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场接待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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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场接待制度细则

1.案场采用轮流接待制度,以总台排名顺序为准,轮到的销售代表应坐

到指定的销售桌上,如其因特殊情况不在场内,可找人替接并报总台协调,业绩分配由两人自行协商。如其在场内接待老客户,总台可安排其他销售代表接待。

2.进入案场的客户(老客户、问路、租商铺、找人除外)均被视作新客户,原则上每位销售代表一次只能接待一组新客户。在开盘强销期,客户来访组数多于销售代表时,多余客户暂由空闲人员(如总台、助理)接待。销售代表按接待完客户的先后顺序接待多余客户。

3.如销售代表接待客户在2 –3分钟内认定此客户为特殊客户,(如:定向开发、投诉、洽谈相关业务等)可立即交至总台,由总台安排其他销售代表接待。

4.销售代表接待完每组新客户后,必须至总台填写客户登记表。月终业绩

分成有争议的,均以总台登记记录为基本依据,个人所做的笔录一律不予承认。

5.当进入场内的新客户在一进案场时就指出与某销售代表认识,该销售代

表可插队接待;如客户进入案场超过10分钟,且已被接待,有销售代表认出是自已亲友,在未经得正在接待的销售代表的同意, 不得参与接待。

6.销售代表对登记过的客户须及时联络,对于有诚意的客户必须做好客户

档案,月终对业绩分成有争议的,与客户联络次数将作为奖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7.客户到案场如能指认出销售代表或说出销售代表姓名,或出示销售代表

名片,或出示写有销售代表姓名之海报,则该客户视作此销售代表的老客户,否则视作新客户。

8.客户到案场虽未能立即指认出销售代表,但经销售代表中途对证核实后

(以客户登记为标准),确认为先前接待之客户,则该客户视作此销售代表的老客户,如销售代表指认客户但无法出具先前记录,则视作新客户。

9.销售代表接待客户时首先要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如系老客户,接待的销售代表有义务帮助联系曾接待过的销售代表。如该销售代表不在案场,接待的销售代表应将客户交至总台安排。如明知系老客户,但不帮助联系或隐瞒事实真相而自行接待,将不记此笔业务业绩并取消其接待客户资格一天。

10.集体购房户(购房数量三套以上,含三套),销售人员要及时报告现场经理或专案。

11.凡电话预约的客户,如进门就指出找某位销售人员的,就由该销售人员接待,如进门没有指明的,按新客户接待。

12.其它现场介绍的客户,如有指定,就由指定销售人员接待,否则按新客户接待。

13.如果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看房,哪第一次没有指定那位销售人员接待,则按新客户接待。

14. 业务员如休假,应与总台沟通将其老客户委托给其他销售人员。如未交代,总台应第一时间与该销售代表联系,由销售代表自己委托现场人员代为接待;如因电话关机等原因联系不上,其老客户由总台安排其它销售代表接待,作为两个销售人员共同客户处理。

15.值班时,场内客户原则上均由值班人员接待,如值班人员因故不在场或客户多于值班人员,其他销售人员可以接待。上班时间按顺序轮流接待,总台有义务通报第一接待销售人员,如未通报而引起纠纷,责任由总台承担。如通报后,有销售人员自选接待或隐瞒,该销售人员则罚以空三次接待机会。如当天未罚足

延至第二天,依次类推。

16.销售人员搭班销售的(指只一次接待机会的),如有一人已接待客户,则不能接待其它新客户。

17.销售员在接街新客户时应先问客户是不是第一次来,以界定客户是否老客户,下面接待的销售员坐销售桌并验证该过程,隐瞒客户来访历史的处以 50元罚款。

18.最后一组接待的销售员负责处理特殊客户。

19.客户进入案场如未声明来过,十五分钟内其它销售员认出是自己的老客户,可持客户记录报至总台,由总台安排其接待该组客户;超过十五分钟该客户算新客户按正常接待。

20.现场如有客户,其他销售员应积极配合做SP,协助成交。

21.业务员在接待过程,由于接待质量引发客户投诉的,罚停接待两个工作日。

22.业务员如发生业绩纠纷,先由自行协商解决,如还有争议报至总台,先扣20%业绩后,再进行处理。

23.如发生上述以外业绩争议事件,须按级反映。

同意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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