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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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库建设和金库管理行为,加强风险内控,确保金库安全,保证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金库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出纳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金库是指集中存放、保管本外币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代保管品、重要物品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农村合作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证券和办理现金、证券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营业网点现金、证券尾箱寄存。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金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币外币,集中管理。

(二)款实存放,有序整齐。

(三)钱账分管,账实相符.

(四)日清日结,按时轧库.

(五)现金调拨,审批授权.

(六)序时记账(先入库后记账,先记账后出库),逐项登记。

(七)双人管库,双人调款,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八)钥匙密码,平行交接.

(九)开关库门,三人同在。

(十)管库人员,持证上岗.

(十一)交接手续,责任明确。

(十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条金库设金库主任.金库主任一般由分管现金工作的行长兼任。会计负责人根据分管行长的授权,负责管理金库日常工作.

第六条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选配两名忠诚可靠、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管库员。

管库员连续在岗满三年必须进行轮岗.

管库员必须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管库岗必须与其他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七条管库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做好管库工作.

第八条两名管库员要有明确的分工.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及证券的初点、入库的复点,复核“库存现金登记簿”;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及证券的复点,入库的初点,办理现金、证券及尾箱出入库交接手续,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

第九条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应按规定配置管库员(或临时顶岗管库员),办理金库管理交接.交接时,由会计负责人监交,根据“库存现金登记簿”核点现金和证券,核对无误后,连同金库钥匙办理交接,登记“出纳交接登记簿”,监交人及交接人签章.未经清点现金、证券,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接任管库员不得上岗.临时顶岗人员只能固定顶某一管

库员的班,不能先后顶两名管库员的班。

第十条管库员必须坚持“五同”规定,即两名管库员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对库存现金、证券的安全,两名管库员负同等重要责任。严禁违反“五同”规定,一人进库存放或提出现金,严禁一人在库内清点票币或干其他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由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应由守库员掌管。

第十一条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所辖支行存、取现金,应按现金业务核算规定和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

一、盖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辅币现金;

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证券尾箱;

三、损伤券;

四、票样;

五、证券;

六、已没收假币(券)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

七、调款用的箱(袋),存放现金的货架、箱(柜),通风防潮用的吸湿器等器具,以及金库必须的其他物品和设施。

第十三条金库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各种空白凭证以及与库款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吸烟以及使用火炉、电炉、

油炉等。

第十四条金库保管的现金、证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规定,设置“库存现金登记簿”,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款.

第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进行盘库清点。盘库清点库存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的现金共同进行.盘库清点完毕要与会计部门对账碰库,对账碰库时,只准“钱碰账”,不能“账碰钱”,即管库员报数,会计部门核对。

第十六条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的整捆现金、证券,应按种类、分类别上架依次摆放,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置标签,注明种类、券别。标签注明的内容,要与实物以及登记簿记载完全一致。拆捆的零散现金、证券以及损伤券,必须放入金库里的柜(箱)内保管。

第三章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金库库房的结构、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金库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所辖金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金库维修(包括库房、门锁、保险柜维修),应报会计(出纳)管理部门批准,维修必须实行空库作业。维修前,库存现金、证券要转移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并由两名守库员共同守卫,确保安全。维修人员应经保卫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库房进行维修.维修时,由保卫部门派员监督,并做好维修现场记录。

第十九条库房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一、金库库门(包括保险柜,下同)必须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柜

门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应配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钥匙的使用与保管。金库库门两把正钥匙的领用,应由两名管库员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保管登记簿”上签收,并分别妥善掌管、使用。管库员不得将库房钥匙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管库员分管的钥匙不得互借、互换、互用。开库工作期间,管库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每天营业终了,两把正钥匙应放进守库室专用保险柜的小箱内分别保存.专用保险柜的两把正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

三、副钥匙的保管。金库库门的两把副钥匙以及上述“二”专用保险柜的两把副钥匙,应由管库员会同保卫、会计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后,当面共同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由出纳(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

四、副钥匙的启用。密封保管的副钥匙,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的特殊情况外,平时不得启封动用。启封动用时,必须经分管行长批准,由管库员会同保卫、会计负责人共同启封。启封前,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启封后,要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上登记启封动用原因、时间等情况。

五、金库库门(或保险柜)转字密码暗锁的密码使用与保管同正、副钥匙。掌管密码的管库员不得将密码和开启方法告诉他人。在密码记录副本上,写好密码数字和所转圈数后,按副钥匙密封、保管规定,将密码记录装袋密封,加盖印章,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并登记“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登记时只登记件数,不得将密码登记在登记簿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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