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罪犯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罪犯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指出,美国囚犯并不完全丧失宪法上所规定的保护,“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绝。”因此,除保证执行正常的禁闭纪律和防止干扰所必要的限制,或者因对在狱的全体成员以及一般公众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提供合理保护所必要的限制之外,美国囚犯保留自由公民的权利。这成为确定美国囚犯权利的基本原则。在美国囚犯享受的全部权利中诉讼自由占有特殊的地位。囚犯有权就司法上可被审理的任何争端提起诉讼,有权不受阻碍地向法院提出申诉。囚犯有权准备和保留法律文件,有取得法律包括律师辩护或代理的权利;有权享受常规的和紧急的医疗照顾,包括智力健康方面的诊断和治疗;囚犯可以接受合法邮寄的杂志和书籍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会见亲属、教师、朋友和熟人。其中,为保证获得法律帮助,监狱应当为律师制定合情合理的会见政策,提供适合这种会谈的场所设备,对律师的来信也只能在囚犯面前才能打开和检查。囚犯有权奉行特殊的宗教习俗与礼节,包括禁食和特殊的吃饭时间等。监狱供应的给养食品应当与囚犯的宗教信仰相一致。囚犯享有较为完整的财产权,包括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取得、继承、出售和其他方式的处置。囚犯不因被定罪而丧失已取得的领取年金的权利。各州保险部门要求有关的保险公司向囚犯提供各种保险。另外,在囚犯日后就业时,不得仅因其过去被定罪而施加种种障碍。

英国、法国的罪犯权利。英国的释放前就业准备计划值得一提,因为它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更着眼于社会和罪犯的未来。按照这个计划,为了帮助犯人加强或建立与他的家庭以及他希望以后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的联系,国家对失业者提供帮助的部门应派雇员到监狱向犯人介绍就业的机会,犯人也有可能与监外未来的雇主取得联系。计划的核心部分是,凡被监禁4年以上的犯人,在刑期的最后6个月都应到狱外工作。法国的囚犯保护主要反映在《法国刑法典》中,犯人有权利与律师通信,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阅读书刊,携带和收听收音机。处在释放前过渡期的犯人,白天不受监督地在刑事机构外劳动,晚上、周末和节假日返回刑事机构。社会福利工作者负责囚犯的社会福利,他们在囚犯被监禁期间探视囚犯,向囚犯提供咨询和帮助;在囚犯释放前夕,帮助他们找工作、住所和合适的衣服,为获释做好准备。囚犯也可以请假去找工作,参加各种考试,照管家庭,为重返社会作适应性准备。

德国、奥地利的罪犯权利。德国的囚犯在刑事机构内的生活应尽可能地和外界相类似。在没有特别限制的情况下,囚犯应只受到为维护治安或避免刑事机构秩序受到严重干扰而必须施加的限制。按照以上的原则,德国矫正法典规定,囚犯与自己律师的通信不受检查;允许囚犯通过刑事机构收到一定数量的杂志和报纸,并允许囚犯在一起收听收音机和看电视;囚犯有权接受宗教指导,参加教堂的礼拜活动和其他宗教集会;为囚犯释放作准备时应把囚犯从封闭机构转入开放式机构等。奥地利囚犯法定权利的保护有着自己的特色,同时这种保护也是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法律补救办法,起诉,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上诉各级法院,直至上诉最高宪法法院和欧洲最高法院等。另外,奥地利还设有专门的矫正法院,关于矫正问题的重要裁决都属于矫正法院的管辖范围。

荷兰的罪犯权利。荷兰是西方最早实行监狱改革的国家之一。在荷兰的监狱制度中至少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囚犯分类时,尽可能地把每一个囚犯监禁在最合适于他的个性的机构内,这样既照顾了囚犯的尊严,也有利于囚犯的再社会化;二是具体分配劳动任务时,应考虑到囚犯特殊的兴趣和需要,因为这种劳动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持、提高或发挥囚犯的职业技能,而不是为了惩罚囚犯,更不是为了监狱的经济利益。

3.囚犯权利的国际保护。进入5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广泛开展,保障囚犯权利

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先后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囚犯问题的国际协议或公约,主要有《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1966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75年)、《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或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1982年)、《世界人权宣言》(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5年)、《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等。这些文件是联合国人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支持与关注。我国也已大多签署加入或者原则同意,并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得到了体现。认真研究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从中吸取一些现代监狱改革的进步思想和有益经验,对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增进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