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甘肃省旅游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旅游条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安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新业态和全域旅游,促进区域合作,放大旅游业综合效应,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治理,合理开创应用和爱护旅行资本,促进旅行业成长,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创扶植、从事旅行经营、旅行治理及旅行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应用旅行资本和举措措施,为旅行者供给游玩、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办事的家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把旅行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加大年夜投入,加快旅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改良旅行情形,鼓舞和搀扶旅行业成长,把旅行业培养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家当。
成长旅行业保持多种经济成分合营成长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国表里的组织和小我多渠道、多情势投资开创旅行资本,扶植旅行举措措施,介入各类旅行经营活动。
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同一负责全省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筹划、扶植、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分应依法实施各自职责,协同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做好旅行业的开创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旅行资本开创与爱护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行资本,是指可认为成长旅行业开创应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和平易近俗风情。
旅行资本的开创,保持应用与爱护相结合,实施可连续成长的原则。
积极成长具有处所特点和平易近族特点的旅行项目及旅行商品。
第七条省人平易近当局在对全省旅行资本进行普查的差不多上,研究制订全省旅行业成长总体筹划,省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全省旅行业总体成长筹划,在对本辖区旅行资本普查评估的差不多上,制订本辖区的旅行业成长筹划,同级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26;82601;【批准日期】2017.09.28【发布部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16年11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70号)有关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核查工作,严格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采取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所有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情况开展全面核查。
一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二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增设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增存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三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未在规定期限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认真核查以上情况的旅行社是否按时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旅行社所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额度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分公司数量相符。
四是核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否缴存在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11家银行。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执法依据
旅游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6项)1、国内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临时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领队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5、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论甘肃旅游地方性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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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 甘肃如何从加强地方立 律责任 5 方面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 条例》 增加为 法 的角度结合实际 、 突出重点 、 立足特色 , 建立和完 8 7 条 , 章 3 将原《 条例》 的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 分 为两 章 , “ 即 规划 与 建设 ” “ 和 促进 与发 展 ”细 化 、 , 善旅游地方性法规 , 着力促进和保障甘肃旅游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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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1-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有关依据: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 二倍。
05-导游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 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05-导游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 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 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05-导游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6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治区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7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动全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景区建设工程,着力扩大旅游投资消费规模(一)加快大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积极推进景区资源整合管理,尽快组建20个大景区管委会,对大景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强化综合执法和经营管理职能。
依托大景区管委会依法组建旅游开发公司,对大景区实施市场化建设运营,搭建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景区建设。
加快20个大景区、30个精品景区、50个特色景区建设进度,到2020年,构建形成“235”布局的100个重点旅游景区体系。
(各市州政府,省旅游局、省编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大景区项目投资开发力度。
围绕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积极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体验内容丰富、文化内涵深厚、带动能力强劲的旅游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知名旅游品牌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大景区建设,加快推进大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游步道、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配套设施建设。
将具备条件的大景区项目列入甘肃省“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并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三期规划;将亿元以上大景区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建设。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2.03.27
【实施日期】199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散客旅游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7日甘肃省旅游局制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方针政策,大力开展散客旅游业务,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国际散客委托代办业务的旅行社是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从事散客旅游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一)鼓励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独自或联合开辟自己的散客市场,拓宽招徕渠道,开展国际联运、国际会议、商务或专项散客业务。
(二)建立固定的客户,与海外客户进行业务来往时,应遵循平等互利、信守协议的。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甘文旅厅办字〔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旅游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省文旅厅对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工作,营造我省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的浓厚氛围,大力提升广大旅游者对我省旅游业的综合满意度,为实施旅游强省战略奠定良好基础。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2月25日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经营环境和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许可、注册的旅游经营者和取得合法资质的旅游从业人员。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是指为促使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开展诚信教育,推行诚信规范,建立诚信经营约束机制,加强诚信监管,构建诚信体系,形成诚信经营的过程。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甘价服务[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0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
景区内园中园售票,相关服务项目收费与门票捆绑销售,餐饮、娱乐项目经营者等不实行明码标价,服务不规范,欺诈宰客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各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历史文化遗产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中,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余景点授权市州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价格管理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推进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强省转变,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2018〕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计划支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对旅游发展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各类项目的用地规模、结构、时序。
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省上确定的旅游业重点项目,从每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为旅游业重点项目预留一部分指标。
对有条件开展城乡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允许利用周转指标保障旅游业重点项目和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二、多渠道保障用地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通过旧房收购、土地复垦等办法,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展乡村旅游。
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延长至2020年11月25日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送审稿)
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极端脆弱的荒漠生态系统、荒漠天然植物群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人类文化遗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荒漠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经102°30′00"~103°57′40" 、北纬38°10′08"~39°09′10"范围内,总面积389882.5公顷。
