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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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镇镇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取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以镇政府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或者对上述文件的修改、废止;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镇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涉及财政资金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安排;

(四)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六)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个建设项目、涉及一次性处臵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重

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稳定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镇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镇长决策。

各党工委、村,镇直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镇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镇长指定。

第六条镇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镇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及镇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镇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

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听取意见: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镇、乡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认真听

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向专家咨询、请求论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专家论证。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政府召开的该项决策会议上应当对听取的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未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政府形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镇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听取意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镇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法制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镇镇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通过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镇政府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以镇政府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或者对上述文件的修改、废止;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镇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涉及财政资金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安排;

(四)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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