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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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消费税计税依据=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增值税计税依据=加工费+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5)零售金银饰品、钻石、钻石饰品等 应纳税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
=14 0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20%=5 0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 000-5 000=9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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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我国现行有三种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从价定率 (2)从量计征——从量定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比较:消费税 价内税 计算公式: 含税价格=不含消费税价格÷(1-消费税率)
另: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增值税与营业税无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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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通常采用:企业合并或分设。 1、合并:是为了延伸生产环节,递延纳税;
当下一个环节消费税率比前一个低时,可以 直接减轻税负。
2、分设:是为了低价转移产品,降低税负。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 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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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
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 000万元×20% +5 000万千克×2×0.5
=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万元×17%=3 400万元。 2)合并后:
酒 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 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20%=5 0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5 000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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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 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 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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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
某地区有两家酒厂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适用消费税率20%。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 10%的消费税率。 企业A每年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 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 准 备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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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注】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因此这里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
即:销售额=买价+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如代垫运费、包装费、补贴、违约金等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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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计征的主要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自产自用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进口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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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2)未出售而移送他用——移送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应税数量×从量定率) ÷ (1-消费比例税率)——复合计证
【注】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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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税税目
国际上有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特别消费
税,共设立14个税目,以奢侈品作为征收对象,但不是所有的奢侈品。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小汽车
(9)摩托车
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 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
企 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消费主税的要税依收筹据划课如件下:
合并分析 (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 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 纳所得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一次性木质筷子 (14)实木地板
【注】 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是真正的负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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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我国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三类: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报关环节
【注】在确定销售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 费税税目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 定标准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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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1)酒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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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1、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如打高
尔夫球、一次性筷子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 一种商品流转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环节单一 2)税率档次多 3)税负差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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