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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考克斯案看美国对网络诽谤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杨静张俊睿李政谦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期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博客、微博等新兴传播媒介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工具,也成为侮辱、诽谤等侵权纠纷频繁发生的新领域。2011年底美国俄勒冈州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了黑曜石金融集团诉考克斯案(Obsidian Finance Group v. Cox),裁定不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考克斯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关于黑曜石金融集团和凯文的言论属于诽谤,要赔偿原告250万美元。这使得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与尊重他人权益之间的界限划定又有了新的发展。

一、黑曜石金融集团诉考克斯案

黑曜石金融集团是美国一家金融投资公司,其业务包括破产清算、兼并收购、金融咨询和风险投资等。它从事的林业开发和发展新能源计划,包括俄勒冈州圣诞谷的太阳能计划,是俄州最挣钱的业务。持有黑曜石金融集团50%股份的凯文·帕德里克,是一位活跃在金融和法律界的人士,同时拥有心理学学士、数学学士、MBA和法学博士四个学位。他长期在华尔街工作,曾任职于美国合众银行,担任哥伦比亚航空公司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航空市场的谈判顾问,还是一家公司破产清算的负责人。而最后这项工作导致了他与考克斯,也就是本案被告的纠纷。

考克斯女士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位房产经纪人。在网络上,她拥有并管理着“行业揭发者”、“司法黑洞”、“黑曜石金融吸血”、“俄勒冈讼棍”等多个法律博客网站。2010年黑曜石金融集团参与了一桩破产公司兼并案,而考克斯曾经购买了这家破产公司的一些股份。在这家公司倒闭后,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损失,三位原公司高管被指控诈骗。考克斯受网络上一个帖子的启发,怀疑负责破产清算的律师凯文用不法手段为自己谋利,于是贴出各种“爆料帖”指控其诈骗、洗钱等。同时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文章,严厉指责投资企业黑曜石金融集团及凯文在处理企业破产行为不检。

尽管这些网络上的指控并没有影响到现实中该企业的破产重组,但却侵害了黑曜石集团和凯文的声誉。2011年1月,黑曜石金融集团与凯文对考克斯提起诽谤诉讼,指控她的攻击性言论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考克斯在法庭上辩称,她的博客内容属实,所写博客内容结合了事实、评论和观点,就像互联网上其他上百万的博客一样,有关博文来自黑曜石金融集团的内部消息。但考克斯无法证明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应由消息提供者承担责任。根据俄勒冈州的“新闻盾牌法”(Media Shield Law),法律向公认传统媒体的记者提供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有关报道言论可以免于诽谤指控,也有权不透露消息来源。考克斯认为她本人符合相关条款规定,要求法官撤销案件。但法官认为“新闻盾牌法”并不适用于考克斯,因为她未受任何一家正式媒体机构聘用,不是媒体的记者,有关爆料言论不享有豁免权。但考

克斯辩称自己是“调查型博主”、是“媒体人”,却又没有证据显示她隶属于任何一家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册、新闻机构、通讯社、新闻特稿媒体、广播电台或网站、有线电视系统。为此,法官否认了考克斯的媒体人身份,要求其提供文章的信息来源;并驳回了凯文的大部分指控,认为考克斯的大部分帖子太过离奇,理性的读者都不会相信。不过法官认为有一篇博客内容确实可能被读者看作是“事实性的结论”。2011年11月29日俄勒冈州地方法院裁定,考克斯博客的相关言论属于诽谤,判决考克斯赔偿黑曜石金融集团100万美元,赔偿凯文150万美元。

二、案件所涉争议问题

(一)诽谤的认定

在美国,判断“诽谤”成立有三个因素:(1)诽谤是在传播中发生的,它损害了某人的名誉,但是曲解或伤害了某人的特征、特性则不一定构成诽谤。一个人的特征特性是自己所具备的,而一个人的名誉则是其他人认为有才具备的。法律保护的是名誉,不是特有的品格特征,没有名誉的人是不可能遭诽谤的。(2)有关言词必须在实际上造成名誉损失。非此是不足以起诉的,不能证明造成了损失的当事人,不能获得损失的弥补。但是,陪审团对损失赔偿的裁定并不总是科学的。常有这样的情况,即原告因为受到了感情损伤或自尊心受到伤害而获得赔偿费。其实,这种赔偿只有在原告自尊心受到的伤害是名誉受到损害的直接结果时才是应该的。(3)社区中至少有一定数量的人认为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这些人不一定占社区的多数,但一定要具代表性。[1]

