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
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旨在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展开回答,探讨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第一,教师职务任免的基本要求。
教育部门对教师职务的任免具有明确的基本要求。
首先,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以确保他们具备教学所需的基本素质。
其次,教师需要具备一定年限的教学经验,并在教育实践中有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最后,教师需要通过专业评审和考核,以保证他们在教学上的实力和能力。
第二,教师职务任免的程序和流程。
教师职务的任免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首先,教师需要递交个人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接下来,教师需要参加评审和面试等环节,以进行专业能力和素质的评估。
最后,教育部门会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教师进行职务的任免或晋升。
第三,教师职务评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教师职务评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成果、教学能力、教育管理及社会贡献等方面。
在学术成果方面,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并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
在教学能力方面,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并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在教育管理方面,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并能够协调教学工作。
在社会贡献方面,教师需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意义。
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的存在和执行,可以引导教师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
其次,规定可以规范和约束教育部门对教师的评价和任免,确保公正和透明。
最后,规定的执行可以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不断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优势和问题。
川人办发[2005]290号(职称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290号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师资格条件申请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规定,因此,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但取得低一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不能在本级以上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小学教师中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除外)。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得申报评聘或确认其他教师职务。
二、关于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或者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关于任职年限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下同)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均可放宽一年。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5.19•【文号】职改字[1986]第112号•【施行日期】1986.05.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2.《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3.《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一: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职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可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可以续聘或连任。
云教人字(92)第044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人字(92)第044号各地、州、市、县教委、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职改办:现将《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凡是完成了四项基础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县所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即可按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和省教委职改办反映。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会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为顺利开展我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中学教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改(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评聘范围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下列人员可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一)全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中学的专任教师(含民办、顶编代课教师);(二)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审批或备案的成人中等文化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部)的专任教师;(三)省、地、(州、市)、县(市、区)经编制部门确定为独立事业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室专职从事中学教研的人员;省、地、县独立教育事业单位中的专职中学教师;(四)在中学直接从事电化教育、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勤工俭学的在编教师;(五)从其它部门调到中学任教者(不含原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参加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8号)
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就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否可继续作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的参评条件等问题请示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
上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所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时,视同相当学历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c60095--010921fjk
——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教人[1996]89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现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意见》是“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请你们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区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各省(区、市)的实施意见,请尽快报我委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九五”计划期间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建设一支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现就“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1.“八五”时期是我国教育事业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最好时期之一。
《教育法》、《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大计,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和国家倡导的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在逐步形成。
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九五”期间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中小学教师2024年分级聘任工作的相关说明
关于2024年分级聘任工作的相关说明(一)2024年分级聘任,依然是全员参与。
2023年晋升没有聘任的同志,中级申请聘任至10级;副高申请聘任至7级。
(二)其他人员,符合任职时间要求的教师先竞聘5级和8级,然后再竞聘6级和9级,5级6级8级9级不能超岗位聘任,剩下的全落到7级和10级,7级和10级可以超岗位聘任。
(三)根据个人申请,结合实际聘任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情况:【初级职称】(1)原聘12级人员,如果聘期满2年,可以申请聘11级。
落聘,继续聘任在12级,保持不变。
不足2年,继续申请12级。
(2)原聘11人员,继续申请聘至11级。
落聘,直接聘任在12级。
【中级职称】(1)原聘9级人员,如果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8级,落聘继续参加9级聘任,直至最后聘在10级。
(2)原聘10级人员,如果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9级,落聘继续聘在10级。
(3)原聘10级人员,如果不满3年,继续申请聘10级。
【副高级职称】(1)原聘6级人员,如果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5级。
落聘参加6级聘任,直至最后聘在7级。
(2)原聘7级人员,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6级。
落聘,继续聘在7级。
(3)原聘7级,不足3年,继续聘在7级。
特别提醒:各单位务必将上一学年达到规定课时标准作为竞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一层级岗位的必要条件,且聘期内须达到规定课时标准。
近一年退休人员(截止到 2025 年 6 月)可在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前提下保留现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参与全员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有关材料上报:1.所有人都要填写《滕州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竞聘上岗报名表》,信息可以参考导出的聘任信息。
三项考核,由学校查询,提供,如实填报。
如果因个人原因,出现填报不实的,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2.学校统一组织填写《量化打分表》。
请慎重,尤其是要根据个人聘任情况,慎重选择,拟申请岗位。
各校(各级部)于9月3日上午9点前,发至学区邮箱。
3.如果岗位发生变化,重新聘任到新的岗位,需要提供职称证的电子版。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1991年7月16日)现将《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
”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我国九百多万中小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
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
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人[1995]8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人[19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一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律。
它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教师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学校岗位聘任及管理实施方案
1、建立岗位聘用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岗位聘用及管理实施方案(含量化考核细则)。
2、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对岗位聘用及管理实施方案的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将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
4、组织实施。
(1)工作人员申请应聘;
(2)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6)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填写《镇宁自治县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及合同鉴证登记备案表》,按规定对合同进行鉴证,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岗位聘用量化考核细则
〔由学校参照《镇宁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镇教发〔2009〕22 号)相关规定制定,可设置为附件〕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成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审议结果
工会主席(签名):年月日
学校
意见
校长(签名):(学校盖章)年月日
其他说明
