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三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三篇
篇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XX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X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7月来XX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20XX年2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20XX年12月和20XX年1月份、2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20XX年12月至20XX年2月3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4次,分别为20XX年12月6日、20XX年2月17日、29日、31日。而且打卡记录有2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10750.6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20XX年12月至20XX年2这3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
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XX年1月、20XX年2月和20XX年6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20XX年7月来XX药房工作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2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即使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况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申请人擅自离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怎么能说没有订劳动合同呢。明显是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
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申请人XXX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XXX区XXX药房
二〇XX年八月十六日
附:
1.有关证据资料4份;
2.本答辩书副本1份
篇二: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XX市人民法院:你院20XX库民初字第255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XX诉XX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以下要求事项: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088元,以及拖欠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5722元;退还安全押金1800元事项。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12月被告聘任原告为安全部副部长,并且下发了书面的任命文件,20XX年6月21日,原告未与被告提出辞职申请不辞而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属擅自离职。并且原告在职期间担负着重要的工作岗位,因为原告的擅自离职给我单位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原告应向我单位赔偿因擅自离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曾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否定了原告的诉求,故我们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088元事项。
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我们于20XX年4月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57902.24元。原告在职期间也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因为延长工作时间与加班工资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因此我们认为原告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与双休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3、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安全部副部长,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依照被告秦煤安字[20XX]1号文件规定:所有管理层缴纳数额不等的安全责任风险金,承担相应的风险。“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与安全、出勤挂钩考核,月度兑现;矿井出现伤亡事故,全矿取消奖励,并重新缴纳抵押金”等内容。20XX年1月19日我单位出现死亡事故,全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扣除,全矿取消奖励,并且需重新缴纳风险抵押金。原告自出现死亡事故也后一直未再缴纳。该行为与单位收取用工押金有本质区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同时,在本企业安全生产月期间均为原告发放了安全奖励。故被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退还安全押金1800元事项。
附:XX有限责任公司秦煤安字【20XX】1号文件、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证言、20XX年死亡事故职工死亡证明及原告安全风险奖励证明和原告农行工资卡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