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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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管理,适应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适应发展需求,保让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与医院卫生事来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根据医院各科室用人需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聘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医院组织面试和笔试相结合,先试用三个月,经院方考评合格方可签定聘用合同。
二、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包括院外借用人员(原单位有事业编制)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辅检、财务、行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
三、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周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业适当放宽在45周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必须专科及以上文凭)
3、遵纪守法,热爱医院,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爱岗敬业、身体
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聘用办法
1、科室根据岗位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院长办工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求职简介,居民身份证,户口簙(暂往证)婚姻证明、学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政工人事科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院长办公会同意审核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定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五、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与医院鉴定用工承诺书,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签定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医院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用工岗位、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绩效考核、奖罚制度、违约、解聘条款以及其它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聘用劳动合同既自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德、能、勤、
绩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需要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个人申请),经院委会讨论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医院政工人事科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交接手续和离院手续。
5、院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⑵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影响或重大损失;
⑶不服从医院工作正当安排的;
⑷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⑸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⑹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达不到科室要求,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⑺聘用合同签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⑻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待遇按医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⑼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限续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⑴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治疗医院根据病情况确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⑶女医、护人员(其它在岗女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工资待遇
⑴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⑵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技术职称)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参照人社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⑶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⑷院政工人事科负责聘用人员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作。
⑸院龄工资参照人社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⑹绩效工资,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业绩进行二次分配;
⑺医院工资分配按劳计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每月工资发放中包含“五险一金”,所以院聘人员的“五险一金”必须自行购买,
医院配合和管理。
院聘人员享受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的条件;
⑴在院工作满五年以上;
⑵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⑶连续五年出勤率90%以上;
⑷连续五年无行业投诉;
⑸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合格者;
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者;
⑺院聘人员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竞聘成功者可享受相应待遇;
⑻自愿加入医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工会待遇;
七、院聘人员管理
⑴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医院政工人事科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工资待遇管理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等。
⑵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⑶聘用人员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院办公室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工资、晋升、提高待遇的依据;
⑷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