二、岗位聘用及管理工作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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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2、充分考虑学科教学需要,按照课程计划合理分配岗位学科结构比例,确保各学科教学需要。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按课程计划充分考虑学科教学需要,合理设置学科结构岗位比例,做到按需设岗聘用,坚持本学科教师优先聘用、相近学科教师调剂优先的聘用原则,促进教师学科结构优化发展。
镇宁自治县××中学(小学)岗位聘用及管理
实施方案
(说明:此文本仅供参考,各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相关文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学校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194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安市人发[2009]4号、镇人劳通字[2009]11号、镇宁自治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镇教发[2009]3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人职发[1991]11号【发布日期】1991-05-20【生效日期】1991-05-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出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06•【文号】教人[1992]41号•【施行日期】199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1992年8月6日)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历程?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础阶段。
1983年,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教育必须拥有一支整齐、有序、有质量的教师队伍,并以此为标杆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努力使这支队伍具备合格整齐、学科优良、组织合理等特点,排除个别以次充好的现象,将站岗在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调动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師资管理制度,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1]。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
1986年5月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和任务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与聘任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从1986年起,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从试点开始,逐步得到全面、深入的开展[2]。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
1991年7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走向了日常化。
之后的《教师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都明确要求各中小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继续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采用动态的人才任用机制。
2009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对教师聘任制做了进一步的深化。
(4)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的完善阶段。
2015年8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更完善的指导意见,这也使此次的《意见》成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再次改革的模板。
2017年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鲜出炉,本次《意见》指出,职称评价将更为科学;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要向基层倾斜,对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等有一些特殊政策倾斜。
2024年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特级教师。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考虑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业绩和专业发展能力,充分体现岗位需求和公开选聘原则。
第六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应根据教师的教育背景、教学经验、学术成果和专业发展计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公开选拔进行甄选。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七条申请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与所申请职务相关;(二)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评价优良;(四)在学科或教研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五)具备较强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
第八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岗位需求和教师申请情况,学校应组织相应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二)评审小组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科教研组和学科专家组成;(三)评审小组对教师的综合素质、学术成果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聘任人数。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九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教师进行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二)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三)评审小组对教师进行面试和教学演示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四)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聘任人选;(五)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聘任结果;(六)聘任结果向教师宣布,并出具聘任文件。
第十条学校应将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果向教师公示,并接受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人社部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5年8月28日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1983年8月22日[83]教师字014号)一、关于整顿教师队伍(一)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目的和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的指示精神,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使这支队伍精干整齐、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骨干齐全、定员定额、安排得当,克服吃“大锅饭”现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师资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调整整顿教师队伍是关系普通教育事业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大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的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请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态度一定要积极,步骤一定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进行调整整顿,保证工作能健康地发展。
(二)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和合格教师的质量标准。
1.教育部根据各级学校的任务要求,制定关于全日制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另发)。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考这一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编制标准,作为这次教师队伍整编的依据。
2.合格的中小学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规定:(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2)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它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它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沈阳市中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试行)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教委、人事部教人【1991】48号文件《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及省、市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工作经常化精神,结合沈阳市中学教师队伍实际,提出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思想要求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或晋升教师职务:(1)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在思想道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2)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在校内影响较坏,仍无悔改表现者;(3)打骂、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服从分配,拒绝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或在近两年内连续旷工五天(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5)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者;(6)违反党纪、政纪等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二、学历、资历和业务要求中学三级教师1.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在初级中学任教,见习一年期满。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和教学方法,能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教学工作。
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能力或在校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能力。
3.参加职业道德、教育理论进修成绩及格。
4.能履行《试行条例》规定的三级教师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5.见习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中学二级教师1.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专科毕业在初级中学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好。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78]1号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78]1号一九七八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战线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建设。
它直接关系到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是提高教育质量,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希望你们加强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炮制“两个估计”,破坏教育事业,破坏教师队伍建设的罪行,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改进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加速发展和认真办好师范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以适应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大革命”前,中小学教师队伍是在党委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对此,“四人帮”诬蔑为”搞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一统天下”。
近几年来,多数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管理教师,也不能管理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教师被随意借用、调出,教师编制被随意占用。
湖北省教育局反映,其他部门借调半年以上和调出的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每年约有二万名教师不在学校工作。
广东省教育局反映,该省各级行政部门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共四千余人。
二、数量本来就很少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不能如数分到教育战线。
浙江省近几年来高师毕业生只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分到教育战线。
河北省去年只有一半左右的高师毕业生分到教育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