第三条进入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生态治理、生产经营、科学研究和考察、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区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的巡护、调查和监测,建立资源档案;(四)组织开展荒漠化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保护极端脆弱的荒漠生态系统;(五)组织开展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依法查处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第七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农牧、水利、国土、文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治州旅游业的管理工作;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计划、建设、工商、土地环保、林业、草原、公安、交通、民族宗教、文化、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的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纳入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鼓励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支持民族旅游商品的研制与开发。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发展规划,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甘文旅厅办字〔2019〕261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甘肃矿区文广新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为促进全省娱乐场所繁荣有序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调整的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细化了文化旅游部门的监管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依法开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一)认真开展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凡娱乐场所筹建人需要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根据其拟设立地点、周围环境,为筹建人提供行政咨询和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书,避免娱乐场所的盲目投资。
各地对申请设立娱乐场所需提交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其它文件与其冲突者,按《办法》规定执行。
严禁违反《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设置准入标准。
甘肃省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区旅游景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旅游业良好形象,保障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骑马(乘驼)旅游是指在A级旅游景区(点),为增加旅游活动项目,以经营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骑马(乘驼)游览、骑乘照相等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A级旅游景区(点)、度假村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农家乐、牧家乐、林家乐、猎家游等特色旅游经营户,凡为旅游者提供骑马(乘驼)经营服务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以旅游景区(农家乐、牧家乐、林家乐、猎家游为经营户)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服务的备案管理制度,遵循安全、规范、优质、合理、卫生的管理原则,建立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骑马(乘驼)旅游活动项目实行以旗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景区(点)申请骑马(乘驼)旅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向景区(点)提供经营申请、经当地兽医检疫马匹(骆驼)合格的证明,并与景区(点)签订经营合同。
申请设立经营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的景区(点)法人或经营户自然人,应持经营申请、当地兽医检疫部门检疫合格证、与马匹(骆驼)经营者订立的经营合同、景区点责任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当地旅游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第六条为保护草原环境,开展骑马(乘驼)旅游经营活动项目,应由旅游景区(点)开辟与马匹(骆驼)数量相适应骑马活动区,规模较大的应有不少于1000 平方米固定的骑马活动管理场地,固定场所设有进口出口,场地外设有售票处、休息处、物品保管处、安全服务须知牌、服务项目价目牌及马匹管理区。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麦积山景区、仙人崖景区、石门景区、曲溪景区、街亭古镇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照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天水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其相关部门和麦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天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负责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二)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草原管护、防治病虫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地质灾害等工作;(四)监督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森林管理、草原管护、村镇建设、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实施;(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交通、服务和游览条件;(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交通、服务、旅游等项目的经营者;(七)维护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负责安全保障管理;(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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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行治理,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旅行资源,促进旅行业进展,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发建设、从事旅行经营、旅行治理及旅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利用旅行资源和设施,为旅行者提供游玩、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行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加大投入,加快旅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行环境,鼓舞和扶持旅行业进展,把旅行业培养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进展旅行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进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
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行资源,建设旅行设施,参与各类旅行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打算、建设、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行业的开发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旅行资源开发与爱护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行资源,是指能够为进展旅行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旅行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爱护相结合,实行可连续进展的原则。
积极进展具有地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行项目及旅行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行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行业进展总体规划,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全省旅行业总体进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行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行业进展规划,同级旅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行业进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爱护规划、都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爱护规划相和谐。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爱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行项目,必须遵守环境爱护、文物爱护、森林和自然爱护区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行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行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行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
论证,合理布局,幸免盲目、重复建设。
新建省级旅行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旅行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国家级旅行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行资源,建设旅行开发区、重点旅行景点和旅行设施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扶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行资源,不得违反旅行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开发旅行资源。
禁止在旅行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旅行经营与治理
第十二条开办旅行社应当经旅行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省内经济组织在境外设立旅行办事机构或兴办旅行企
业,由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合资旅行社,由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旅行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公布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执行政府价格治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遵守与旅行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行者。
第十五条旅行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治理制度,保证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可依照需要在旅行区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玩导向等,对具有一定危险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高空旅行设施和危险旅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旅行经营者公布各类旅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经营国际、国内旅行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行政治理
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旅行业务。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畴从事旅行业务。
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旅行经营者及导游人员提交的办证申请及其他申办事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或答复;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办理或答复。
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和旅行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培养旅行治理专业人才,加强对旅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文明经营。
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理、导游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对旅行涉外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对星级饭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标志。
第二十条饭店、车(船)公司的经营者申请接待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团队,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审批,取得定点资格证书和标志后,方可从事旅行涉外业务。
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旅行区治理机构应对参观范畴依照规定做出明确标志。
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不能拍照、摄影的景点应在显著位置做出明确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旅行区内从事旅行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应征得旅行区治理机构同意,旅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蛮缠、胁迫旅行者购物,阻碍旅行者游玩活动。
第四章旅行者的权益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外国旅行者在本省进行旅行活动按对等原则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旅行者进行旅行活动,享有下列权益:
(一)要求旅行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形;
(二)自主选择旅行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证;
(五)人格威严、民族风俗适应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五条旅行者进行旅行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适应和宗教信仰;爱护旅行环境、资源和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爱护区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布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的,依照《甘肃省广告监督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聘用无证人员从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无证上岗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旅行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行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或者向旅行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旅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旅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