)
案例分析方法
• • • • • 从法条与法理运用的角度而言: 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任务:明确法律规定
本案定性的关键
• (一) 中国足协的法律特征 首先,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 足球协会章程》)。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 开展了一些经营活动,但从中国当前足球发展 状况出发(2002世界杯第一次冲出亚洲), 并联系中国的国情,对于每年有十几亿投入的 足球圈,财政无法全部划拨。因此必要的经营 活动是为足球发展筹集资金的必要的方式。
• 在丹东受审的四名黑哨中陆俊受贿81万元,万 大雪受贿94万元,黄俊杰受贿150多万元,周 伟新受贿49万元、行贿25万元。当年,龚建 平受贿37万元,他的罪行被定为国家公职人员 受贿罪,获刑10年有期徒刑。这一次,陆俊、 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四名裁判涉案,尽 管他们的涉案金额比龚建平大,但他们的刑期 却将比龚建平短。

2002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在全国政 协九届五次会议的讨论会上透露消息:检察机关决定 受理有关裁判收受贿赂的案件,构成犯罪的“黑哨” 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 这是高检首次对“黑哨”问题明确表态。两天后, 即3月15日,龚建平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 留。 • 3月29日,由国家监察部和公安部联合组成的 “黑哨调查专案组”正式成立。同一天,央视体育频 道采访了宋卫平。宋披露:写忏悔书、退出黑钱的那 个裁判就是龚建平! • 4月17日,龚建平被逮捕。
• 2002年6月,已经走进看守所的龚建平暂时被 球迷们搁在了一边,因为那段时间,在米卢带 领下的中国足球正冲出亚洲走向世界,颇是热 闹。而蹲伏在看守所的龚建平冷静地反思了一 下自己:在那些没有人检举揭发的日子里,他 嘴里的那支哨子含金量很高,仿佛能“吹石成 金”。 • 只记得绿茵场的“禁区”,却忽略了法 律“禁区”——他后悔了,并着手写自己的忏 悔录。
Leabharlann Baidu
• 从事实掌握的角度而言 • 认真审查所要分析的案例全部事实。 • 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犯罪认定具有决定 意义的事实。 • 任务:准确把握事实。
• 事实与法条的互动:
• 主要内容:使事实接近法律的规定,使法律的 规定接近事实。如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 需要避免的事项 • 以偏概全(如抢回欠款、绑架方式追债) • 感情用事(如包养小三,遗弃老人致死) • 匆忙定论(如天价葡萄案中损失巨大) • 不够认真(如两抢案件的定性)
哈尔滨新闻网
• 判罚为何轻于龚建平 《刑法》修正案挽救四黑哨 • 2012年02月17日08:40来自: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 日报 马克杰 我要评论(0) 字号:[小中大] • 2002年,龚建平的受贿金额是37万,他被以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年之后, 陆俊等几名黑哨的涉案金额均超过了龚建平的37万元, 但他们的刑期却比龚建平短,这主要是在2006年的时 候,我国修改了《刑法》,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 定属于商业受贿。

2000赛季龚建平执法的比赛主队胜率为9胜4 负6平,主队获胜的场次接近一半;2001赛季的情況 就更为明显,主队胜率为14胜4负4平,主队获胜的场 次已经达到了总场次的三分之二。 • 从龚建平执法记录中和法院的判决中看,他的确 是一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裁判。 • 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 建平有期徒刑10年。 • 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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