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泵(包含应急消防泵)所涉及的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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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包含应急消防泵)涉及的公约内容
SOLAS74公约2000年修正案C部分-火的抑制,第10条灭火
第10条
灭火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抑制火灾并将火灾迅速扑灭在火源处。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1 应安装固定式灭火系统,并充分考虑到受保护处所火灾的可能蔓延;以及
.2 灭火器材应随时可用。
2 供水系统
船舶应设有符合本条所适用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2.1 消防总管和消火栓
2.1.1 总则
遇热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有充分的保护,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管子和消火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管子和消火栓的布置应防止冻结的可能性。消防总管应设有适当的排水设施。用于消防以外目的的所有开敞甲板消防总管的支管应装有隔离阀。在可能载运甲板货物的船上,消火栓的位置应随时易于接近,消防管的布置应尽实际可能避免被甲板货物损坏的危险。
2.1.2 保障随时供水
保障随时供水的布置应:
.1 对于客船:
.1.1 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从内部位置的任何消火栓上立即获得一股有效的水柱,并保证由一台所要求的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持续出水;
.1.2 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有至少一台自动启动消防泵或至少一台由驾驶室遥控启动的消防泵。如果消防泵为自动启动,或消防泵的底阀不能在遥控启动
的位置打开,底阀应保持在常开的位置;自动应急真空泵要求:(自动启动、启动后分开)
排烟管超过220℃时需要包扎。以及
.1.3 如果根据第II-1/54条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应确定为这些处所按等效于通常有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要求提供固定水灭火系统;
.2 对于货船:
.2.1 使主管机关满意;且
.2.2 在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或仅有一人值班的货船上,应通过遥控启动一台能由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如设有)遥控启动的主消防泵,或通过由主消防泵之
一对消防总管系统给予永久性增压的方法,从消防总管系统在适当压力下立即
供水。但对1600总吨以下的货船,如消防泵在机器处所的启动装置的位置易
于到达,主管机关可免除此要求。
2.1.3 消防总管的直径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以有效地从两台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水量。但货船除外,其直径仅应满足排送140 m3/h的水量。
2.1.6 消火栓的压力
在两泵同时通过本条第2.3.3段规定的水枪从任何相邻的消火栓输送本条第2.1.3段所规定的水量时,在所有消火栓内应维持下述最低压力:
.1 对于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0.40 N/mm2
4000总吨以下0.30 N/mm2;
.2 对于货船:
6000总吨及以上0.27 N/mm2
6000总吨以下0.25 N/mm2;及
.3 任何消火栓内的最大压力不得超过可有效控制消防水带所限制的压力。
2.2 消防泵
2.2.1 可视为消防泵的泵
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均可视为消防泵,条件是他们通常不用来抽输油类,若他们偶尔用于驳运或泵送燃油,则要装设适合的转换装置。
2.2.2 消防泵的数目
船舶应按下述要求配备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1 对于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至少2台
.2 对于货船:
1000总吨及以上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至少2台电动泵,其中之一应为独立驱动。
2.2.3 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
2.2.
3.1 消防泵
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电源的布置应保证:
.1 在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上,在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不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
.2 在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在货船上,如果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
失去作用,应有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应急消防泵组成的替代措施。其
电源和通海连接件应位于主消防泵或其电源处所之外。
2.2.
3.2 对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要求
2.2.
3.2.1 处所的位置
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邻接A类机器处所或内设主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如此种布置不可行,两个处所间共用的舱壁应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所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
2.2.
3.2.2通往应急消防泵的通道
在机器处所与应急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之间,不允许有直接通道。如果这样不可行,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这样的布置:通道有一个气锁装置,机器处所的门为“A-60”级标准,另一门至少为钢质,两门均适度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作为一种替代方式,通道可设有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位置操作的水密门,且在这些处所失火时该位置不易被切断。在此种情况下,应急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应设有第二个通道。
2.2.
3.2.3 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通风
应急消防泵独立电源所在处所通风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机器处所失火时产生的烟进入或被吸入该处所的可能性。
2.3.3.3 货船的附加泵
此外,在货船机器处所设置的其他泵,如通用泵、舱底泵和压载泵等,其布置应使这些泵中的一台具有本条第2.1.6.2和2.2.4.2段所要求的排量和压力,能够向消防总管供水。2.2.4 消防泵的排量
2.2.4.1 所要求消防泵的总排量
所要求的消防泵应能够按本条第2.1.6段所规定的压力输送以下数量的消防用水:
.1 在客船上的泵,其总排量不少于各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三分之二;及.2 在货船上,除应急泵外,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按第II-1/21条对同样尺度的客船每一独立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三分之四。但货船消防泵的总排量不必超
过180m3/h。
2.2.4.2 每台消防泵的排量
所要求的每台消防泵(按本条第2.2.3.1.2段对货船要求的任何应急泵除外),其排量应不少于所要求总排量的80%除以所要求的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5 m3/h,并且每台这样的消防泵至少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所要求的两股水柱。这样的消防泵应能够按所要求的条件向消防总管系统供水。如所设泵数多于所要求的最低数量,则这些额外的泵的排量应至少为25 m3/h,并且至少能够提供本条第2.1.5.1段所要求的两股水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