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的入账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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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的入凭票据
作者:李延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允许扣除。
被拆迁人为个人的,支付拆迁补偿费时,应以支领人签字的“支领收据”或者“支领表”为支付凭证。
被拆迁人为单位的,应以免税的财政收据为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有单位的公章和领导人签字。
拆迁补偿费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不予扣除。
除此之外,为了证明拆迁补偿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支付拆迁补偿费时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房屋拆迁许可证》;
②《房屋拆迁申请》及《拆迁补偿方案》;
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④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
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扣除拆迁补偿费。
参考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七条
6、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资源税业务手册》(1995年第76页第八条)
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8、《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