经过美国法院判例的不断发展,美国普通法上逐渐形成了三项有关民事诽谤的规则。第一,诽谤性言论应当是错误言论。该规则要求发表言论的人承担证明事实真相的举证责任。第二,虚假言论是否因恶意或疏忽而起,都无关紧要,发表诽谤性言论这一事实被假定为怀有恶意。第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名誉权所蒙受的事实上的损害;同样,发表诽谤性言论这一事实被推断为或被假定为侵害了名誉权,并应对法律上所谓的一般性损害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考克斯构成诽谤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她的博客内容属于“错误言论”,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事实上,考克斯的博客并非一个,她为每个对手都注册了一个网址,通常就以他们的名字做域名,有些网址则以事件主题为域名,例如“黑曜石集团腐败”网站、“黑曜石集团吸血”网站,所有这些网站都是采用博客的形式。据《纽约时报》报道,考克斯在博客中的控诉对象不只有黑曜石金融集团和凯文,还有苹果公司的法律顾问、时代华纳的CEO等。在有关凯文的网页上有各种关于他的负面新闻和文档,文章中含有大量引用链接,这些链接又都指向考克斯拥有的其他网址,通过互相链接使得这些文章被一些搜索引擎收录的机会和等级大大增加,当他人搜索凯文的名字时,谷歌上一页接着一页都是他的负面消息,导致他的业务大大受损,声誉受到恶劣影响。黑曜石金融集团也遭受了同样的损失。由于考克斯无法证明其博客内容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应由消息提供者承担责任,所以考克斯的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

(二)新闻盾牌法(Media Shield Law)对新兴媒介的规制

在美国关于博主是不是记者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多年,至今没有定论。支持者认为能为信息的传播提供平台的就可以称为媒体。美国《连线》杂志将新媒体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而反对者认为,博客、微博不像传统媒体那样能被监管,博主们缺乏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素养,博主并不是记者。

构成诽谤性言论的前提是该言论应当是错误言论,且该规则要求发表言论的人承担证明事实真相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美国许多州,法律规定新闻记者有权拒绝透露秘密消息来源,这就是所谓的“盾牌法”,俄勒冈州也如此。本案理法官认为考克斯不是传统新闻从业人员,不适用于“盾牌法”。尽管被告自辩为“调查型博主”,但没有证据显示她隶属于任何一家媒体。因而,她不能适用“盾牌法”。因此考克斯必须向法官说明消息来源,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捏造事实,而被判有罪。但考克斯无法证明其博客内容的真实性,或者证明该由消息提供者承担责任,而最终被判决诽谤成立。

考克斯认为这一判决可能对各地博主都有影响,“可能关系到在互联网上发文的每一个人”。考克斯计划要证明凯文确有破产欺诈行为,从而证明自己的言论并非诽谤,然后提起上诉。

专门处理新闻领域法律问题的学者认为,所有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权,这与所利用的媒介无关,与是否是传统媒体或现代网络媒体都没有关系。但言论自由权也包含要对错误言论的负责任。由于“新闻盾牌法”制定于网络时代之前,有些规则并没有延伸到网络媒体领域。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斯图尔特(Stuart Benjamin)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也保护公民免于被诽谤。但那时的法律主要是针对报纸电视等传统大媒体制定的,如今是网络时代,必须要考虑网络言论对公民的侵害。传媒专业人士认为,此案的评判焦点并不在于是谁在从事媒体工作,而在于她是怎样发布信息的。考克斯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她不需要接受相关法律的约束。

三、我国有关网络诽谤等行为的法律规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报告显示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更加注重社交网络功能和社会化媒体功能。微博实名制政策已经在2011年底出台。如何有效规范微博这一新兴媒介上的信息传播秩序已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大型网站由于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制,信息发布具备一定的公信力。但博客、微博通常只是公民个人表达自身意见看法的平台,其言论很难受到规制。因此,在个人博客、微博上实施侵权或其他犯罪也成为近年来的新动态。从法律的角度看,各种网上言行容易引发以下法律问题:(1)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张贴、散布、传播反动、淫秽、暴力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信息;(2)出于非法或不正当的目的,谣言惑众、煽动是非、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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